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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司法》(节选):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节选):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加强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培育。省体改办要对券商推荐上市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上市前的培养,帮助公司规范运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二、公司发起人必须按协议认缴全部股款,股本金必须足额、及时到位。股本金必须依法运作,发起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抽逃股…… 仅列出标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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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创建:20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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