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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23 13:47:41

[转帖]从“插队”的含义谈法律的明确性

许多人都到过香港的海洋公园。但当您为精彩的海豚表演喝彩,为刺激的高空激流惊呼时,不知您
是否注意到了,在每个游乐项目旁竖着的那些有关禁止插队的牌子。


类似用途的牌子在内地也随处可见,然而在香港海洋公园的这些牌子上,却分别用中文简体、繁体和
英文写着“插队”的含义,大致是说,所谓插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未在队伍中的人插入队伍;二是离开队伍后又回到原来的位置;三是超越前一个人的位置。

对“插队”这个简单至极的词语竟然也要给出定义,不禁让人觉得香港人有些小题大做。但细细想
来,香港人并非故弄玄虚。因为如果不明确告诉大家什么叫做“插队”,那么游客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行事。有人认为是应当禁止的“插队”,有人则认为是可以为之的“排队”。所以,在“插队”含义不明确的情况下,则可能导致两个结果:一方面,游客因未被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而无法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后果;另一方面,管理部门在处理“插队”事件时,难以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
海洋公园这些小小的牌子,折射出的是香港人的法治观念。而这种法治观念,是对一句古老法律谚语
精神的传承:法律设计的内容必须明确(Constat ad salutem civium inventas esse leges)。
法律的产生既是为了提供一种替代武力解决争端的途径,同时,也是为了给人们的生活设定行为准
则。但是仅仅有了规则,并不意味着就能高枕无忧。如果人们只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却不清楚这些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那么行为规则也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可以说,法律不明确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法律的明确性不仅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了预测的可能性,而且还有助于遏制公共权力的不良运
行。因为当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根据不明确的法律认定某行为应当受到惩罚时,我们会发现即使认定的结果是错误的,我们也必须容忍——基于该认定是通过对不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而得出的,故是有“法律根据”的——容忍的结果必然是导致认定者为所欲为,进而更加不公平地适用法律。
就我国法律而言,由于长期以来遵循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精神,以致于存在许多理论界争论不休、实
践上理解不一的概念。以刑法第93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为例。对于这一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概念,实际上目前并无明确的界定,这起码对法律的运行是无益的。如何使法律规则更为明确和精密已是我们丞待解决的问题。有朝一日,当我们的立法者对象“插队”这样司空见惯的概念给出定义时,大家不必惊讶。相反,我们应当庆幸,中国的法治建设又有了一次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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