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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忠诚这种东西还存在吗?期望员工全心全意为企业工作,这现实吗?面对市场上不计其数的产品选择,顾客还能对企业保持忠诚吗?

  企业领导者往往认为,如果忠诚度可以实现的话,那也是企业执行了具体的战术行为的结果,如提升了员工的福利和津贴,持续与顾客进行沟通,或不定期地给顾客提供价格折扣。

  但是,要建立起真正的忠诚度只需要非常基本的技巧,与交易行为没有多大的关联。要令企业实现更大增长和更多盈利,就必须具备“忠诚因子”这一全面、综合的视角。它基于一个简单的公式,即员工忠诚度有助于提升顾客忠诚度,而顾客忠诚度有助于提升品牌忠诚度。

  任何企业都可以采取五个关键步骤,培养和提高员工、顾客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忠诚度。这五步是一套结构化的方法,旨在培养个人对企业使命和愿景的忠诚度。

  实施了这五个步骤的企业,将会发现他们的员工的忠诚度增强了,顾客的忠诚度更加稳固了,品牌的忠诚度也更加能够促进企业的持续增长及产品销售额的提升了。记住,像任何长期性变革一样,企业只有通过长期的培养和投入,忠诚因子才能取得最大的成功。

  第一步:评估企业当前形势

  第一步是对企业的当前形势进行真实的评估。为什么深入评估如此重要呢?因为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自身企业文化中的不一致性。

  例如,有的企业宣称自己是顾客导向型企业,却没有通过提供培训、流程工具,或以奖励和认可等多种方式,来帮助员工向顾客提供最好的服务。有的企业大谈其具有“开放式的环境”,但是它的管理人员都呆在各自的办公室里,很少下到基层与员工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些态度与做法已经根深蒂固到了让人对其视而不见的状态,但它们的确存在,并像裂缝一样在受到压力时就会爆裂。这种压力可能来自企业之间的合并或收购,或者来自新CEO的上任,又或者来自竞争对手的行动。

  找到压力点是进行积极变革的第一步。如何启动这一流程呢?很简单,只要提出正确的问题,让员工参与对话,并倾听他们的答案就行了。

  以下是启动倾听流程的五个关键问题:你目前对组织的自豪感如何?你认为公司的前三大优势是什么?公司最需要改进的三大领域是什么?你认为自己如何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的总体增长、盈利和顾客满意度做出贡献?如果你可以向高管层传递一条信息,会是什么信息呢?

  宝洁便通过倾听员工的心声实现了盈利的增长。2000年,公司一半的主要品牌销量都处于下降趋势,股价大幅下挫,员工士气也很低落。

  于是,宝洁决定采用一套已经培育了数个世界知名家用产品品牌的消费者研究方法,来了解员工对企业的看法,以及他们发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在最后的报告出来以后,公司的管理层倾听了员工的心声,然后,对营销部门进行了60年以来最大的一次变革。一年之内,员工的信心就上升了两倍多,公司主要品牌产品的销量也大幅增长。

  即使是财力没有宝洁这般雄厚的企业,也可以与员工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因为这需要的只是强烈的责任感,而不是大量的资金。只要各层级的管理者(首先是高层管理者)积极鼓励所有员工,就如何提高他们自己的工作质量、他们所在的部门或整个企业的运作质量和效率贡献想法,忠诚因子就能发挥作用。

  在一家企业,有一位高层领导者获得了特别高的评价。员工们说:“他总是从积极的角度看待工作。”“他很真诚,我信任他,并且希望他尊重我和我的工作。”“他知道自己不擅长哪些领域,但善于寻求他人的帮助。他知道如何将权力下放,并给予下属必要的信任。”

  对企业而言,赢得员工的尊重和忠诚是其成功的关键。这位管理者不仅赢得了自己团队的尊重,也赢得了上司的尊重。在他的管理下,该企业的顾客满意度一年之内从79%提高到了93%。

 

编辑 | 阅读全文(1277) | 回复(8),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0 13:1

  首先是吸引每位员工参与制定企业的愿景,并使企业的价值主张更加贴近现实。接着是将企业的愿景和价值主张与其制定者,即员工,进行分享。

  餐馆连锁店运营商IHOP曾因为其烤薄饼而深受消费者青睐。到了20世纪90年代,与其说IHOP是个餐馆运营商,不如说它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它开发了很多新的店铺并将其售出,自己只经营其中的10%。当斯图尔特(Julia Stewart)于2001年12月成为该公司的CEO时,她发现公司已经出现了分化,且组织涣散。曾经强大的IHOP品牌已经失去了自己的意义,特许经销商也将每家餐厅作为独立的企业进行经营,所以各家餐厅的特点、服务、效率和质量也不相同。由于公司获利甚少,最大的股东甚至希望将钱收回,还给投资者。

  对于未来,斯图尔特有一个大胆的想法:她不仅要恢复IHOP作为全国性品牌的荣耀,而且要将它发展成最棒的家庭式连锁餐厅。

  第一年,她将大部分的时间用于倾听员工和特许加盟商的声音,同时进行了更广泛的顾客调查。斯图尔特明白自己的任务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品牌。公司管理层负责制定标准,并督促其执行。最为重要的是,公司内的每个人都需要获得工具支持,以提供最佳的顾客体验。

  斯图尔特如何传递她的愿景?最为关键的是,她实施了一个培训项目,其焦点集中在IHOP的品牌优势和每位员工在实现该愿景中担当的角色上。她的努力得到了回报。公司不仅实现了自己的服务宗旨,即“来时饥肠辘辘,走时开开心心”(come hungry, leave happy),且到2003年末,同店销售额提升了近5%—这是公司近10年来的最好业绩。

  斯图尔特对第二步进行了完美的诠释,即通过分享愿景、价值主张和定位,集中企业的关注焦点,打造发展战略。这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励达管理顾问公司(Right Management Consultants)曾在来自不同行业的3,500名企业员工中展开调查,询问他们选择加入和留在公司、与公司一起成长并为公司做贡献的理由,他们给出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公司的价值主张和企业文化。

  任何企业都有一套价值观和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包括企业管理层对待下属的方式、员工之间的合作和沟通方式,以及企业的激励机制。它决定了企业的客户服务水准,以及它是否能够吸引回头客。

编辑 | 阅读全文(1124) | 回复(2),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0 13:0

  一旦确定你的愿景符合员工和顾客的最佳利益后,你需要说服员工赞成该愿景,并使之转化成员工的愿景。然而,人们往往认为所谓沟通就是传达一下信息。与之相反,只有倾听和理解他人才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

  在韬睿咨询公司(Towers Perrin)进行的一项调查中,大约半数的受访者认为他们所在的公司没有将组织的实际情况告知他们。他们认为公司对待股东和顾客比对待员工更加诚实。

  根据另一项由任仕达公司(Randstad)进行的调查,超过半数的管理者(55%)将自己描述成“出色”的沟通者,但只有35%的员工予以认同;只有8%勇敢的管理者承认自己的沟通技巧较差或一般,而将近有1/3(31%)的员工这样评价他们的管理者。该调查还发现,那些将自己的管理者评为“出色”的沟通者的员工士气更高昂,忠诚度和工作效率也更高。

  在位于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格里芬医院(Griffin Hospital),创造一个能使护理人员尽全力为患者提供服务的环境,是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医院实施了一项与员工进行沟通的综合性计划。该计划帮助医院创建了开放的沟通环境,也使得员工可以在第一时间全面了解医院的使命。

  在格里芬医院,每位新员工都需要花一个周末来静修。医院的CEO和其他高管会在这个时间与他们进行沟通。新员工可以深入了解医院的宗旨、管理风格以及护理风格。作为医院的“展示并告知”(show and tell)的沟通方式的一部分,他们还被要求花一天当中的部分时间扮演患者的角色。

  正式入职后,员工可以获得有关医院的经营方向、业务成果、创新、优先关注的焦点、存在的问题和顾虑等的最新信息。此外,他们会被邀请分享他们对于医院、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其他问题存在哪些疑惑。

  医院还采取了一项看似微不足道却十分奏效的措施:如果某位员工的工作超越了医院的期望,她将从自己的经理那收到一张小卡片,写着“谢谢”。

  格里芬医院从这种开放的管理风格得到了回报,其客户满意度从50%稳步上升到90%,并因出色的患者护理和员工满意度赢得了许多奖项。

  企业的沟通工作做得好,并帮助员工更好地进行沟通,就相当于为收获更高的生产效率,实现更流畅的流程、更有效的技术运用,以及更高的客户满意度铺平了道路。

 

编辑 | 阅读全文(1102) | 回复(6),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0 12:59

  第四步是重新定义企业的架构。架构不再是用于描述设备的专用术语,“忠诚因子”的架构有赖于三大支柱:人员、流程和技术。

  如何才能改进或固定企业的架构呢?答案之一就是向员工求助。

  几年前,一家专门从事电路板翻新的小型制造企业身陷困境。其营收下滑,员工士气低落,生产效率低下。变革势在必行。

  公司决定先向员工了解有关企业改进的意见。为此,它展开了焦点小组调查,以期发现如何帮助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和盈利能力。

  接下来,由六到八位成员组成的四个工作小组被分派到四个需要改进的关键领域:流程、奖励和认可、沟通、培训。每个小组都有一位同级领导、一位发起人(由公司的关键高管之一担任),以及一位担任教练的外部顾问。各小组的成员每周只花一小时聚在一起,且任何成员的日常工作都不能因此而受到影响。

  三个月后,各小组向公司建议了应该瞄准影响工作流程的具体领域“开炮”,包括改进生产场地的环境,增加或调整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以及制定一套全新的安全标准。

  接下来是管理团队迎接挑战的时候了:他们必须基于这些小组的建议,在两天内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两天后,各小组的领导者总结了各自的发现和管理层正在采取的变革。公司的每位员工都有机会听到变革取得的进展,并了解自己的意见是如何融入到这一变革过程中的。

  最后的效果如何?随着各小组的建议被一一采纳,公司的工作流程大大加快,员工的工作面貌也焕然一新,因为他们看到了自己的意见与管理层实施的变革之间的直接联系。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员工士气得到提高,安全状况得到改善,企业营收也实现了增长。

编辑 | 阅读全文(1027) | 回复(2),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0 12:58

  企业领导者的生活因销售额、营收、盈利、股价等的改变而改变。当这些数字发生变化时,他们必须带领企业做出积极回应,否则便可能被迫退出这个行业。

  同样,管理者需要继续对员工进行评估,并对他们的需求做出响应。

  如果说前四步对建立企业的忠诚因子至关重要,那么第五步将会是所有步骤中最艰难的,因为它要求企业进行长期的投入。

  大多数企业都希望忠诚因子可以带来切实的收益。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评估忠诚因子的成效。

  员工满意度:企业可以通过季度或年度回顾来获得这类信息。其形式包括:与关键员工进行一对一的面谈,开展员工焦点小组访谈,基于企业最初订立的目标对当前绩效进行评估。正如任何年度回顾一样,这些评估有时能够揭示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更为重要的是,与员工一起定期进行工作回顾能激励他们做得更好,因为这显示出企业非常重视他们的满意度、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

  顾客满意度:数据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如销售额的增长、重复销售和老顾客推荐的新顾客数,都能够有力地证明顾客对企业提供的体验非常满意。企业也需要时刻留意顾客对自己得到的产品和服务有何种感受。原因何在?因为这可以避免企业的小失误演变成大问题,并确保你的产品和服务在质量方面始终如一。一些企业采用各种方法与顾客进行接触,如高管对客户公司的领导进行电话回访,或召集营销人员、销售人员、服务人员和客户接口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对话。

  客户对以下两个简单问题的答案,有助于你确认他对企业和品牌的忠诚度。即:你愿意将我公司或我公司的产品推荐给其他人吗?你将来还会购买我公司的产品吗?

  品牌知名度:由于忠诚源于人的内心,忠诚的顾客往往会与品牌建立较牢固的关系。为什么品牌关系具有如此强大的威力呢?与完全基于功能或价格而发生的购买行为不同,品牌关系可以令消费者将个人因素撇至一边,即使在对企业员工、产品或服务不满时仍能宽容地对待这个品牌。因为顾客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品牌会兑现自己在质量、服务、满意度及投资回报等方面的承诺。

  泰森食品(Tyson Foods)是全球最大的肉制品加工企业。公司具有忠诚的员工和顾客,以及非常强势的品牌,堪称“忠诚因子”方面的典范。

  在收购了IBP Fresh Meats之后,泰森食品的营收增加了两倍多,员工数量也几乎翻了一倍。但是,这两家公司的企业文化有所不同,它们有不同的经营方式。泰森食品如何才能对人才进行有效管理、培训和识别呢?公司董事长兼CEO泰森(John Tyson)决定从高层着手。

  他采用了一种独特的策略对高管人员的领导技能进行评估,并由此确定了他们需要提高哪些具体的能力。然后,公司为每位高管提供了符合其具体情况的培训,以加强他们的管理和领导能力。

  后来,泰森也为那些准备提升为总监的员工进行了类似的评估和培训。最后,公司决定为所有一万名中层管理人员提供同样的机会。结果,这些评估和培训不仅提高了他们的能力,也使得他们更容易在新组建的企业中游刃有余。由此可见,这的确是培养各层级忠诚员工的一道良策。

  公司的这一项目令员工觉得自己有了更大的价值,也获得了更多的回报。公司的顾客也觉得获得了回报。世界领先的餐饮和后勤服务管理公司美国索迪斯(Sodexho USA)将该公司评为年度供应商。泰森公司的经历完美地展示了五步,即企业只要持续地培养忠诚的员工,这些员工就能够帮助企业培养更具忠诚度的顾客。

  原文经许可,摘自Dianne M. Durkin所著The Loyalty Advantage: Essential Steps To Energize Your Company, Your Customers, Your Brand一书。该书由位于纽约的美国国际管理协会的分支机构AMACOM出版。The Loyalty Factor LLC 2005年登记版权。阿桑译。

编辑 | 阅读全文(956) | 回复(5),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0 12:57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使用,使信息的传播和增长呈几何级数,就此,给人力资源部门带来了新问题。例如:应聘者不仅通过传统方式如传真、邮寄递交他们的求职信、简历,而且大量使用E—mail这种低成本、快速便捷的方式,如果人力资源部门对此没有心理准备,那么所用来接收E—mail的信箱和服务器就面临爆炸和瘫痪的危险。

  同时,如何处理成百上千的E—mail,对人力资源部门来讲也是一个问题。首先是保证那些包含个人秘密的简历和求职信不会被泄露和滥用,这是对求职者的基本的尊重;其次,初步筛选后,会有很多符合条件的求职者,面试的安排是一个大问题。网络使招聘在初始成本上有所降低,但是,却加重了后继成本。

  培 训

  网络使培训的形式更加丰富多彩,手段更有效。员工培训的形式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我说你听的状况了。网络的资源极其丰富,鼓励员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岗位培训,成为许多公司的培训计划。

  远程教育系统的开发,可以让人力资源部门选择最好的、性能价格比最佳的培训公司实施培训,大大降低了培训费用和缩短了培训时间。

  当然,师傅带徒弟的方式在许多经验型的企业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师傅和徒弟之间的联络也已经越来越电子化了。

  薪酬福利

  网络使薪酬福利的计划、统计、计算、更改、发放更加灵活,信息沟通更加方便。许多公司已经开始使用系统软件来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是相对投入要很多。一般情况公司从形象和安全的角度考虑,不会使用非正版的软件,最节省的情况是一个软件多机使用,但是这会产生软件购买费用问题,以及系统维护和安全的问题。

  员工关系

  目前员工档案管理的电子化程度还很低,就普遍情况来看,管理还只是处在目录管理的层次上,和员工的沟通以及深层次的管理还有很多文章可做。

  以上扫描的是人力资源管理在新经济下的概貌,其实,仔细想一想,就会发现,目前人们所说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还仅仅停留在电子化上,距离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性飞跃还有很大距离。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变化应当是电子化基础上的网络化。

  人力资源管理的未来

  在不远的将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职能将越来越外化,可以这样预测,人力资源管理将成为一项社会共同协作的工程,每一个公司在互联网上成为一个钮结,使人力资源管理真正地网络化。

  首先,网络上会有一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其有“五宝”:一有巨大的人才数据库;二有强有力的数据库自我管理、自我更新能力;三有丰富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当然是网络版,或者是ASP);四有非常人性化的界面,面向所有的求职者、在职者和公司管理者;五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所有职能,招聘、培训、考核、C&B等。

  其最大的特点是:没有管理的对象——“无人可管”。有需求的公司与他签订有关协议后,其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才能在具体的公司中得到实现。

  其次,这家网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会不停地构筑丰富、巨大、真实、检索方便的人才库,以后的求职者有可能终生只递交一份求职信、简历,递交给这个网络公司,就等于递交给了所有的公司。数据库的自我管理和更新的能力将对求职者进行长期跟踪,并不断修正有关数据。接受服务的公司,会在网络上有一个虚拟的人力资源管理社区,共享网络的所有人才数据,数据库会自动构建一个最适合此家公司的人才库。从在职人才,建议聘用人才,到人才储备一应俱全。

  再者,网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有很多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绩效考评软件、项目管理软件、薪酬福利管理软件、员工内部沟通软件等。接受服务的公司租用即可,资金投入很低,只要有网络终端就行,软件的维护与更新都由网络公司负责。虚拟的网上人力资源管理社区,节约了成本,简化了手续,安全保密性在未来的网络中,也将不再是问题。大的跨国公司可以采取服务器或软件、设备托管的方式,这将大大简化工作的流程和费用。

  还有,最有趣的是,你将不用面对解聘员工,一封E—mail会请他回家。出于人性化考虑,网络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经过许可会给解聘的员工介绍一个新的适合他的工作。总之,网络的职能化服务,能够办许多事情。例如:公司需要的人才简历,将自动进入社区的人才库,坐在网络终端,将看到求职者的录像;已经辞退或者有意流动的在职者,会作为人才库的人才储备。

  另外,人才的考评和使用状况,会成为数据库的主要资料,以此来保证人才流动中数据的真实有效。

  总之,未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是网络化的管理,不仅仅是内部的电子化,更重要的是社会化和网络化。它依赖于技术的进步,更依赖于管理者观念的改变。
编辑 | 阅读全文(1120) | 回复(3),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13 13:23

永久免费使用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含以下功能模块:
1、组织架构
部门管理/职位管理/岗位管理
2、人事管理
基本资料维护/未签合同员工/合同期提醒/合同管理/人事异动/员工离职管理/离职性质维护/离职问卷维护
3、考勤管理
班别设定/班次排班/员工班次/临时更改当月排班/排班表明细/打卡规则设定/考勤数据分析/打卡数据分析结果/ 假勤录入/假勤明细/批量录入当月考勤记录/异常记录维护/考勤汇总报表
4、薪资管理
项目设置/税阶维护/薪资方案/固定项维护/计算当月薪酬/薪酬历史/银行转帐格式维护/银行转帐输出
5、报表中心
报表列表/新增报表
6、系统设置
备选项设置/客户标识上传/自定义信息管理/考勤机格式设定/Excel员工表导入/修改登陆密码/日志分析
7、HR-BOX
各种常用文档、报表、法律法规、经典管理案例分析等

下载地址:http://www.51ehr.com/download/HRexpress.rar

安装后重新启动电脑,弹出一个注册窗口中,注册完后即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都是admin.

编辑 | 阅读全文(1971) | 回复(21),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8 13:13
王荣律师针对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发表的个人不成熟的见解,仅供学习参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同时,也作为对有关部门今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意见或者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建议和提示。

  第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以及“劳动者”主体资格不明确。

  国家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法虽然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无论在劳动法中,还是在本法中,我们均无法找到“劳动关系”的定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法对用人单位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认定与区别问题,并不太可能因为本法的颁布实施而得到解决。比如:保险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些问题将继续存在争议。这不能不说是本法的一个缺陷。

  第二、没有明确全日制工资结算和支付的周期。

  本法第72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本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劳动法》早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但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都是在次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有的是次月1日,有的是次月5日,还有的是次月10日,甚至还有次月29日才发放的。至于具体到次月的哪一天发放才属不合法,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又实实在在是按月发放工资,似乎也很难认定用人单位违法。但是,这样种做法的结果是劳动者总有一定期限的工资无法及时领取,而且延后发放的期限越长,劳动者被留存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就越多,有的甚至接近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亟待有关部门规范,以防止用人单位延长发放工资的周期。否则,用人单位将利用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漏洞,在劳动合同中将发放工资的时间近可能地延后,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及时领取工资和辞职的自由权。

  第三、试用期工资的标准不明确。

  对试用期进行规范,是本法的一大特点,也广受舆论好评,但笔者不以为然。本法第20条规定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规定,但是该规定仍然不明确,存在严重的漏洞。

  本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工资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有一种理解最低档工资没有80%的限制,说明这里的表达有歧异)

  但是,其中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如果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第四、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绝对。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情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也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明显不合理。因为时隔一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认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如果因为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约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第五、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模糊、终止条件不明确。

  我们都知道本法突出的特点是引导劳动合同的长期化,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但是,要认真考察一下本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我们会发现存在一些的问题。

  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存在几个问题: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无确定终止时间”如何理解的问题:是理解为可以随时终止,还是理解为不能终止?很显然不能理解为随时终止,但是如果理解为不能终止,显然也是没有道理的。因此,“无确定终止时间”表意不明确,让人感到费解。

  根据本法的规定,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该是指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二、本条规定“无确定终止时间”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也让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定的合同期限形式,不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为“无确定终止时间”,双方只需要约定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甚至在一定情形下,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时根本不存在双方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约定”问题。

  另外,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时间,劳动合同法规定几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关闭撤销、提前解散等。但是,对于一个正常运作的企业,若劳动者因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又达到退休年龄,该如何终止该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法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单方终止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很难找到法律依据的。

  第六: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法并没有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做出任何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有可能对一些特殊的工作岗位通过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有可能滥用本条的规定。

  另外,笔者认为本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期限,在很多情况下,是否需要三个月才能完成,可能在事前是难以确定的。由于事前无法确定,所以用人单位很可能约定了试用期,而事实上有可能这项工作在试用期内就完成了,这对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利的。

  第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病防治作为合同约定条款。

  首先,何谓“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条款在实践中对保护劳动者权利所能发挥作用必将大打折扣,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很难在劳动合同中正确规范地约定这一条款。

  其次,笔者个人看来,这样的条款根本不应该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应该由法律法规来规范,规定由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方面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和原则,而不是授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实务必的角度讲,其实是授权用人单位单方规定)。

  而且,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又该如何执行呢?不本法也没有明确。

  本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果劳动合同根本没有约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那用人单位岂不是永远不可能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形,那劳动者岂不是永远无法根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禁止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设定违约金。

  虽然本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而且立法者的意图是要求用人单位尽可能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是,本法却规定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得对劳动者设定违约金或者追究赔偿责任(有培训协议的除外)。

  如此一来,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成了约束用人单位的单方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这样的条款作为合同约定条款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劳动者可以对自己工作和未来收入的稳定性有较清晰的预期,但用人单位却无法预期到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期限。因此,本法实施后必然导致企业人才流动过于频繁,严重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导致人才的大量流失(包括流失到国外)。企业人才流失和离职频率过高,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没有好处的,尤其是一些关键岗位的劳动者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的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同时,不要求劳动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不利于培养劳动者守合同、讲诚信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虽然这种观点可能遭到劳动者的反对,但是笔者还是坚持这样认为,只是对劳动者违约责任的设定需要法律明确的规范)

  第九、违反培训协议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法第22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的约定应该承担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该分摊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只是要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进行补偿,实际上对劳动者没有太大制约作用,难以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消除用人单位的顾虑。

  笔者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应当适当地高于培训费用,以有效地对劳动者遵守约定发挥制约作用。否则,将导致企业之间人才恶性竞争,也影响企业对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在目前企业普遍不愿意为员工培训进行投入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可能导致企业今后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投入更加慎重,对于提高我国劳动者整体素质是没有好处的。要知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培训往往要比在大学学习到的东西更为实用。笔者认为国家的法律应当鼓励企业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提高企业培训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变更劳动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法第35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但是,立法者并没有考虑到有些变更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对劳动者却是有利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内为劳动者提高了薪资待遇,晋升了职务,一般都有可能用人单位单方决定的,未必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尤其是今后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成为主流,有可能出现签一次份劳动合同用上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情况。在这么长的期限,完全有可能在薪资待遇等方面发生有利于劳动者的变化。如果法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能有效,那么用人单位就可能故意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确定,随时以无书面变更协议而“反悔”,将工资待遇降回到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甚至用人单位有可能以劳动者不当得利向劳动者索要已经支付的差额部分的薪资待遇。这对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是不利的。

  第十一、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不明确本法第23条和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几乎可以把所有的劳动者都“兜”进去了。因为作为劳动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讲,不论其职务高低必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机密。换句话说,所有劳动者都有义务对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至于劳动者是否知道或者是否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滥用该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那么对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第十二、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的标准不明确本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对限制就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也没有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这样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用人单位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让劳动者签订经济补偿标准较低,而违约金较高的竞业限制条款。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自由择业。

  第十三、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参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本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的劳动报酬确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里不合理,没有考虑到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的存在差异以及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

  如果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与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那么按照本法的规定,有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约定的劳动报酬较低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反而可以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反之,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较高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获得的劳动报酬反而更低。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责任来,按照不利于引起劳动合同无效一方的原则来确定劳动报酬,即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引起劳动合同无效,应该在约定工资和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中选择较低的一种工资标准;反之,应该选择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按照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报酬标准确定。

  第十四、“支付令”中看不中用。

  本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条规定看起来很美,实际没有什么实用价值。稍有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也就是说法院是不审查债务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劳动者来说,等于没有申请支付令。这种看上去很美的规定无形中在引导劳动者申请支付令,但结果却是增加了劳动者追讨工资的程序和时间以及经济成本。

  第十五、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规定不明确。

  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很多,包括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第38条前五种情形均属此类)和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各种情形,但本条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没有任何限制性的规定,从字面上理解,就可以得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情况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了。虽然,从立法的本意,第三十八条的第一款(六)应理解为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导致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是本条第六项在文字表达显然是有暇疵的。

  第十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是否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因劳动者的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均未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那么是否意味着在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符合被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可以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诉期限的起算从劳动者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计算,未收到书面通知的,可以随时提起仲裁。笔者认为这只是对提起仲裁申诉期限起起算日的规定,并不是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规定。因此,本条给用人单位口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留下了法律空间,对于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效力,也留下了争议的余地。

  第十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笔者认为本条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并不适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会。其实,本条只是照抄照搬了《工会法》第21条的规定而已。由于本法没有区分是否建立工会笼统固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事先通知工会,显然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而且,也未对于没有通知工会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没有明确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应终止劳动合同。

  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是,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这类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有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了,难道只能等劳动者死亡时才能终止吗?

  第十九、本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继续执行。

  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在2008年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即使与劳动合同法抵触,也要按照约定继续执行。比如,现在已经签订并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要按照约定执行,即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仍有可能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到期被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仍会出现大量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被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得不到经济补偿的现象,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救济。

出处:劳动合同法网

编辑 | 阅读全文(2254) | 回复(15),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8 13:2
三只老鼠一起去偷油喝。找到了一个油瓶,三只老鼠商量,一只踩着一只的肩膀,轮流上去喝油。于是三只老鼠开始叠罗汉,当最后一只老鼠刚刚爬到另外两只的肩膀上,不知道什么原因,油瓶倒了,最后,惊动了人,三只老鼠逃跑了。回到老鼠窝,大家开会讨论失败的原因。最上面的老鼠说,我没有喝到油,推倒了油瓶是因为下面第二只老鼠抖动了一下,所以我推倒了油瓶,第二只老鼠说,我抖了一下,但我感觉到第三只老鼠也抽搐了一下,我才抖动了一下。第三只老鼠说:“对,对,我因为听见门外有猫的叫声,所以抖了一下。

      “哦,原来如此呀!”

      企业里很多人也具有老鼠的心态。请听一次企业的季度会议:营销部门的经理A说:“最近销售做的不好,我们有一定责任,但是最主要的责任不在我们,竞争对手纷纷推出新产品,比我们的产品好,所以我们很不好做,研发部门要认真总结。” 研发部门经理B说:“我们最近推出的新产品是少,但是我们也有困难呀,我们的预算很少,就是少的可怜的预算,也被财务削减了!“ 财务经理C说:“是,我是削减了你的预算,但是你要知道,公司的成本在上升,我们当然没有多少钱。“ 这时,采购经理D跳起来:“我们的采购成本是上升了10%,为什么,你们知道吗?俄罗斯的一个生产铬的矿山爆炸了,导致不锈钢价格上升。”

      A、B、C:“哦,原来如此呀,这样说,我们大家都没有多少责任了,哈哈哈哈!”

      人力资源经理F说:“这样说来,我只好去考核俄罗斯的矿山了!!”

      面对这种情况,大家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吗?
编辑 | 阅读全文(1251) | 回复(5),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8-2 16:50

什麽是人力資源

資源分爲二種,一種爲人力資源,一種爲物質資源;人力資源在現代知識經濟社會也可認爲是含在人體內的知識資源。到底什麽是人力資源呢,我們按慣例先來看看行業人士的觀點。

清華大學張德: 能夠推動整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勞動者的能力,即處在勞動年齡的已直接投入建設和尚未投入建設的人口的能力。

北師大吳岩: 一個國家或地區具有或 將要具有爲社會創造物質財富和文化財富,從事體力勞動或智力勞動的人們的總稱。

復旦大學鄭紹濂:企業組織內外具有勞動能力的人的總和 。

哈佛人力資源管理手冊:指一個組織所擁有用以製造産品或提供服務的人力;

我們 認爲人力資源是指可創造價值的自然人的總和。這裏自然人一般指享有公民基本權力的人。

什麽是人力資源管理

國內某些教材定義: 一個組織爲了實現組織目標,提高效率,運用心理學、社會學、管理學和人類學等相關的科學知識和原理 ,對組織中的人力資源進行規劃、培訓、選拔、錄用、考核激勵的計劃、組織、控制和協調的活動過程。

哈佛人力資源管理手冊:是將組織內的所有人力資源作適當的獲取、維護、激勵以及活用與發展的全部管理過程與活動。

我們認爲人力資源管理是通過對人力資源進行規劃、培訓、甄選、組織使用、協調和績效考評使人力資源創造最大價值的過程與活動。

人力資源管理與傳統人事管理是有區別的,傳統人事管理主要是招聘、甄選、績效薪資系統管理等一般事務性管理,而人力資源管理則側重於通過管理使其發揮最大效用,我們從幾個方面的比較可以更清晰看出其差別:

比較內容
人力資源管理
傳統的人事管理
側重點以人爲中心以事爲中心
職能把人力資源開發放在首位重使用而輕培育
認識視人爲資本視人爲成本
人力資源部門的定位生産效益性部門及戰略性管理非生産效益性部門及事務性管理
管理方法主動、動態、全過程被動、靜態、孤立

 

编辑 | 阅读全文(1201) | 回复(1),atpathEric 发表于 2007-7-26 1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新华网北京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6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