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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 12:18:00

民法案例1

案例:最近,某服装厂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扩建为200多人公用的永久性厕所(10个蹲位),距我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我家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解决。厂方以“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置之不理。我该怎么办?

评析:这个问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关系到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问题。《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某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也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平等。某服装厂在离你家很近的地方修盖了10个蹲位的永久性厕所,严重影响了你家人的身体健康,这是侵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起诉到你家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法律解决。

商品被冒领案

案例:台胞王先生在北京某免税外汇商场购买了日本GG125型摩托车一辆,因当时无货,故委托赵某在商场到货后提货。赵不慎于1992927日将该提货单遗失,即于第二天到该免税外汇商场挂失。按照商场挂失年的要求,赵某交纳了挂失费200元和海关查单费10元,该处同志拿出一份印制好的《北京某某免税外汇商场货券报失办法(代协议书)》要赵某签字。赵某一看协议书第6条规定:“货券报失期间,万一货物被他人冒领,提货处向报失人提供冒领者的情况,由报失人自行向冒领者追回货物。提货处不承担任何责任。”赵某认为这条规定不合理,不同意签字,该同志说:“你不签字就不能挂失,那我们就什么也不管了。”在这种被迫无奈情况下,赵某只好签字,交了挂失费办完一切正式手续后,赵某经常到提货处询问是否有人来冒领,商场让他听通知,如果没有通知,让赵某半年后来提货。同年118日赵某托人到商场查问,电脑显示:1027日摩托车已被人提走。第二天赵某到商场交涉,商场推之不管。请问:商场办理了正式挂失手续,对挂失的商品被冒领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一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对等、公平合理。商场享有收取挂失费用的权利而不尽任何义务显然是不合理的。《民法通则》还规定,显失公平的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该商场制定的挂失办法中关于货物被人冒领,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而是无效的。另外,挂失是指遗失票据和证件时,到原发的机关去登记,声明作废。赵某已向原购物商场登记,声明作废,而仍被冒领者凭已挂失作废的提货单提走货物,是商场失职,对此,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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