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机遇―――浅议GPL V3 发布的意义
开源公共许可协议GPL于
随着GPL V3的发布,各种争论之声也随之而来,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但从开源软件社区的反应以及相关法律专家的观点来看,支持的占绝大多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GPL V3必将广泛的被整个开源社区各个开源项目所接受,开源项目对GPL V3的接纳并向之进行迁移也是时间问题。
历史16年,经过无数次的修改才面世的GPL V3无疑考虑到了开源软件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的事情,可以说是集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于一身,而不能仅将其看作是在GPL V2基础上的简单修改。在此,笔者并不对GPL V3进行全面的分析,而只想从以下两个方面简述一下GPL V3的发布带来的意义以及一些个人设想。
1.GPL V3与国内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根据笔者理解,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于软件(无论是开源还是私有软件)来说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该图借用了软件UML模型中的类图对相关法律,协议之间的关系进行描述)
图1 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框架
从上述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图中可以看出,GPL协议应该归入合同法的范畴。也就是说该协议应当是所有使用、修改、传播某项开源软件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的协议。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协议的一方为软件的使用者(使用,修改,传播等)另一方应该是开源软件基金会(FSF)以及整个开源社区,因此该协议应当看作是三方的合意一致的产物。GPL协议涉及到的三方即开源软件使用者,开源社区以及自由软件基金会(FSF)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这里整个开源社区作为协议第三方应该是某种虚拟的角色,但实际上确实是有必要将其纳入协议第三方的。开源软件的使用者只要违犯了该协议的内容,都有可能被视为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违反,从而导致侵权诉讼。从国内的实际情况看来,遵不尊守GPL协议往往完全在于使用者本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及自律,再者就是依靠开源社区的监督,发生了侵权行为时依靠FSF去进行侵权诉讼往往是不可能的。
图2 GPL协议三方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开源软件应当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著作权是典型的法律上的一体两权,即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的内容。从GPL的内容来看,凡是自愿接受GPL V3约束的自由软件的作者基本都放弃了财产权的绝大部分内容,甚至连人身权也仅仅是保留了署名权而放弃了修改权以及维护作品完整权。获得该自由软件的使用者可以自由的修改,翻译,传播该软件而无需支付版权费用。但是正如法律上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表述一样,在获得上述自由的情况下,使用者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那就是必须将同样的许可传播给他人,也就是对其他使用者来说必须放弃绝大部分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否则就是对该协议的违反。
从专利法的角度来看,GPL V3对软件专利问题进行了特别处理。GPL V3规定任何发行新(版本)自由软件的人(或发行商)都必须自动地(明确)保证每一个用户都有权使用一切相关(软件)专利。也就是说,任何使用自由软件的软件或者自由软件中使用的软件必然要向整个自由软件社区放弃专利权,自由软件的用户在有关GPL专利的法律诉讼中,都会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样在类似微软-Novell专利联盟中,按照该协议微软已经在事实上放弃了相应的专利权。
从国内专利法以及专利保护情况来看,目前专利法中并没有提供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相关条款。但实际专利审查中已经有一些计算机软件以方法的形式申请了发明专利保护,因此可以获得20年的保护期。但在现有的专利法框架下,笔者认为获得方法专利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本身的意义并不太大。其一是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这一点就没有美国的专利法那么明确),现有的专利授权大都是打得"擦边球";其二,正是因为法律上的不明确必然导致已经获得的授权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该授权并不能发挥常规专利权的作用。因此,GPL V3如果在国内的开源社区被采用的话,软件专利这块基本可以不用去考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基本是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是对某些权利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其对软件的保护与著作权法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
2.GPL V3对知识产权立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新的立法思路.
从国内的软件发展来看,目前不接触或者依赖自由软件完完全全自主开发的软件项目并不是很多,并且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对开源项目的支持。因此GPL V3的发布有可能为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带来一些新的建议或者思路。笔者看来,大致有以下几点
a.明确对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专利法中加入相应的条款明确提供对软件的专利保护或者明确不对软件提供专利保护。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专利申请成本,避免不必要的专利诉讼(有些甚至导致巨大的财力物力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并不会导致与GPL V3的冲突,并且有利于国内软件公司的自主创新和研发工作。
b.GPL 协议的相关内容向其它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渗透。国内的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体系如图3所示。可见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了文字,艺术作品,具有一定原创性的建筑物,以及计算机软件。但计算机软件是被归入文字艺术作品一类的。
图3 计算机软件与著作权保护对象
GPL协议鼓励对计算机软件创作的自由共享,而计算机软件与文字,艺术作品一样也是人类独立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如果将GPL V3的这种自由共享的精神上升到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中,必然导致著作权法的重大修改,有些甚至是颠覆性的。至于这种自由的精神能否上升到法律的阶段,以及现行的著作权法能在多大限度内接受这种精神那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这种自由的精神必将给人类的一切创造活动带来极大的鼓舞,也许当前出现在开源软件领域内的欣欣向荣的景象有朝一日也会出现在文学艺术作品创造领域。
c.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就是说在该条例中规定相应的软件权利的同时,明确加入对GPL相关协议支持的条件。或者说,在该条例中主张的权利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排除对相关开源协议的遵守。
总之,开源GPL 协议V3版本的发布对开放源代码运动来说是意义深远的,对开源知识产权甚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GPL V3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们应该在做好充分理解该协议的基础上对开源项目进行合理的利用,以在进一步发扬自主研发精神的同时,不侵犯现有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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