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7 12:47:00
法与经济学
法与经济学是比较热门的一个交叉学科。法是关于规则的,而经济学是研究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法与经济学则可以看作是研究法律规则的效率问题的一门学科。前两天内子看电视给我讲的故事和我自己买手机的经历让我意识到向读者介绍这个题目的必要。
内子讲的故事大体是这样的,一位见义勇为的先生,在街上追赶一个小偷,但在追的过程中不慎撞倒了一位身怀六甲的女士,并导致其流产。不巧的是,这位女士身 体不是很好,这次怀孕本来就花费了很大的功夫。在这次流产之后,就基本上肯定不能再次怀孕了。受伤害的女士家人,很自然也非常可以理解的,将见义勇为的先 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的判决并不让人意外,见义勇为的先生必须赔偿。
这样一来,见义勇为先生必然就很郁闷了,我做好事,还要赔偿。这公理何在?
一个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庭的判决,合法而不合理。因此,见义勇为先生只好认载了。
下次要是你看到小偷,你会抓吗?你是不是会在脑子里想两圈?而小偷在你思量的时候早已溜之大吉了。
另外一个我自己的经历。我在五角场中国电信营业厅购买了一个三星的手机。才用了10天左右,就坏了。不巧的是,我第二天就要出差,迫切需要通讯工具。因此,我找到他们,要求他们更换。他们说不行,已经过了更换的时间。而且,要我自己去检测是他们还是我使用的问题。
这实际上已经是一个不合理的安排,但是我没有时间和他们争辩。因此我就提出另外一个更小的要求。你先拿一个旧手机给我用着。我回来之后再去作质量检测和问题鉴定。他们仍然是不同意。我没有办法,只好撤。
本来准备打官司的,去咨询做律师的朋友。他们都告诉我,一,目前消费者协会的规定是有利于电信公司的。二,即使是要求赔偿,也是非常小的。因为你很难说你的时间成本比其他人的成本高。最后即使你胜诉,赔偿的结果可能也是得不偿失。
权衡利弊,我只好郁闷的放弃了。
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法律的不合理性。
在第一个例子中,受害的孕妇要求赔偿是合法合理的。因此必须对她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赔偿人不应当是见义勇为先生。这是因为,见义勇为先生抓小偷,收益 的是所有公众。根据谁收益谁掏钱的原理,我们不难看出,政府作为公众的代表,应当提供赔偿。这样,大家就会继续见义勇为,而不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很多类似的世风日下,或道德沦丧,其实都是政府自己造成的,和积极发展,或别的没有什么关系。
在第二个例子中,企业应当提供应急的替用品。这样就不会产生消费者提出赔偿的要求。也不会存在时间成本如何确定的问题。这种做法,即手机在出问题后,由公司提供临时使用的二手手机,就是非常合乎经济效率的做法。
而且,对这种法律进行改变,都是比较容易的事情。关键的是是否有官员/法律制订者真正关心社会福利。而他们是否关心社会福利,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真正代表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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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很同意您的观点。
第一个例子,其实是两个关系。
第一个是孕妇和见义勇为者的关系。孕妇的伤害是见义勇为者造成的,要求赔偿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个就是见义勇为者和您称之为“收益方”的关系。显然大多数人认为见义勇为者应该得到来自收益方的“支持”。
现在的缺位是第二个。造成的结果是,从法律角度,见义勇为者应该对孕妇赔偿,却得不到来自第二个关系的相应补偿。
而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也许是一个不错的方式。实际上,我们知道有些地方已经设有此类基金,但还远远不够。
发布者 admin
2005-11-7 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