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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1 16:52:00

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应该缓行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修改刑法的议案,提出对走私、盗窃、贪污罪、受贿罪等绝大部分贪利犯罪逐步进行死刑废除,控制死刑适用,重构刑罚体系。

中国的经济发展了,自然就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民生,关心人权.这是让我们都开心的一点.我们看到了实在的进步.

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一个经济学者的身份,认为目前并不适合对这类罪犯废除死刑,尤其是贪污犯.

为什么这么说呢? 死刑,是对罪犯的最大震慑. 在西方同样有关于废除死刑的讨论,而且很多国家是已经废除死刑的.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多年后,又重新启用死刑. 这种做法的根本原因就是,他们认识到,死刑,虽然不是最理想的惩罚机制,但绝对是所有惩罚机制中最有效果的机制.

在一个比较民主,腐败贪污比较少的国家,废除这一类的死刑也许是合理的.但是,在目前中国,贪污腐败还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可能就不合适.而且,在 中国目前的执行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废除死刑,就会给那些贪污腐败的人更多逃脱法律惩罚的机会.从而他们就会更疯狂的贪污 腐败. 因此,废除死刑,会导致更多的腐败贪污.

按照博弈论的语言,死刑是一种可置信的承诺.如果废除死刑,那么这种威慑就没有了,那些贪污腐败分子就会更加疯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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