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钉子户”,你的利益为何得不到保护?
今天我在QQ论坛中又一次看到了关于弱势群体“钉子户”房子被强令拆迁的事情,具体事情从如下网址就能够知道个大概。http://news.qq.com/a/20080105/000006.htm。
看过这篇帖子,不禁让我记起了上半年发生在重庆的所谓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及后来全国发生的多起“钉子户”问题。现在广州例“钉子户”事件在一审判拆时竟然只字不提怎补偿,“钉子户”当然不服上诉的。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以猎德村的拆迁改造作为广州市政府解决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步,是为完成广州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建造而进行的试点工程为口,假法律之手,变不合法为合法,利用法律和漏洞和空白区域,来谋取不当之利益。开发商动不动就滥用公权,假公济私,滥拆私宅,为所欲为的案例近几年可以说是举不胜举了,他们总说别人是“钉子户”,可又有谁知他们却才是真正的“土霸王”!说什么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看看这些年来拆后重建的都是些什么建筑,里边都住了些什么人便不言自明。
说到这点上都就谈到了利益了,但是有关部门动不动就说什么集体利益,大众福利什么的。那什么是集体利益呢?集体是由一个个的个体组成的,如果连个人利益都不能保障,何来保障集体利益这个说法?因此这其中所谓的集体意志,实际上就是开发商的意志,这也是广州所有法院和开发商们的一致认定的依据。
终审案件也存在两大焦点:一、宅基地上房子属谁?土地与地上盖房产各有利益所属,权利均等,这个是同权同利的概念。如果土地征收,房产所有权要被改变,那么房子改造土地所有权是否也该被改变?
二、按照何种标准补偿?
7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怎么样赔偿才算合适?有关部门在拟订《物权法》时说得那么的冠冕堂皇,说什么物权法本来就是保护私人财产的,而且与国家、集体都是平等的。哪能以优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呢?再说没有了个体的利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从何谈起?你说补偿有方案,如果价值是一万,补你一百,这也是补偿了呀,但你能够同意吗?还有,现在的村民们的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毕竟是村民,他们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会有多少人去考虑那些只受损不受益的群体呢?
所以,由于目前土地房产的这种特殊关系,要协调好这两者的关系,就需要有第三方公正的机构去评估合理的补偿方案,不能光以发展为由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当然少数不同意的个人要根据大局趋势来服从多数人的意见,但是不同意的人也因各种原因可能让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可能是生活习性、工作特点和财产损失等,所以多数人及开发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意的人进行补偿,这样既兼顾集体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人的利益开发商的利益才能够达到双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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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lijinchu2009
2008-1-7 10:3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