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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4 11:50:00

民营物流,繁荣的背后

        十多年来,民营物流企业繁荣发展。
  但是,繁荣的背后,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税收和利润,还应该看到进一步发展受到的诸多因素的制约——市场秩序混乱、产权不清晰、缺乏继续发展的动力、无品牌意识、经营管理不科学……
  面临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直接压力,缺乏技术优势和资金优势的民营物流企业,是否想好了下一步怎么 走?
  本刊将持续刊载民营物流企业生存状态的报道,希望业界积极参与。

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调查

  经过10多年发展,民营物流企业与国有和外资物流企业一起,已成为中国物流市场的主体。2006年4月—10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了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召开了民营物流企业座谈会,有50多家企业的代表参加;发出民营物流企业调查问卷70多份,收回有效问卷39份。经过调查,对我国民营物流企业的发展现状,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第一,10多年来获得超常规发展
  接受调查的民营物流企业70%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1989年以前成立的仅占4%,1990—1994年成立的占26%,1995—1999年成立的占32%,2000年以后成立的占38%,显示出民营物流企业与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同步快速发展的趋势。
  1994-2005年的11年间,我国民营物流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30%左右。在《2006年中国最具竞争力50强物流企业排序名单》中,有14家民营物流企业入选,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13家,超过10亿元的8家,超过20亿元的3家。
  第二,资本积累和网络建设达到一定规模
  接受调查的民营物流企业中,资产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占51.85%,但由于进入门槛较低,资产总额不达5000万元的企业仍占29.63%。
  第三,服务内容和市场定位基本明确
  民营物流企业大部分从运输、仓储等传统业务起步,逐步向现代物流业务转型与拓展。在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提供运输、仓储、配送业务的企业分别占93%、 89%、67%,这些都是物流服务的基本功能,也是民营物流企业专注的优势项目。在此基础上,部分企业开始涉足其他物流环节的增值服务,其中涉足包装业务的占45%,提供流通加工业务的占36%,其他如商贸、货代、快递、咨询等业务的占33%。同时,58%的受调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四,合作联盟成为新趋势
  目前民营物流企业合作联盟的几种主要形式:制造企业与商贸企业的合作,如安得物流有限公司由美的集团和芜湖一家贸易公司合资组建,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物流公司;自主开放物流平台,如宅急送;建立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如浙江传化物流基地;连锁加盟,如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考虑到信息系统与业务流程的配合性,65%的受调企业选择自主开发建设信息系统,4%的企业结合国际、国内和自身条件开发软件平台,两类企业合计占69%。同时,仍有7.69%的受调查企业尚未建立信息系统,依靠传统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调查显示,信息化建设走在前列的民营物流企业一般都采用了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全面订单管理系统、库存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决策分析系统,有的开始运用卫星定位系统、实时查询系统和无线射频技术等,实现了和客户信息系统的对接。
  第六,现代企业制度开始进入
  随着企业规模和市场范围的扩大,许多民营物流企业正在脱离“家族制”管理,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发展较快的民营物流企业多数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初步分离。调查显示,民营物流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占72.41%,股份有限公司的占17.24%,但仍然有10.34%的民营物流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性质。
  主要困难和问题
  经过10多年连续的“高速增长”之后,企业发展进入相对的“平台期”,再加上经营环境、社会环境和行业政策环境的制约,民营物流企业谋求更大发展遇到了比较大的困难。因此,一些发展较快、已经达到一定规模的民营物流企业选择了全部或部分转让网络资源的路子。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民营物流企业的经营环境亟需改善。
  调查中企业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地方保护与区域封锁的问题,社会秩序和治安的问题,过多的行政审批及某些行业的腐败问题,社会诚信度缺失,甚至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的问题等。二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完成原始积累之后,民营物流企业相继遇到了企业规模化成长过程中的“瓶颈”。在发展战略、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人员素质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企业规模的扩张与发展,难以支撑继续高速增长的需要。三是政策环境问题。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政策性问题主要有:
  第一,税收方面的问题
  1.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问题。企业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要求具备“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还要求“具有自备运输工具。”由此产生的问题有,一是许多大城市不允许货运车辆进城,物流企业大多采取“客车”运货,在用车辆无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是片面强调自备车辆,不符合当前物流企业普遍依靠社会车辆的实际,也不利于从整体上整合社会车辆资源,许多物流企业因此无法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三是集团型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在所属网点不能分享,比如宝供在某些新开业的网点也无法取得自开票资格。
  2. 物流服务收入分别核算、税率不同的问题。把运输、仓储、搬运、包装、加工、配送等物流环节集成整合、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的基本模式和优势所在。但目前的税务设计,对运输和其他物流业务实行不同的税率和增值税抵扣政策。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其余的物流业务应税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还不能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这样,不仅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一体化运作,而且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造成人为地调节运输收入和其他物流服务的收入比例。
  3. 按照车辆运力核定最高收入额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每辆车核定运输收入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收入即认为不合理。这同当前物流企业市场细分、分段操作的运作模式不相适应,非常不利于业务外包和资源整合。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一家取货企业收取全程运费,或完成其中一段运输任务,再根据需要交给另外的企业中转、分拨、配送,保证车辆满载,降低运营成本。
  4. 仓库租赁费的扣除问题。随着物流服务的细分化,专营“物流地产”的“物业”公司快速发展,更多的物流企业采取了租赁仓库的做法。国税发[2005]208号文虽然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对租用仓库的租金成本却不能在营业额中扣除,这块成本约占仓储收入的30%。如果不能扣除,实际上并未从根本上减轻试点企业的负担。
  5.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界定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虽然提到试点企业的“所属企业”,但没有明确界定,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在具体执行中不好把握。
  6.缺乏适合物流企业运作特点的专用发票。由于缺乏与物流外包形式相对应的物流专用发票,外包业务发生的代垫费用无法在营业税中抵扣,造成物流企业普遍性的不合理重复纳税现象。同时,使以开发票为生的“票务公司”有机可乘,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给民营物流企业的合法经营带来很大风险。
  7.物流企业所得税不能统一缴纳的问题。按照目前税法的规定,盈利企业要缴纳所得税,而亏损企业只能由企业自身承担,无疑增加了集团型企业的税务负担。尽管国税函[2006]270号文规定“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物流企业跨省区经营的实际情况还有相当距离。部分大型国有物流企业已有专案解决,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更有《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允许汇总缴纳,民营物流企业在这方面显然没有得到同等的待遇。
  (二)交通方面的问题
  1.配送车辆进城的问题。相当部分城市的物流企业送货车辆进城配送需要货车《通行证》,通行证发放和货运车辆进城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从正规渠道远远无法满足需要,要么花“黑钱”从非正规渠道购买,要么以客车违法装货,承担着安全和罚款的风险。
  2.干线运输的高收费问题。高速公路通行费及过路过桥费收费标准仍然偏高,国家对于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在部分地区不能落实,造成部分区域的高速公路运能闲置。走普通公路不仅长距离干线公路运输能耗高,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还会遇到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货物的安全也存在很大隐患。
  3.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公路“三乱”问题。有的物流企业甚至因为本公司的车体形象标识遭到罚款。
  (三)全国性物流企业区域分支机构的设立问题
有的地方规定,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在当地找“挂靠单位”,强行要求进入指定经营地点,硬性规定车辆台数,不分企业状况交纳押金等。许多地方出于地方利益考虑,要求物流连锁经营单位在当地重新登记注册,不允许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严重地制约了全国性物流企业的集团化与规模化进程。
  (四)中小物流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有资金实力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又缺乏相应的抵押物,部分民营物流企业陷入民间借贷等非正规渠道,造成了企业经营风险及国家金融秩序混乱。同时,物流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应收账款拖期问题也比较严重,造成物流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加大了经营成本与风险。
  (五)货物的安全和保险问题
特别是一些贵重物品如手机在航空、铁路等垄断性公共物流平台中丢货现象较多。据反映,仅宅急送总公司每年在航空公司丢失的货物价值就在100万元以上。但根据目前规定铁路和航空部门最高仅按每公斤数元到20元的价格赔偿,也常常不在保险公司标准承保范围之内,物流企业不堪重负。另外,有的地方在车辆保险中不允许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也不允许保险“团购”。
  政策建议
  第一,实施有利于民营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合理税收政策
  1. 进一步扩大试点物流企业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开。
  2.放宽集团型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在试点物流企业中,一些集团型物流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分支机构独立注册及因为没有运输车辆或没有达到规定的车辆数而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还是享受不到试点优惠政策。建议对于列入试点的集团型物流企业,不一定要求每一个网点都必须要有自备车辆。让正规的物流公司从正常渠道取得运输发票,堵住非法渠道的发票交易。
  3.物流业务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建议凡物流环节营业税一律从低统一税率,不论运输、仓储或相关业务统均按3%计征,同时取消部分地区按照车辆运力核定最高运输收入额的限制性规定,鼓励整合社会资源。
  4.允许物流环节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建议所有物流环节的费用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5.设立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建议国家税务部门考虑物流行业的特殊性,在统一物流环节税率、减轻物流企业税赋的同时,设计发行符合物流业务特点的物流业务专用发票,允许物流企业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外包业务所发生的运输、人工、包装、材料等经营成本及租赁物流仓库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租赁成本在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
  6.切实解决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问题。建议按照九部门《意见》精神,尽快开始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试点工作,并研究具体的集团型物流企业的界定方法,鼓励与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做强做大的政策措施。
  第二,支持民营物流企业规模经营,网络发展
  1. 加快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配套政策。建议各级管理部门切实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进一步打破行政垄断及基于行政的经济垄断,打破地方封锁,推进行业准入政策与管理的公开化、公平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为民营物流企业集团化、连锁化、网络化发展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放宽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建议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抓住突出问题,重点清理各地不符合物流发展的“地方政策”。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物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要强制在当地重新登记注册,不强行要求进入指定经营地点,不硬性规定车辆台数,不能不分企业状况交纳押金等,努力为物流企业集团化经营及连锁经营提供方便。
  3. 鼓励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社会职能的分离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可以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4.解决用地困难。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当地城市发展规划的框架内优先安排物流业用地,鼓励民营物流企业整合、利用、盘活现有物流、仓储资源。建议仓储及工业用地从一次出让向土地租赁发展,从而缓解企业土地成本压力。
  第三,创造快捷方便、收费合理的交通环境
  1. 妥善解决配送车辆进城和停靠装卸的问题。建议建立城市配送物流企业配送效率评价制度,让那些实力强、效率高、服务好的企业优先取得特许通行权。同时,可以考虑确定城市配送专用车型,杜绝客车运货。可以借鉴部分城市“货的”管理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物流特点的相关交通管理措施。
  2.进一步降低公路收费。建议研究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站点,落实集装箱运输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我国高速公路的利用率。
  3.研究针对特种物流需求的特型车辆的标准体系。如大型轿运车整车运输车辆标准与实际需要还有一定距离,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修订相关标准,并制定相应管理政策。
  第四,切实解决民营物流企业的融资困难
  1.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物流企业上市融资,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2.鼓励和规范增值服务。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开展仓单质押监管和代收货款等涉及金融方面的增值服务。
  3.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4.改进保险机构服务方式和手段,研究适合现代物流需求的险种。
  第五,做好行业基础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1.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全国社会物流统计制度虽已建立,但企业物流和物流企业的物流统计工作还比较薄弱,可选择部分大型物流企业为试点,逐步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统计制度,以便于企业明确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差距,也有利于政府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政策。
  2.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及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要特别重视建立适合民营物流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诫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物流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同时逐步研究与解决社会信用评价查询体系向物流企业放开的方法与利用手段,解决目前常见的拖欠物流费用等社会信用问题。要从解决企业资信认证、招投标查询、企业间合同认可、代结货款运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企业信用查询等具体问题入手,帮助民营物流企业解决具体问题。
  3.建立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可以考虑在大型民营物流企业建立物流技术研发和创新基地,推动产学研结合,制定和实施鼓励民营物流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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