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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保险

    博主按语:2008年注定是保险业不平凡的一年,年初南方冰雪灾害,“512”汶川地震都对保险也提出了严峻考验,也引申出保险业如何参与巨灾风险管理,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话题;

    中国人保财险承保8月奥运会相关体育保险,促进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同时也要求保险业不断拓展保险服务范围,适应不断增长的保险需求;

    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对我国政策性保险的监管和保险业服务三农提出了考验和挑战,农业保险的模式亟待完善和创新;

    保险业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如何强化风险管控,消除系统性风险已经成为燃眉之急,特别是产险业联系出现承保亏损,引发了热议;

    不规范竞争,无序价格战,索赔难、误导客户等不诚信行为已经饱受诟病,监管部门开始严格监管,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拐点能否出现,大家都在观望等待!

    所以此次保险法的修改,都与以上现象紧密相关,希望中国保险业一路走好!

此轮《保险法》修订的六大节点
 
  本次《保险法》的修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明确当事人权责并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改变难局面,防范保险市场风险,促进我国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法律修订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并重。现行《保险法》是于1995年首次制定并颁布的,2002年的第一次修订存在一定的过渡性质,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当时提出“可修可不修的不修”,因此该法在2002年的修订不够系统。这次是系统性的修订,要借鉴外国保险法的经验,吸收现在的成熟经验,反映社会发展的需要。比如,保险化解巨灾风险的作用明显,但是我国自然灾害中保险赔款仅占因灾直接损失的1%左右远低于国际30%-40%的水平。这次《保险法》修订的过程中,全国人大财经委也提出了设立巨灾保险的问题。因此,有必要探索利用保险的方式来化解巨灾风险的途径,并在《保险法》中有所体现。另外,法律修订也要考虑前瞻性,比如为金融保险业综合性经营留下法律空间很有必要,我们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际上,从保险、银行、证券发展的规律来看,金融业综合经营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些金融集团也已通过子公司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的综合经营,前瞻性就是要为未来保险业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第二,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在保险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一个是强势、一个是弱势,被保险人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例如,“投保容易理赔难”是社会普遍反映的一个现实问题。《保险法》的修订需要防止保险人权利滥用,强化对被保险人的保护,改变其在保险合同订立、保险金赔付等方面的弱势地位。因此,《保险法》的修订需要保护所有当事人的权利并明确他们应承担的义务,同时要针对当前的现实,更加重视并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增设“不可抗辩条款”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将“近因原则”写入《保险法》既可以防止保险人不当拒赔,逃避合同义务;又可以阻止无理的赔偿请求,滥用合同权利,是明确当事人权责和解决理赔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第三,推进保险业市场化和防控保险市场风险并重。这次法律修订在保险业市场化方面适应了新的要求,比如说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这是保险业市场化的两个重要的方向。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但在推进市场化的同时,也要注意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随着保险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截至2007年底,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达2.7万亿元,占GDP的11%左右,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市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随着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业务范围的突破,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规模还将继续扩大,防控保险市场的风险也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这次修订就在防控风险方面增设了很多规定。上世纪90年代初,海南房地产发展比较兴旺的时候,很多保险资金涌入海南炒房,形成很多呆坏账,这是历史的经验教训。我国股市和房市还不完善,不能跟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提并论,市场风险依然很大,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高度关注市场风险,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资金的融通和资金的保值增值并重。当前,快速积累的保险资金因运用渠道狭窄而成为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如果保险融通大量资金,但是不能保值增值,保险就会失去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这就是这次《保险法》修订对资金的使用范围有一定的拓展的原因。保险市场和股市、楼市存在一定的互为消长关系,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股市低迷以后,老百姓对保险市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保险业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就需要更好地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增强保险消费者的信心,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可以为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五,完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重。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步伐加快,保险公司数量大幅增加,竞争日益加剧,保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竞争不太充分的状态正在逐步改变,市场淘汰率也将会不断升高,这对疏通保险市场的出口,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提出了要求,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这次法律的修订建立完善了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增加了撤销并依法及时清算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或偿付能力低于相关标准保险公司的条款,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改善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提升保险业的竞争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公司的高管人员也有了严格的规定。

  第六,政府外部监管和行业内部自律并重。这次修订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完备的监管体系要高度重视。在保险市场风险不断增加的条件下,保险监管部门要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加强监管。在对从业人员监管方面,规定从业者如果违法违规,要取消任职资格、实行市场禁入。同时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规范。修订草案对保险协会的法律地位、职责以及保险监督机构的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增强保险市场的自我管治能力,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中介机构以及保险行业自律的完备的监管和自律体系。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作者:辜胜阻 )

编辑 | 阅读全文(123) | 回复(0),车虫123 发表于 2008-9-12 9:27
关键字:保险

 

标普:保险业面临较高风险和挑战
    标准普尔评级服务日前发表报告称,中国保险业仍然面临较高的风险和挑战,其中包括激烈的市场竞争、管理人才匮乏、潜在的巨灾风险、较高的通货膨胀水平以及投资市场的大幅波动。
   在《尽管面临挑战,但多种因素推动中国保险业向前发展》分析报告中,标准普尔认为,过去10年间,国有企业的改革、大型保险公司的相继上市、外资保险公司和投资者的准入以及大量的监管举措,促成了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增长。但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增长及投资市场的大幅波动对部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巨大的压力。保险公司目前普遍追求市场份额的扩大,二线或新建中资保险公司尤其如此。
   保险公司面临的其他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竞争、管理人才匮乏、潜在的巨灾风险、信息风险以及市场违规行为。
   标准普尔维持对中国保险业的正面展望,认为中期内主要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管理层能力将继续增强,监管机构将继续保持严格的监管。标准普尔认为,尽管仍然存在较大挑战,但以上因素将有助于推动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行业规模增长迅猛
   报告显示,与诸多海外市场相比,尽管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较短,但发展势头迅猛,市场规模在过去10年间增长超过5倍,因此吸引了国际投资者和保险公司的关注。在华保险公司的数目已经从20多年前的1家扩大至目前的超过100家,但其中前五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总计超过75%。
   中资保险公司仍占据市场的统治地位,外资保险公司在华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机构的限制。截至2008年6月底,中国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0240亿元人民币;2008年前6个月实现保费收入5610亿元人民币,而2007年全年实现保费收入7040亿元人民币。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保险市场。
   报告认为,尽管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光明,但未来几年的发展之路可能依旧坎坷。为了跟上行业的快速发展势头,一些财务状况不佳及风险控制较差的企业,可能在目前具有挑战性的市场环境中面临财务压力,特别是如果它们在短期内急剧扩张的话,尤为如此。
   2008年7月,中国保监会宣布,根据初步测算,12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但并未披露公司名称。标准普尔认为,这些公司的问题主要与短期内的快速扩张及缺乏有力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关。尽管监管机构尚未就如何处理偿付能力不足的企业进行表态,但在市场变得更为成熟之前,它们可能会继续存在下去。
   稳健发展成效显著
 
 标准普尔认为,尽管中国保险业面临较高的风险水平,但依旧取得长足的发展,表现在:相较于过去更关注扩大市场份额,现在的保险企业普遍更为关注盈利能力;相较于过度管制,监管的重点已转向改善系统性风险;相较于不断上升的风险水平,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正在不断改善;相较于缺乏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保险企业的管理能力不断增强。
   报告表明,在主要的中资保险公司纷纷上市之后,保险业的表现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成功上市帮助保险公司的管理层改变自身思维方式,推动他们更为关注股东价值和盈利能力,这一点在国有公司及历史较长的公司身上尤为明显。一批新建小型保险公司的出现也推动了市场向前发展,因为它们为了不在一开始就落后而寻求快速扩张。这两种力量的互相撞击导致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从而令部分保险的价格处于亚太地区的最低水平。
 过去5年间,监管机构采取的措施对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包括确定最低偿付能力比率、准备金、风险控制、公司治理以及对业务操作出台多项指导意见,这些措施还在继续。它们对保险业的发展非常有利,因为市场目前的成熟度并不高,无法做到自律。尽管保险公司正在寻找发展机会,但监管机构采取审慎态度,以防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市场中失控。
 
  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改善,源于监管机构对公司治理的要求与对风险管理的指导,以及部分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举措。但目前来看,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主要以达到监管机构的要求为准。各个公司在是否主动提升风险管理上两极分化明显。大型保险公司与外资公司成为推动风险管理改善的中坚力量,因为投资者或有经验的股东对它们的要求更高。这与它们对盈利能力的关注互为推动,因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将支持盈利能力的长期可持续性。
 
  过去10年间,部分企业管理能力的改善主要源于本地人才数量的增长以及外国或海外归国管理人才的涌入。尽管在此期间部分企业人才的专业水平大幅提升,但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间专业管理人才分布的不均衡令人担心部分企业可能缺乏高效的管理人才,这可能使其在挑战性的市场环境中面临风险。
 
  面临通货膨胀与加息双重挑战
 
  标准普尔认为,持续的通货膨胀以及利率上升趋势将影响中国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定价以及准备金,从而间接对利润率造成负面影响。但是,由于中国市场的保险深度较低,中国保险业长期内将保持强劲发展势头,从而抵消上述风险。目前,中国正面临上世纪50年代建立保险体系以来最为严峻的通货膨胀形势。如果目前的通货膨胀局面保持一段时间,利率继续攀升,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部分产品将很难销售。此外,传统保险产品的吸引力将下降,因为投资者可以选择银行或其他收益率较高的投资产品。通货膨胀还可能导致保险索赔增加。如果定价或保费费率无法跟上索赔增加的步伐,则保险公司的利润率可能将下降。
 
  标准普尔认为,股市近期的波动不会影响大型保险公司中期的整体信用状况,因为它们长期增长潜力强劲,上市增强了资本实力,管理能力有所改善。但对股市或基金投资比重较大的保险公司而言,2008年利润可能大幅下降,部分小型保险公司或偿付能力较低的公司可能面临偿付能力比率低于监管机构最低要求的局面。事实上,全球股市近期的波动已经大幅拖累保险公司今年的业绩。
 
  报告总结说,尽管中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之中仍面临较高的挑战,但整体来看,发展前景仍然光明。未来5年至10年内,行业内可能将出现一定水平的整合。如果行业整合真的出现,则企业的两极分化现象将日益显著。
 
编辑 | 阅读全文(135) | 回复(0),车虫123 发表于 2008-9-8 16:4
关键字:保险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着力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保险市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全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较好的发展,业务规模迅速扩大,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保险覆盖面不断拓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较好发挥。但是,在产险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仍比较突出,既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又破坏了保险资源,增大了行业经营风险,甚至会损害被保险人合法利益。因此,财产保险行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发展问题,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共同努力,狠下决心解决市场突出问题。 
  一、工作目标
  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治理市场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监管查处为手段,通过一段时间的整治,形成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运行、公平合理竞争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争实现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一)保险公司内部管控显著改善,公司经营存在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险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未经申报擅自改变条款费率或以各种手段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基本得到解决。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理赔服务标准和理赔流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公司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行为的投诉明显下降。
  二、重点内容
  目前,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应着力抓好以下重点: 
  (一)确保公司经营的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可信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各级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解决理赔难问题
  保险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确保公司主要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目前尚未做到总公司集中管控数据的公司,必须制定方案,明确时限,尽快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坚决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要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要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要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加大分保、增加注册资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改善业务质量和效益,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临界点的公司,保监会要通过动态监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四)建立对总公司的质询和监督。对总公司发展策略与公司实力不符、公司的市场发展激励机制与市场不符、公司核心内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经营管理粗放者,保监会产险部给总公司发监管提示,对总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将公司列入重点监管公司名单,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通报制度。保监会每季度将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及受处罚情况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进行通报,发挥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应有的监督约束作用。
  (六)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在全国产险业建立高管人员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重要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及时登载违法违规受处罚的机构和人员信息,严禁存在不良记录的人员异地任职。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从严、从速查处原则,加大违法违规经营的成本。
  (二)坚持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全国统一行动、统一标准,协同一致的原则。
  (三)坚持查处保险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质询或追究其总公司相关责任的原则。
  (四)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保监会除交强险手续费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业险手续费标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据实列支,依法纳税。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依法在制度机制、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防范违规问题的发生。
  (五)坚持监管部门重点检查和公司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原则。各保监局应重点检查2008年8月31日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对2008年8月31日前经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时段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将自查自纠的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以省为单位报当地保监局。总公司综合系统情况于2008年10月30日前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对发现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一律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坚持监管查处与加强行业自律的原则。在大力加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全国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沟通协调会员公司,加强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对交强险以及有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等业务实行更为严格的查处和监管原则。
  五、工作要求
  规范产险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建立一个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产险市场是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极为紧迫的重要任务,需要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努力,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按照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好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要指定相关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落实。各总公司要指定一至两名联系人,要制定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据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保证2008年8月31日后依法依规经营。
  3、树立科学经营理念,加强落实内控建设,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总公司要切实改变片面追求速度、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做法,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强化各级高管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效益观念。改善财务管理,积极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内部稽核审计,切实解决内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内控执行力逐级递减等问题。同时,积极采取“见费出单”等措施,从制度上、源头上防范数据不真实以及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保险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监管,切实抓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1、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把规范市场,防范风险,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己任。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科学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状态去抓好产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
  2、做好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规范产险市场秩序,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监管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各保监局要制定实施细则,整合监管力量,加大查处范围和力度。重点关注和严厉查处2008年8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此期间以前的问题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纠。对有举报的,只要在行政处罚追溯时限内,一律按规查处。
  3、落实责任,守土有责。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保监局、机关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落实责任,按照职责范围,严格监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分管范围内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对查处不力,市场继续混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各保监局在依法严肃查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公司在内控机制、体制机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由产险部向总公司提出质询。保监会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运用偿付能力监管的倒逼机制,督促公司加强内部管控,依法合规经营。
  5、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要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工作与年初部署的各项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通盘考虑,相辅相成,协调配合。对在整顿规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保监会产险部。
  6、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运用教育、制度、处罚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有效遏制产险市场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今年年底前,全国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编辑 | 阅读全文(120) | 回复(0),车虫123 发表于 2008-9-5 10:31
关键字:保险
    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表明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态度,表明其在市场行为监管方能的决心!希望能收到效果,祝愿监管工作伴随2008北京奥运的开幕,朝着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迈进!
编辑 | 阅读全文(171) | 回复(0),车虫123 发表于 2008-7-22 11:24
关键字:保险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8年第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6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9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