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7-26 12:34:00

信托与MBO

目前我国MBO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层或内部员工具有收购平台性质的新公司,协议收购原大股东非流通股份,以达到通过对新公司直接控股实现对收购企业间接控股的目的。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受到来自下面几个方面限制:

1、《公司法》对转投资的限制,目前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累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这就要求管理层为实施MBO的平台公司提供的资金(注册资本)必须是收购价值的2倍,大大增大了管理层MBO的资金成本;

2、管理层股权面临双重征税,管理层直接持有的收购平台公司从收购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时要交纳企业所得税33%,平台公司分红时,管理层还面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总的税赋成本可能高达45%;

3、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主要为管理层自有资金以及管理层对外债务融资。但是,收购交易中,管理层所能提供的资金非常有限,80%以上需要外部融资。而且大部分资金只能来自于银行,融资渠道的解决是MBO能否成功的关键。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管理层收购从银行获得资金是非常困难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或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证券法》规定,银行资金禁止违规流入股市。

传统MBO的风险:

1、MBO收购的行为从性质上说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士间所进行的交易。因此,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管理层所设立的收购主体和被实施MBO的上市公司之间是关联方关系,而管理层通过其所设立的收购主体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则应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

2、在实施MBO收购过程中,某些实施MBO收购的公司管理层利用收购过程中的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现状,通过调剂或隐藏利润的办法扩大账面亏损,然后利用账面亏损获得较低的收购价格,甚至逼迫地方政府低价转让股份至管理层控股的公司,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接受,则继续操纵利润扩大账面亏损直至上市公司被STPT后再以更低的价格收购。一旦完成MBO,管理层人员再通过调账等方式恢复账面利润,使隐藏的利润合法地出现,从而实现年底大量现金分红以缓解实施MBO带来的巨大财务压力。
  严格意义上的管理层收购是一种市场行为,收购价格应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一方面股票市场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价值;另一方面国有公司所有者却因为内部人控制很难保证转让价格的公正性。我国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要约收购国有股、法人股,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但实际上的转让价格还是少数人单边谈判的结果。这种情况难以形成竞争性的公开的转让机制和价格实现机制,导致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有力保护。

信托MBO:

何谓信托? 信托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罗马法》中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产直接授予继承人,若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接受时,可按信托遗赠制度规定,把财产委托和转移给第三者处理。这一条文首次以法律形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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