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博客 > 专业创造价值!--旅程无限 > 财产保险 > [原创]偿付能力监管能取得好效果吗?
2008-7-9 17:09:05

[原创]偿付能力监管能取得好效果吗?

中国保监会近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草案)》,草案中提高了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准,将偿付能力充足率标准由原来的30%、70%以及100%分别提高到100%以下、100%~150%及150%以上三等。其中,充足率在100%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将遭到保监会采用“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拍卖资产等”措施进行监管。此外,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方为正常公司。

行业专家在解读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时指出:加强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对于行业发展颇有意义,因为这样才能遏制行业中的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过度的价格竞争将很快就耗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他说:“行业中,特别是财险行业的价格竞争比较激烈,如果总是去监管市场行为,根本管不胜管,因此必须注重对后台的监管,也就是对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 现在的偿付能力标准是150%,这就对控制险企之间的恶性竞争起到更显著的作用,如果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一些融资办法;如果偿付能力足够,那么以后开展业务还是要时时以偿付能力为导向,不乱贴费、贴条款、贴费率,不要以太低的价格承保等等。

保监会也对草案的出台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些重要的监管性文件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和偿付能力监管,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业三支柱监管原则的重要基础,标志着我国现代保险监管框架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是构建我国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里程碑!

我作为中层的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对目前财险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不计成本、乱贴费、恶性竞争等种种违规现象深恶痛绝又无可奈何,这些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保险业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的稳健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从长远看也必将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是到了要下决心整治的时候了。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吗?我认为保险公司经营数据、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与充分性是偿付能力监管得到落实的关键所在。在各家保险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不一致、统计口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偿付能力的真实性呢?我注意到保监会同期还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草案)》,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方面,强调要强化保险公司内控监管,督促建立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法人机构要对经营合规性和数据真实性负责,高管人员履行职责全程要受监管,不仅加强任前资格审查,更注重任期的尽职监管。这些好的规章制度一定要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促进监管体系的完善,为保险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发展环境,也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充分和切实的保障。

我们期待着。


推荐到鲜果: 查阅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保险 监管 偿付能力

评论

您正在以 匿名用户 的身份发表评论  快速登录
(不得超过 50 个汉字)
       看不清,换一个
提示消息
(输入完内容可以直接按Ctrl+Enter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