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seek知识产权法律,针对互联网、软件、商标、域名等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解答、接受委托服务。E-mail:kenseek@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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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12月以来, 江苏省版权局、青岛市版权局、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广州市萝岗区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以及重庆市版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先后对当地非法使用未经授权计算机软件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相关案件做出司法裁决。其中广东省版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广州市萝岗区版权局是首次对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江苏省版权局的80万元处罚成为目前国内对非法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开出的最高行政罚单,而青岛欧特美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向微软、参数技术和Autodesk(欧特克)三家软件公司依法赔偿人民币共计110万余元一案,成为迄今我国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侵犯他人着作权的涉外案件中赔偿额最高的案例。
  这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决涉及华东、华南、华北、华西四个地区的多个省市,涉及的产品包括……
编辑 | 阅读全文(718)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9-15 15:53
“真假开心网”之争终于从口水之争走向对簿公堂。记者昨天获悉,国内知名社交网站开心网(www.kaixin001.com,以下简称开心网)已将www.kaixin.com(中文名称亦为开心网,以下简称千橡开心网)的持有者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用“开心网”名称,赔偿1000万元并公开道歉。
  事件:开心网状告千橡开心网
  昨天,业界传出消息称,开心网已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千橡开心网的持有者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开心网”及与“开心网”近似的名称作为网站名称,赔偿1000万元并公开道歉。据了解,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我们认为,千橡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lsq……
编辑 | 阅读全文(442)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7-10 17:50
Kenseek IPR对互联网,软件,商标,域名等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及查处与法律顾问以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内训。
主要业务: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行政诉讼
模仿品行政查处、行政投诉
海关备案、海关查处
作品版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
域名注册、管理、域名争议处理
专利许可、商标许可、技术转让
调查、取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法律顾问
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咨询意见

Kenseek IPR Co.,Ltd.
知识产权顾问 企业法律内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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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阅读全文(452)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7-10 17:23
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宣判:国内两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

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沸沸扬扬的中国入世后“客车侵权第一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国内两家单位生产销售的大客车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德国“欧洲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赔偿2116万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4年9月23日,该公司在中国申请了“星航线”的外观设计专利,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星航线&rdquo……
编辑 | 阅读全文(413)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2-17 11:55
2008年12月31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全球最大软件侵权造假集团的11位主要犯罪人做出宣判,其刑期从1年6个月至6年6个月不等,该案件的审判,标志着全球协作打击侵权盗版高潮的来临,这是迄今为止中国针对此类知识产权犯罪所处的最高刑罚。

  据介绍,在中国公安机关和美国联邦调查局的共同努力下,活动于广东省的这一犯罪团伙2007年7月终于被缉拿归案。微软及其数百家客户和合作伙伴为协助侦破此案提供了相关信息。据悉,来自同一犯罪集团的这11名被告,多年来制作并销售侵权的微软软件,总价值超过20亿美元。这些侵权软件销售到全球五大洲的36个国家,涉及至少11种语言,侵权版本覆盖了19种微软最为广泛应用的产品。

  业内认为,此案的审理体现了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坚定决心,作为中国软件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中美合作第一案,此案件的宣判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进程中意义重大。目前,软件盗版与假冒已逐……
编辑 | 阅读全文(331)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1-7 21:48
                                                      KENSEEK Overveiw
Kenseek商标创建于2008年。
Kenseek has evolved in 2008.Kenseek IPR is……
编辑 | 阅读全文(686) | 回复(5),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1-4 9:21
1)2008年1月代理广东某集团汽车贸易公司胡总关于起诉好又多商场信用卡经济案件;
2)2008年1月代理广东某集团汽车贸易公司胡总关于起诉广百股份信用卡经济案件;
3)2008年1月代理广东某集团汽车贸易公司胡总关于起诉广州俊涛信用卡经济案件。
 
编辑 | 阅读全文(442)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9-1-1 21:9

女大学生维权被关10月冤狱 将获国家赔偿

核心提示: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近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认定书。
昨晚,黄静的4位代理人聚在一起,商讨如何起诉华硕。周民 摄京华时报10月27日报道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
编辑 | 阅读全文(551) | 回复(1),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10-27 16:24
定牌加工侵权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
    2005年4月30日,A果业有限公司与B葡萄酒有限公司签订《葡萄酒加工协议》,约定由B公司提供葡萄酒原酒、葡萄酒瓶、标签及包装箱等原材料,A公司负责为B公司加工灌装葡萄酒,B公司按每瓶(750ml装)0.53元支付加工费。B公司提供的葡萄酒标签及包装箱上的商标图案,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的“长城”图形注册商标非常近似,足以产生混淆。至案发时,A公司已生产涉案葡萄酒750箱(每箱6瓶),交付B公司500箱,库存250箱被工商局查获;B公司以每箱90元的价格销售400箱。另经查明,同规格的长城牌葡萄酒当时在当地的批发价是每箱120元。

  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对此,办案机关内部没有异议。但是,对A公司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的问题,却有不同的意见……
编辑 | 阅读全文(1208) | 回复(1),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7-28 12:56

论企业如何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1]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集团)是“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人,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娃哈哈集团与与法国达能公司(以下简称达能)、香港百富勤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勤)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根据1996年2月9日的《合资经营合同》,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作价1亿元人民币(其中5000万元作为娃哈哈集团向合资公司注资的无形资产,商标价值的一半5000万元由合资公司出资购买)、与法国达能公司(以下简称达能)、香港百富勤公司(以下简称百富勤)共同出资设立合资企业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娃哈哈品牌的纯净水、八宝粥等产品。其中,娃哈哈集团占49%的股份,达能与百富勤加起来占51%。之后,百富勤在境外将股权卖给了达能,使达能跃升到了51……
编辑 | 阅读全文(2782) | 回复(1),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7-25 1:58
今后,个人录制奥运比赛实况后擅自上传,或者视频网站盗播奥运赛事,都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昨天,国家版权局等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和视频类网站的侵权行为等进行重点整治。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介绍,奥运期间,对奥运体育比赛的非法转播行为将大量出现,因此专项行动将对此进行重点打击,无论是个人还是网站,如果在录制比赛实况后上传到网络,无论是营利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只要影响到版权权利人的利益,都属于侵权,届时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
 
 
针对目前视频类网站侵权盗版比较突出的问题,专项行动将对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各类作品的视频网站予以严厉查处,发布侵权作品的个人将和网站共同担责。此外,专项行动还将加大对网站的主动监管,对大型网站及专门从事传播音乐、电影、软件、图书、游戏等内容的网站加……
编辑 | 阅读全文(472)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6-17 14:28
“个人用DV机拍摄的奥运会赛事画面即使发表在个人博客上,也被视为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许超在6月12日召开的“2008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作上述表示。
据许超介绍,为加强奥运版权保护,从6月12日至10月15日,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全国联合开展2008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
 
奥运会期间,针对奥运体育比赛的非法转播行为,各地版权、公安、信息产业部门将根据《奥林匹克宪章》、中国政府与国际奥委会签署的有关协议,《著作权法》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会体育比赛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以切实维护正常的互联网传播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还将对网络技术发展新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盗版问题,如视频类网站侵权盗版问题进行重点清理和整顿,……
编辑 | 阅读全文(424) | 回复(0),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6-17 14:27
汶川地震的真实原因浅探
2008-5-16 13:21:37
 
      这次汶川大地震,对人类而言,应该算作特大自然灾害。无论人类曾自祤多么伟大,多么有力量,在更伟大的大自然力量面前,竟如此脆弱,如此不堪一击。当前,救灾工作正在继续,全国人民迅速团结起来,凝聚成一股几十年以来前所未见的伟大力量。中华民族的爱国热情再一次被这场自然灾害所点燃并释放,这份爱国热情弥足珍贵,惊天动地,足以战胜前进道路上的任何困难。地震发生以来,全国人民的心与灾区人民在一起,上至总书记、总理,下至普通百姓,无不时时刻刻牵挂着灾区的灾情。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人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人民必将战胜这次特大自然灾害。  这场地震对灾区人民来说,虽无可避免,令人愤恨,但人们却无可奈何。逝者已矣!我们默默在心中哀悼吧!
 ……
编辑 | 阅读全文(560) | 回复(2),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6-2 15:18
四川地震发生当天,万科集团总部向灾区捐款人民币200万元,引发网民质疑。万科总裁王石表示,捐200万是合适的,中国灾害频发,企业捐赠不应成为负担。万科对集团内部慈善的募捐活动中,有条提示:每次募捐,普通员工的捐款以10元为限。其意就是不要慈善成为负担。
中国的电子商务之父,阿里巴巴集团掌门人马云先生更有惊人之举,他表示中国的企业家目前即便有能力也不应该用来慈善,而不妨用于“扩大再生产”,“对那些荧光灯下的慈善捐款,我觉得每次捐1块钱就了。
被称为“中国第一网商”的马云
王石和马云的言行引起很多网民不满。“捐款不在于多少,一元钱也足够表达态度”诚然没有错,但它何尝不是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如果人人都“捐一块钱”,人人都来表明这个“态度”,这实际上就是置灾区人命于绝境,这……
编辑 | 阅读全文(1594) | 回复(27),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5-26 10:57

2008-5-20 11:23 | 小男儿好样的

2008-5-16下午5点,记者在北川发现一个11岁的少年背着3岁半的妹妹,非常吃力地走着。同行的爷爷、奶奶已经老了,父母在外打工,小吉万就勇敢地担负起小男子汉的责任。早上5点出发,已经走了12个小时了。



  昨日,当11岁的张吉万背着3岁的妹妹出现在记者镜头前时,这个小哥哥已经背着妹妹走了10多个钟头,在记者帮助下,将他们带到绵阳收容点。
编辑 | 阅读全文(414) | 回复(3),Kenseek IPR 发表于 2008-5-20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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