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日本知识产权高级法院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各部门的沿革
原来的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部”经历了以下的发展过程。1948年(昭和23年),专利法修改以后,规定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制度,并指定东京高等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以此为契机, 1950年(昭和25年)11月,集中处理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案件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上诉案件的第5特别部成立了。
其后,由第5特别部专属管辖的情况有所变更,一般民事审判部门中开始设立专门部门,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进行管辖。首先,1958年(昭和33年)3月设立了第6民事部,1959年(昭和34年)12月设立了第13民事部,1985年(昭和60年)1月设立了第18民事部,2002年(平成14年)4月设立了第3民事部,这些部都成为了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部门。
这些专门部门,其正式名称还是“民事部”。不过,从2004年(平成16年)4月1日开始,他们的名称变更为“知识产权部”的第1部~第4部。同时,根据同日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修正案的规定,对有关专利权等诉讼采用了由5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制。随之 创设了作为知识产权大合议部的“第6特别部”。
该知识产权第1部~第4部,以及“第6特别部”(知识产权大合议部)于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分别变更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第1部~第4部以及特别部(大合议部)。
- 其他法院的知识产权部门的状况
截至2005年(平成17年)4月1日,审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部门,在东京地方法院有4个,大阪地方法院有2个。此外,在大阪高等法院中还设有一个集中部。
- 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的状况
泡沫经济破灭以后,在连续的经济低迷中,我国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亦即,在全国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以及有效的利用是实现日本经济复兴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从90年代后半期开始,知识产权成为关注的焦点。从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观点出发,对法院也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意见。
在这种情形下,2001年(平成13年)6月,公布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作为顺应国民的期待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提出了“强化对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综合对应”的方针,并提出了以强化专业处理体制为目的的各种各样的建议。
此外,在2002年(平成14年)3月,召开了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同年7月,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在“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下,建立实质上具有“专利法院”机能的课题被提了出来。在这种形势下,2003年(平成15年)3月,规定了知识产权政策的基本方针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开始施行,并于内阁中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同年7月通过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提出了以下课题。亦即,从强化处理纠纷的功能以及向国内外表明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政策的观点出发,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成立
根据这些建议和所提出的课题,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在其召开的知识产权诉讼讨论会,以及在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中设立的关于强化权利保护基础的专业调查会中,对有关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结果,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事务局推进了法案的立案工作。2004年(平成16年)6月,制定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
在我国经济社会中,随着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进展,司法保护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适应这一现状,使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实现审理的迅速化,因而设立了专门的法院进行审理,以进一步实现法院专业处理的形式,这正是制定本法律的目的。
据此,2005年4月1日,根据该法的规定,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成立了。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主要管辖全国所有的有关专利权的上诉案件以及对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诉讼案件。此外,对于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案件中,其性质和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也有管辖权。而且,为了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在审判事务的分配等一些司法行政事务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还被赋予了独立权限。
| 时间 | 社会形势 | 与审判有关的情况 |
| 1950 | 东京高等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部 | |
| 1961 | 东京地方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部 | |
| 1964 | 大阪地方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部 | |
| 1990 | 大阪高等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部 | |
| 泡沫经济破灭 | ||
| 知识产权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 ||
| 1996.8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正(有关专利等诉讼的竞合管辖等) | |
| 1998.5 | 自民党商工会知识产权政策小委员会提出建议 | |
| 1999.7 |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成立 | |
| 2001.6 | 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意见公布 | |
| 2001.12 | 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 成立(-2004.11) | |
| 2002.2 | 小泉总理 发表施政方针演说 | |
| 2002.3 | 知识产权战略会议 召开 | |
| 2002.7 | 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制定 | |
| 2002.10 | 知识产权诉讼讨论会 召开 | |
| 2003.3 | 知识产权基本法 施行 | |
| 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成立 | ||
| 2003.7 | 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制定 |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正(有关专利等诉讼的专属管辖化,专业委员制度的采用等 |
| 2004.6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颁布,法院法等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正 | |
| 2005.4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成立 |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主要是请求撤销裁决诉讼的行政案件的第一审,以及民事案件的上诉审等等。
- (1) 请求撤销裁决诉讼
因对专利局做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请求撤销裁决的诉讼,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专属管辖(专利法第178条第1款等),由作为其特别支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2项)。
- (2) 民事上诉案件
民事上诉案件(民事案件的上诉审)中,有关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以及有关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的上诉案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的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因此,全国的这一类案件都被集中于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其次,民事上诉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除外。)、出版权、著作邻接权、基于植物品种登记发生的品种权,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侵犯商业利益的上诉案件等,与第一审的各地方法院相对应,由分布在全国的8个高等法院管辖。其中,属于东京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
- (3) 其他的案件
除了上述(1)和(2)以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处理的案件,还包括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中,主要争论点的审理需要有关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3项)。
关于(1)的请求撤销裁决诉讼以及(2)的民事上诉案件的管辖以及审级,可以用以下的示意图来表示。

-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设有审判部门以及管理一般事务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院长以外,还有法官、处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调查官、法院书记员、法院事务员等等。此外,对应不同的案件,有时还有非专职职员的专业委员参与案件的处理。
- (1) 法官
- 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中,除了实行由 3 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以外,对于需要尽早做出统一的司法判断的重要案件,有时也实行由 5 人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大合议)。
- (2) 法院调查官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配置的法院调查官,遵照法官的命令,对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案件的审理中有关的必要技术事项进行调查。此外,从 2005年4月开始,遵照审判长的命令,在口头辩论等诉讼活动中,为了明确诉讼关系,法院调查官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提问。(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8)。
- (3) 法院书记员
- 法院书记员参加诉讼程序并进行纪录、对诉讼的进行状况予以管理、对案件做出纪录并予以保管、辅助法官进行法令及判例的调查,以及进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审判事务。
- (4) 法院事务员
- 法院事务员,是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的职员。
- (5) 专业委员
- 专业委员,是为了明确诉讼关系、或者为了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需要根据其专业知识做出说明时,根据法院的决定而参加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2)。专业委员,是由最高法院任命的非专职职员,被任命者系在各个专门技术领域具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的大学教授或公共机关的研究人员等。
-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特别支部,其办公地点位于霞关法院综合办公大楼17层。
机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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