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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23 10:58:30
[原创]陈寿福涉嫌侵犯腾讯著作权案
陈寿福涉嫌侵犯腾讯著作权案
案件地址:www.coralqq.com
其他资料,来自知识产权律师网:
著作权罪刑判 珊瑚虫之父或大狱三年
牵动国内多方神经的珊瑚虫QQ案昨日在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寿福因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117.28万元予以追缴。据悉,被告人当场表示将限期提起上诉。
2001年,北京理工大学计算中心老师陈寿福推出珊瑚虫版QQ;2002年11月,陈寿福发表声明将停止更新和传播珊瑚虫版QQ,2003年后再度开始更新珊瑚虫版QQ;2006年8月20日,腾讯公司以修改QQ官方版本涉嫌侵权对陈寿福提起诉讼。同年12月,海淀法院判决腾讯公司胜诉,陈寿福赔偿腾讯10万元;珊瑚虫QQ并未因此停止更新,转而采用增强包等方式继续运作。2007年9月陈寿福被证实已遭警方羁押;12月19日,这场珊瑚虫版侵权纠纷演变的刑事诉讼在深圳南山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认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修改、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4年来共获利117万,触犯了刑法第217条,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被告律师则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首先,珊瑚虫QQ未对QQ进行修改。珊瑚虫是增强包,并未对腾讯QQ软件本身做任何修改,单纯以相似率对比就得出上述结论缺乏科学性。其次,珊瑚虫的开发和传播是在腾讯默许下进行的,并未获得非法收入,而且对社会无害反而有利。腾讯之前对此有“知情、许可,甚至引导和获益”。因此申请法院对陈寿福无罪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且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并据此获利117.28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因证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由于判决涉及刑事制裁,该案对社会各界震动巨大。珊瑚虫是否侵权,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讨论在学界引起颇多争议。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袁真富接受本网站采访时,对珊瑚虫一案阐述了他的观点。
犯罪是否成立?
袁真富认为,陈寿福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键集中在两个问题上:
第一,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珊蝴虫QQ软件在去掉腾讯广告的同时,捆绑了自己合作伙伴的广告,存在营利行为。有人说,陈的广告收益是来源于网民对珊瑚虫插件的认可。但是,如果陈将珊蝴虫插件和腾讯QQ软件打包提供下载,并依托腾讯QQ软件发布自己的广告,那么,其广告收益不能排除是建立在腾讯QQ软件的传播之上的。
第二,是否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复制发行QQ软件?被告认为腾讯公司对于陈开发、复制、发行珊瑚虫QQ系列软件的行为不仅是知情的,而且是许可的,甚至是加以引导的。但腾讯的知情,甚至邀请陈参加一些活动,是否就等于许可,而许可的界限到底是什么,可能都是一个问题。尤其是腾讯在先已经向陈就相同理由提出民事侵权诉讼之后,更难认为腾讯存在许可的事实。
立法缺憾
谈到立法缺憾时,袁表示,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条文中,关于“复制发行”的字面意思,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是不涵括互联网传播的。因此,从字面解释上,陈网络传播珊蝴虫QQ软件,并不构成本罪。但2004年高院将网络传播视同复制发行,扩大了“复制发行”的含义,从本质上并不合理,应当交由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进行修改。
此外,袁真富提醒免费插件开发者,要避免侵权问题或犯罪问题。首先,不要修改或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软件,其次,即使是独立开发的插件,也不要与他人的版权软件一并打包提供下载。如果免费插件获得他人的认可,最好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或保留书面证据,以免在证明许可与否时百口难辩。一旦在营利行为,必须认真评估侵权,尤其是涉嫌犯罪的问题。对于腾讯公司,袁建议应推出简洁版本的QQ,满足不同的用户需求,从根本上抑制珊蝴虫的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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