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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23 22:44:00

业主维权需要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

   近期,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业主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业主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不断尖锐,甚至有的地方还动用了公安参与维持秩序,业主和开发商,业主和公安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直到有些地方的业主在实施维权中被公安带走......如何维权?如何依法维权?显得格外重要!为此,向大家介绍几个相关法律法规以供学习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妨碍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第277条第1款至第4款规定的妨害公务的行为:(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应从重处罚。妨害公务,不仅表现为使被害人员不能或不得不放弃执行某项职务,而且还表现为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志和职责,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如迫使公安人员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对于这一行为即使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构成妨碍公务罪。因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妨碍公务罪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妨碍公务罪中的公务必须是合法的。

   依法执行职务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着争议。通说认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在法律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执行其职务的行为。具体说来,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三个要求的,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职务:(1)公务人员必须是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或一般的职务权限内实施该职务行为,如果超出了这种一般的职务权限,则不能认为是依法执行职务。(2)公务人员还必须具有实施该职务行为的具体的职务权限。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务人员虽有实施一定职务行为的抽象权威,但并无具体的职务权限。例如,并非任何在税务局工作的人员都有收税的工作权限。(3)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式和程序。

    如执行公务行为本身不合法,则任何人都有对抗的权利。执行公务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如是否出示了执法证及相关手续,是否有执法资格等。如不是合法的执行公务,就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2、对于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还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才构成妨碍公务罪。

   二、毁坏公私财物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鼓动性言词或文字劝诱、引导、促使他人去实施犯罪活动,煽动的内容必须是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煽动的对象必须是群众。如果煽动群众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国家法律实施,不构成本罪。群众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违法犯罪分子。所谓国家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将暴力抗拒国家法律实施这一特定的煽动内容,在煽动的形式灌输给了群众,不管被煽动的群众是否付诸实施了,均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关于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但不投送拘留所执行。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八、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第三章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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