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算是领教到了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我算是领教到了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本人写了一篇文章:
我四年前的一条建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吻合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_search.jsp?id=10996112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88199779186160&site_id=24669&static=1
本人之所以在四年前创新性提出那条正确的建议,是缘于襄樊司法机构不公正和错误的“一裁二审”,详情可参考本人的五篇文章:
1、警惕个别国有企业副职领导设下的人事“陷阱”(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1262&pid=603
2、企业如何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articleread.asp?id=2296
或:企业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四个手段(
http://finance.sina.com.cn/jygl/20030411/0904330584.shtml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2451&pid=603
4、谁应该首先感受危机?(
http://manage.org.cn/Article/200307/633.html
5、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4309&pid=603
话要说到四年前,如果襄樊司法机构有一点公正意识,从源头开始调查本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就绝不会导致本案成为错案。
劳动纠纷的起因是:
在“一裁二审”中,试想一下,如果襄樊司法机构有一家是带着公正的立场来调查的,劳动纠纷的是与非就一目了然,可是,襄樊的司法机构都偏偏没这么做。
如果站在公正的立场,依照《劳动法》、按照常人的思维,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出“一裁二审”应该有如下的调查场景:
司法机构问:请问原告,从
原告(刘先明)答:那要看怎么理解“旷工”了,如果
司法机构问:请问被告,原告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答:没有具体工作,待分配。
司法机构问:待分配了多长时间?
被告答:待分配了两年多。
司法机构问:
被告答:要求他报到了。
司法机构问:原告报到了吗?
被告答:没报到。
司法机构问:
被告答:安排了,就是报到。
司法机构问:原告问了,
被告答:也算旷工。
司法机构问:为什么原告旷工达两年之久,被告不在
被告答:这个……,我们决定什么时候要求他报到,而他又没报到,我们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这是我们企业的权力。
只要有上述的调查,再调查或看一看此劳动纠纷的来龙去脉: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2451&pid=60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先是劝本人辞职,又接着搞假报到、实逼本人辞职,以及后续违反《劳动法》解除与本人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恶意行为不都昭然若揭了吗?
我认为,人世间会有很多不公正的事情和现象发生,但是,司法的不公正是让当事人的心痛挥之不去的不公正。因为领教了襄樊司法机构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我也加深了对“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以及“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话的理解。
不过,心痛归心痛,老子说的一句话,也是让我得到了深刻体验的,那就是: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
如果我不是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的恶意行为和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行为逼出襄樊,我绝不会有今天;正如在“我四年前的一条建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吻合”一文的开头处,我写到的: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_search.jsp?id=10996112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88199779186160&site_id=24669&static=1
襄樊是一个让人常受磨难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不起磨难,你可能难成功。
襄樊是一个磨练人的意志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得起磨练,你肯定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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