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博客 > 刘先明 > 博客搬家 > 我算是领教到了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2007-8-28 14:02:29

我算是领教到了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我算是领教到了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司法行为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 刘先明

http://liuxianming.boraid.cn/

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本人写了一篇文章:

我四年前的一条建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吻合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_search.jsp?id=10996112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88199779186160&site_id=24669&static=1

本人之所以在四年前创新性提出那条正确的建议,是缘于襄樊司法机构不公正和错误的“一裁二审”,详情可参考本人的五篇文章:

1、警惕个别国有企业副职领导设下的人事“陷阱”( 2002年8月8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1262&pid=603

2、企业如何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2003年2月8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articleread.asp?id=2296

或:企业控制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四个手段(2003年04月11日

http://finance.sina.com.cn/jygl/20030411/0904330584.shtml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2003年3月31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2451&pid=603

4、谁应该首先感受危机?(2003年7月1日

http://manage.org.cn/Article/200307/633.html

5、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恶意解除某员工《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启示录(2003年7月12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4309&pid=603

话要说到四年前,如果襄樊司法机构有一点公正意识,从源头开始调查本人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就绝不会导致本案成为错案。

劳动纠纷的起因是:2002年10月30日,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受个别副职领导的操纵)以本人“旷工”为由,认为本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了与本人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于是,本人走进襄樊的司法机构,经历起了“一裁二审”。

在“一裁二审”中,试想一下,如果襄樊司法机构有一家是带着公正的立场来调查的,劳动纠纷的是与非就一目了然,可是,襄樊的司法机构都偏偏没这么做。

如果站在公正的立场,依照《劳动法》、按照常人的思维,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出“一裁二审”应该有如下的调查场景:

司法机构问:请问原告,从8月6日以后到10月30日,你是不是旷工了?

原告(刘先明)答:那要看怎么理解“旷工”了,如果8月6日10月30日算旷工,那么,我想问被告,8月6日以前有两年多的时间我都没报到,那算不算“旷工”呢?另外,因为8月6日不具备工作和劳动条件,我在《报到通知单》写明了不报到的理由,一旦被告提供了工作条件,就回来报到。

司法机构问:请问被告,原告8月6日以前做什么工作?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答:没有具体工作,待分配。

司法机构问:待分配了多长时间?

被告答:待分配了两年多。

司法机构问:8月6日之前,要求原告报到了吗?

被告答:要求他报到了。

司法机构问:原告报到了吗?

被告答:没报到。

司法机构问:8月6日的时候,安排原告具体工作了吗?

被告答:安排了,就是报到。

司法机构问:原告问了,8月6日之前的两年多的时间,原告没报到,那算不算旷工?

被告答:也算旷工。

司法机构问:为什么原告旷工达两年之久,被告不在8月6日之前就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呢?

被告答:这个……,我们决定什么时候要求他报到,而他又没报到,我们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这是我们企业的权力。

只要有上述的调查,再调查或看一看此劳动纠纷的来龙去脉: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为何两度成为被告?(2003年3月31日

http://www.boraid.com/darticle3/list1.asp?id=2451&pid=60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先是劝本人辞职,又接着搞假报到、实逼本人辞职,以及后续违反《劳动法》解除与本人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恶意行为不都昭然若揭了吗?

我认为,人世间会有很多不公正的事情和现象发生,但是,司法的不公正是让当事人的心痛挥之不去的不公正。因为领教了襄樊司法机构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我也加深了对“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以及“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这些话的理解。

不过,心痛归心痛,老子说的一句话,也是让我得到了深刻体验的,那就是: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

如果我不是被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个别副职领导)的恶意行为和襄樊司法机构的不公正行为逼出襄樊,我绝不会有今天;正如在“我四年前的一条建议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相吻合”一文的开头处,我写到的:

http://bbs.cctv.com/forumthread_search.jsp?id=10996112

http://blog.people.com.cn/blog/log/showlog.jspe?log_id=1188199779186160&site_id=24669&static=1

襄樊是一个让人常受磨难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不起磨难,你可能难成功。

襄樊是一个磨练人的意志的地方,如果你在襄樊经得起磨练,你肯定能成功。

';

推荐到鲜果:

评论

您正在以 匿名用户 的身份发表评论  快速登录
(不得超过 50 个汉字)
       看不清,换一个
提示消息
(输入完内容可以直接按Ctrl+Enter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