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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12 19:00:06

关于人大代表批评厉以宁一事,刘先明回复厉伟的第三封信

关于人大代表批评厉以宁一事,刘先明回复厉伟的第三封信

厉伟先生:

您好!

1、洪可柱代表曾在提案中点名批评厉以宁先生“圈钱”的事,我认为其本意和目的并不是要起诉、控告厉以宁先生一个人,而是提议对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历届委员进行责任审计;洪可柱代表的这一提案,我认为其出发点是促进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发展,对发审委委员进行责任审计,既是对发审委委员的一种监督,也是对发审委委员的一种爱护。

2、既然洪可柱代表的本意并不是要起诉、控告厉以宁先生,因此,厉以宁先生回应说“有证据,你去告我吧”,就不妥当了,我相信洪可柱代表也不会去举证的。所以,我在第一封信中就写到:“如果厉以宁先生不能借助媒体、发审委对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厉以宁先生的问题给一个结论性的清晰说明,那么,对厉以宁先生不利,对发审委不利,对北京大学也不利。”

3、我之所以建议厉以宁先生或厉以宁先生的代言人尽快澄清“圈钱”的事,我还有一个思考:洪可柱代表曾因在提案中点名批评了厉以宁先生,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这是值得我国很多经济学家思考和警醒的问题,轩然大波的背后是老百姓对我国很多知名经济学家的不信任,甚至是到了仇恨的地步了;由于中国的很多经济学家因为多次说过与老百姓的感受和愿望相距甚远、甚至相悖的话,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已经很糟糕了,如果洪可柱代表在提案中点名批评厉以宁先生“圈钱”的事,不能迅速澄清的话,其后果将更加不利于我国经济学家的工作和正确作用的发挥。

4、您在来信中说“洪可柱代表对媒体称厉以宁先生受聘担任证监会首届发审委(发审委两年一届)委员,说亲属应该回避办企业。”我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需要补充、完善的地方。中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又是一个很讲人情的国家,有很多事情是没有健全的规范去管理和监控的,也有一些事情尽管有明文的法律和规范去要求,但是,在人情面前和一些违法、违规分子面前,很多法律和规范都变得苍白和无力;所以,在我国对股票发行、企业上市的审核和对上市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监控方面,当还没有达到足够规范的情况下,发审委委员的亲属办上市的企业,是应该回避的;等到我国对股票发行、企业上市和对上市的企业能做到规范性管理和监控的时候,发审委委员的亲属再办上市的企业,则是可以的;另外,我认为:发审委委员的亲属,如果办不上市的企业或办与股市无关的企业,是可以的。所以,我认为可以补充和完善洪可柱代表的意见: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亲属,应该回避办上市的企业,办的企业应该暂时回避股市(但是,要规范性做到这一点,其难度是很大的)。

刘先明

20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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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匿名用户
2009-6-25 1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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