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离劳动合同法施行的时间大概就100天左右,上海的HR们一见面的主要话题就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风险以及作为HR该怎样去应对的问题。就象人们一见面就问,“你吃了吗?”股票的股民一见面就问你买了吗?赚了吗?。有时候真让人感觉的好笑,至于这么紧张吗?假如你的企业一直遵纪守法,也就是无非把工作做的细致一点,关键是那些一直钻法律空子的企业可能不认真守法,将大大增加违法的成本。新法的实施,不管是对任何企业,肯定会增加很多的管理成本。最起码办公费用和管理费用在增加,因为所有的环节都需要书面的程序,而且这些程序的实现都必须花工作时间去做,因此管理成本肯定在增加。
很多企业的HR到处听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课程,都希望从那些讲师那里去了解一些甚至去学习一些钻劳动合同法的漏洞的知识,可是目前也没有几个讲师能说的出来。当然也有个别的讲师在教学员们钻漏洞,其实这些办法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些都……
编辑 | 阅读全文(1529) | 回复(16),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6 18:54
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是本市首例因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伤发生而裁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上海市老师退休后,受聘上海商业会计学校,在校园走道上被迎面奔跑而来的一名学生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外科颈骨折。老师为退休人员,这次受伤到底算工伤还是遭遇民事侵权?学校和区劳动保障局告上公堂各执一词。原告上海商业会计学校称,老师是学校聘……
编辑 | 阅读全文(1102) | 回复(1),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5 21:38
大家都很清楚,工会在企业中是职工的老娘舅,在涉及到具体的关系到全体职工的大事情的时候都需要工会主席去跟雇主方进行商讨。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在实际的工作中,大部分企业的工会都流于形式。民营企业的老板痛恨上级工会到企业来宣传建立和辅助建立工会工作。这些当然是这些老板没有意识到工会的……
编辑 | 阅读全文(668) | 回复(2),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4 20:45
一直在帮企业出主意,怎样针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规避和风险控制以及实现在管理上规范。却没有人一直培训机构愿意给劳动者讲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下怎么样保护自己,我也不例外,从今天起我将采用案例的形式告诉劳动者怎样保护自己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什么现在的劳动争议案件高居不下,原因大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者不懂法。2、企业领导对劳动法不重视以及HR不专业。本次劳动合同法为什么反响那么强烈,这感谢我们的网络平台和媒体的大力宣传,以及我们的员工维权的意识增强。但是还有大量的劳动者不了解法律,不知道怎样收集证据、不清楚怎样保护自己,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比如,事实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争议的时候,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假如劳动者拿不出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证据,劳动者很有可能败诉。因为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还有,我们的加班费用的问题,我们很多企业并没有……
编辑 | 阅读全文(1178) | 回复(3),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4 20:37
从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以来,就进入了法律的普法阶段。针对目前法律中对企业的要求提得很高,大部分企业人力资源从业者就开始针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漏洞进行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活动。
本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倾向劳动者方面,企业在08年1月1日以后立法的管理成本以及违法成本将增大。不管是从招聘成本还是从最后的管理成本都对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压力。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是企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专家,必须为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维护,减少企业的成本。企业老板从来不会去关心什么法律,他最关心的是企业的成本。因此,大部分企业的人力资源从业者都感到压力很大,都想走捷径走劳动合同法的空子。比如什么试用期,合同期、违约期、保密协议等相关的约定都有规避的方法都很有讲究。但笔者认为,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应该正视劳动合同法,不要总是在想怎么去钻法律的空子,怎样才能更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 | 阅读全文(115) | 回复(2),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3 20:24
在各位劳动者和企业的HR眼里,辞职申请就是辞职报告。甚至有些人把申请和报告并在一起。标题叫申请报告。什么叫申请呢?申请是单方面向上级或者对方提出自己的要求,请上级或者对方同意自己的意愿。而报告就是说明事实,并告诉对方自己现在想做的情况。
下面是发生的一例仲裁案。张某某是某饭店总经理,由于该总经理在国外结识了一个外国人。然后外国人由于对国内的情况不了解,就全权委托张某在国内开一家餐厅。张某负责公司所有的事情,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张某经济效益不好,拖欠了工资。张某就写了辞职申请书。公司为他办理了退职手续。现在他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提前30天的代通知金,并且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公司拖欠公司自己提出辞职。提出从2003年到2007年8月支付加班工资。饭贴2000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张某自己写的辞职申请书,是个人单方面向公司做出的行为,对劳动者提出的补偿金……
编辑 | 阅读全文(977) | 回复(5),刘新苗 发表于 2007-9-5 20:29
2007年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将在北京召开。社会各界、世界各国都在关注这次中国的盛会。在这次大会中,有来自全国各地各行各业的代表。所谓人大代表为人民,党和国家的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各行各业都有代表,可是唯独股票行业没有代表,有言论说现在农民兄弟现在也能进入人民代表大会。
股市在我国已经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经历过10多年的发展,从今年年初到目前一共8个月时间股市已经走向空前的盛况,由接近2000点到5200点。长三角地区市民基本全民皆股。在今年年前的六年左右,股票市场相当冷淡,可是目前门庭若市。人人见面,就是你炒股了吗?今天涨了吗?等等,已经股票成为了一些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大部分单位对员工炒股显得特别的无奈,还有的甚至辞职回家炒股。
股票市场虽然有人笑有人哭,但它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解决了很多下岗市民以及失业的就业问题,希望股……
编辑 | 阅读全文(135)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9-5 19:32
在近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在不断加强,法律法规已经深入到HR心里。从总体角度来看,确实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笔者认为HR的工作不仅仅是为劳动合同法而服务的。企业中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量都很大,招聘、培训、薪酬、考核等大量的工作等着他们去做。好象从目前的感觉来看,好象HR都是为劳动合同法而服务的。确实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的基准线,是我们从事人力资源同行遵守的强制性法律。但我们不能因为法律对我们的要求过高,而将其他的人力资源模块推迟或者停滞。这样人力资源岂不退步了十多年,好象回到解放前。这绝对不是我们法律制定者所能看到的,人力资源体系刚刚建立,又回到从前。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事实,我们无法去改变。只有在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把我们最基础的工作做好,把工作做细致。首先把握好招聘关口,不要随便对劳动者承诺。特别是招聘宣传不要带歧视性以及夸大海口乱宣传,避免将来劳动者告你欺诈。其次……
编辑 | 阅读全文(283)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9-5 19:32
时代报于8月2日报道了一个德国某出版集团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公司取消了一个项目。5月份的某一天,宣布项目解散她所在的小组,当天下午包括她所有的项目组成员都收到了去职赔偿金的通知。由于她当时已经怀孕了13周,经过两个月的劳动仲裁,终于恢复劳动关系。但是恢复劳动关系的当天,却意外的收到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主要是植物养护、清理厕所,并且安排在没有空调房的房间上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由于没有多于岗位,并且也属无奈。同时公司没有降低她的薪资标准,也完全符合劳动法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9000元每月扫厕所应该是世界上最贵的清洁工。但是,目前包括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办法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其实这也是本次劳动法没有完全修订好的一个漏洞。现在只能靠个人和企业协商解决。从长远来看,这个企业在藐视职工的权益,同时也是对只是的不尊重。浪费社会知识资源,不重视知识和员工的个人权益。……
编辑 | 阅读全文(885) | 回复(2),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4 20:43
八月三日下午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才服务中心邀请,为该中心部分员工、派遣企业大客户单位的人力资源专业者讲解《现行法律与劳动合同法解析》讲座。参加这次讲座的大概有70人左右。讲座与2:30分开始,5:00结束。5:00到5:30分进行答疑。由于这次对课件进行了试讲并且总结了上课的经验。感觉达到了自己的期望。从反馈的结果来看,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在要求互动方面和需要提供大量的案例方面。在以后的课程中一定改正。非常感谢来参加这次来分享劳动法带来快乐的人力资源同行。同时也感谢新区人才服务中心老师以及她的同事精心周到的安排。在此表示感谢!
在本次课程中,大家讨论的很激烈。也提出了很多的目前还不能说的很明白的问题。比如:
1、      退休人员以及协保人员还有大学生做全日制实习的工资支付的问题?
2、    &nbs……
编辑 | 阅读全文(882)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4 20:41
可以说在全国总体情况来看,上海人对社会保险比其他的任何城市的居民都重视。社会保险在上海人的俗称为“劳保”,即劳动保险。原因之一就是上海市民已经体会到社会保险带来的好处和没有社会保险的难处。如今,上海人求职在应聘的过程中总是在咨询招聘单位,单位是否交四金。因为交了四金就感觉到将来有保障了。虽然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市民有些感到失望,但是市民朋友还是觉得很重要。失望的是目前单位交纳的部分基本上都已经备统筹掉。政府也没有办法,因为在93年以前是没有交纳社会保险,但这些人已经退休。有人跟我说,现在社会保险有些劫富济贫的味道。另外,上海的社保资金还存在一些问题。幸好的是目前已经在做实个人帐户。但是,这样又按照老人老算法,新人新算法。我们始终算不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变化。
社会保险是上海人对退休以后的心灵和生活来源的寄托。上海人老的时候不靠儿女,外地人基本依靠儿女。应该说上海人是精……
编辑 | 阅读全文(88)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3 20:26
张某2005年1月20日进入本市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合同期限到期以后,该公司并没有终止劳动合同,张某仍继续在该公司工作,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5月张某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加工资,负责人不同意,于是张某口头辞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该公司很快为张某办理了退工手续。张某不服,要求该单位支付代通知金1个月工资,并且支付补偿金以及仲裁费由单位承担。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单、以及退工单。单位另外提供了一份张某交接单。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认同,但坚持是张某口头向负责人提出辞职,不愿意补偿。
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员工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并且单位已经为员工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且退工单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使用,一是劳动合同终止、二是合同解除。这是单位的行政性手续,具有法律效率。员工口头提出辞职由于没有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认同。另外单位提供的交接书不能证明所有的交接都是解除,员工换岗也……
编辑 | 阅读全文(98) | 回复(1),刘新苗 发表于 2007-8-23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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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企业都存在员工迟到、早退克扣工资,进行罚款的现象。还有的更加严重的事情动不动就进行罚款。好象这些罚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某公司员工迟到早退1分钟按照10元计算。还有的公司在员……
编辑 | 阅读全文(205)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5-28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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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不诚信求职和招聘员工的企业都需要支付赔偿金。这是在6月29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目前有70%的求职登记表以及简历都有虚假内容。将来这些材……
编辑 | 阅读全文(100)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5-27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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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国人力资源沙龙的邀请,7月28日下午1:20分开始在用友软件公司会议室为来自不同行业的50多位的HR同行讲《新劳动合同法下的招聘应对策略》课程。本来我的课程安排只有40分钟,后……
编辑 | 阅读全文(113) | 回复(0),刘新苗 发表于 2007-5-23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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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m2003
    2008-7-23 9:37

    jianlysmile
    2008-7-19 15:40

    jianlysmile
    2008-7-19 11:31

    kingdeemark
    2008-7-13 11:42
    匿名用户
    2008-6-11 14:0

    匿名用户
    2008-5-12 16:57

    new_qin
    2008-4-10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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