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一定要为特殊劳动关系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
什么叫特殊劳动关系呢?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
5.退休人员;
6.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
7.符合前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是本市首例因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伤发生而裁决劳动者胜诉的案例。上海市
商业会计学校认为区劳动局认定其与
今年4月,有关部门给出了审查意见,认为《特殊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本精神。从这一点来看,
商业会计学校又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前天,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区劳动局保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法定职权。被诉工伤认定结论的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案例由新民晚报提供)。
笔者认为:现在本市大量企业使用特殊劳动关系的几种类型的人员,主要原因是不用交纳社会保险,而且工资比较低。但是并没有想到发生工伤以后该怎么办?还一直认为特殊劳动关系者与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而且也是目前的争议之处,就是特殊劳动关系怎么大于劳动法,当然以上的案例如果发生在外地,劳动者肯定败诉,说明在上海工作生活还是有保障的。特殊劳动关系是上海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法规。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后对大学生在企业工作以及退休的协保的上海企业一定要为那些劳动者购买保险,假如出工伤以后,按照工伤条例,你承担不起。不要以为大学生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但新法出来以后已经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合同一定需要签订,不能交纳保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千万要记住为特殊劳动关系购买保险,以免让单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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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jianlysmile
2008-7-19 1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