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上班一定是加班吗

争议焦点
徐师傅半路出家学烹饪,拿到资质证书后就从事厨师工作。现在某单位担任食堂厨师一职至今已有四年之久,虽然没有签订合同,心里有点想法,但仍工作认真。厨师工作有其特殊性质,每周上班六天。近期单位为了提高效益需要精简人员,由于在职员工少了,所以厨师也要精简。
2006年7月19日徐师傅接到单位的通知,告知其第二天不用来单位上班了。徐师傅虽然心里觉得不舒服,但也无奈。只是觉得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经过咨询后,随即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四个月工资及周六上班的加班工资。
庭审答辩
在仲裁审理中,单位也觉得在与徐师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做法欠妥,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因此愿意支付徐师傅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对于徐师傅要求的周六的加班工资,单位答辩称由于徐师傅的工作岗位特殊,实行的是综合工作制,周一至周六每天早七点上班准备单位员工的午餐,至下午一点整理完食堂就可以下班了,每周工作36小时,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因此不存在加班现象,并提供了单位的考勤记录。双方对考勤记录无争议,但是徐师傅认为周六属于休息日只要是上班了就应该是属于休息日加班。
劳动仲裁
区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中查明,该单位对特殊岗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向有关部门申请了综合工时制。是以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为计算单位。超过该工作时间即为超时加班。单位向仲裁庭出示了考勤记录,对此徐师傅无异议。对于未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单位表示同意按规定予以支付。仲裁委向双方解释法律的规定,作了一定的调解工作,双方最后以调解结案。单位支付给徐师傅提前一个月的通知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徐师傅放弃对加班工资的请求。一桩争议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平和地解决了,双方都很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标准,周六上班是否就是加班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第三十八条也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之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对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作了调整,明确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由此看来,徐师傅的工作时间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按照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周日为周休日的工作制度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和休息时间,这是一种标准工作时间。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则由于其生产的特殊性和工种的特殊性,不可能用每天8小时的时间来确定,如列车员、飞行员、司机等工种。于是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属于特殊工种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报批劳动行政部门,但是每周工作超过总时间的,仍应计算为加班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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