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4 13:30:44

伪造学历当上教师 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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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技术学院诉称,2001年2月,贵州人石某以其具有计算机应用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网络工程师资格,到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应聘大专计算机任课教师一职,并向原告提供虚假伪造的学历证书等。随后,双方签订了三份《聘用协议书》,聘用时间自2002年2月至2005年1月止。校方则以石某提供的学历和资格水平为标准向他发放相应的工资待遇。
  由于石某教学质量较差,引起学校对其学历及资格证书产生怀疑。2005年3月1日,该学院向贵州某学院查询石某的学历及学位证书的真伪性,被告知“查无此证”。经贵州某学院教务处确认,石某的毕业证书与学士学位证书系伪造。据此,其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也被确认为伪造。于是,2005年7月,原告通知石某解除劳动关系。
  石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缴2001年至2003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公积金,支付经济补偿金、退回被扣工资、兑现等级考试奖励及办理失业手续等。2005年11月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校方支付石某经济补偿金8842.5元。校方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因石某在应聘及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校方提供伪造的学历、学位证书与网络工程师资格证书,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校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当事双方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由于石某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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