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15 13:30:44

将员工辞职说成旷工 一公司被判赔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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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员工处理不当也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家公司将员工辞职说成是旷工,构成了对员工的名誉损害,应赔偿该员工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及其他损失,并书面赔礼道歉。
  该员工徐某在4年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一名副经理同意后一直没有上班。去年初,他去另一家公司应聘并顺利通过初试,但最终未被录用,原因出于原任职的公司对他作了违纪旷工处理,有劣迹在身,应聘的公司当然不愿录用。得知这一情况,徐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经法院查实,被告公司的一位副经理确实在徐某的辞职申请书上签了字,后来公司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持续旷工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并开出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书,还在其上写明解雇原因。公司将“通知书”交给了当地镇劳动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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