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博客 > 马东方 > 〔转贴〕一个愚蠢和没有道义担当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从人间惨剧“一尸两命”说起(朱鲁子) (入选推荐日志,加10币)
2007-11-28 22:20:00

〔转贴〕一个愚蠢和没有道义担当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从人间惨剧“一尸两命”说起(朱鲁子) (入选推荐日志,加10币)

看了一些评论,惟觉朱鲁子先生说的比较能切中要害,转贴于此

 

一个愚蠢和没有道义担当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从人间惨剧“一尸两命”说起

朱鲁子

公元2007年11月 21日,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一个寻求医院救治的孕妇,生命垂危之际,由于家属不签字,医生无权做手术,结果本可挽救的产妇在30多名医生(还有好多病友及其家属、警察等)面前生生离去。这是一幕能够揪痛所有人心的人间惨剧——“一尸两命”。

事实很清楚,家属“肖志军”在签字问题上做出了错误的决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遵守了医疗法规的规定,属于无责任方。

难道事情就这么简单吗?!——决不是!

客观地说,医院和医生有能力阻止却受制于所谓的医疗法律法规未能阻止而是眼睁睁地看着这幕惨剧在眼前发生,这在良知和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因此,我认为,医院和所有在场的人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主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而是“道义”上的。

通观此事件,有一个我们不容忽视的事实是,病人和家属都是文化程度很低的人(肖志军为初中文化),且是经济极为贫困的人(来医院时只带了100元钱!)。这样的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这样的大医院,面对各种现代化的医疗设施和昂贵的医药,在患者作为弱者的医患矛盾不时见于媒体的今天,他们的第一反应必然是:走错门了。我认为,这是家属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最主要的客观原因——尽管有医院免费医疗和病友承诺给他一万元。不难想到,在金钱决定一切的当今社会,让一个遭遇了极其特殊的危机情况的普通人在举目无亲的情况下独立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决定,是很困难的。特别是,肖志军和孕妇根本没有意识到病情严重到危及生命的程度(他们仅仅当成普通“感冒”),且认为预产期尚未到,并不需要剖腹手术。总之,孕妇及其家属在客观上没有能力预见到悲剧的后果。后来,在事态发展到最危急的关头——孕妇失去意识、生命垂危之时,家属肖志军已经彻底丧失了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决定的能力。——悲剧,就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

一面是家属的愚昧和固执——其实是在巨大的危机面前昏了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所谓精神科医生甚至警察给肖志军作的精神鉴定明显是有问题的),一面是手术必须有家属签字的明确的医疗法规,在人命关天、孕妇和胎儿生死攸关之际,那么,作为医院和医生,甚至其他人就彻底束手无策了吗?!

不!人们并不是彻底地束手无策,不客气地说,是人们的愚蠢、迂腐、麻木、冷血和缺乏道义担当直接地制造了这幕悲剧!——在场的每一个人,都难逃良心的谴责!——何以如此血口喷人?

一、 如果医院院长是个有道义担当的人,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他满可以“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毅然决定为病人实施手术;——如是,在现代医疗条件下,则这一悲剧断不会发生。

二、 退一步说,如果院长有智慧,他应该现场请旁观病友及其家属或医生们签字证明,并在录像条件下实施救治;甚至其他人也可以做这样的提议和呼吁——这是最佳选择,应该相信,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有可能的;这可作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的法律凭证。

三、 下策,如果有一个人一掌将肖志军打晕,使他暂时丧失行为能力,并宣布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在场的人们也可能会认可的,手术也应该能够进行;——这需要智慧和道义担当,非一般人能够做到,但在特殊情况下,是需要人们具有这种道义担当的。(我自己认为,如果我在场,在呼吁众人签名无果的前提下,就极有可能采取这一极端行为)。

四、 ……

五、 ……

事实上,人们有可选择的余地还有很多,可是,愚蠢、迂腐、冷血、没有道义担当的人们放弃了选择,——两条活生生的生命就在众目睽睽之下终结了!

什么也别说了!——一个愚蠢和没有道义担当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

朱鲁子

200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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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有人说贫困是这件事发生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贫困仅仅是表面上的诱因,根本原因是大家都不敢承担丝毫责任,哪怕以牺牲别人的命为代价。见义而不敢为。

想想一群理智思想健全、不乏同情心、有能力施救的人眼睁睁看着一大一小完全可以健康活下来的生命离世,就可以看出事情有多荒谬了。

为什么说贫困不是根本原因呢?

我们设想一个极端的情况:要是该丈夫别有用心,装疯卖傻,顺水推舟想害自己的妻子呢,同样可能发生这种惨剧。那医院岂不是帮凶?

发布者 马东方
2007-11-28 22:39:59


内心贫穷的人们。
细想,如果我在,也许我也成为这些人中的一个,而没有那份魄力出来呼吁下,也许吧...
深思...

发布者 张赛静
2007-11-29 9:34:30


你们假设的前提是:病人被救活的情况下;如果病人没有被救活呢?这个时候责任谁来承担?你不是责任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觉得我们的社会只有真正执行了法律的规定才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事情没有人执行,这才是社会的悲哀。不要靠煽情来颠覆社会。

我为那名产妇悲哀,自己的命运为什么要掌握在别人手里,为什么不选择自己画押。

发布者 水弯弯
2007-11-29 13:23:52


引用 北京融智通慧管理顾问公司 发表于 2007-11-29 11:58:40 的话:
你们假设的前提是:病人被救活的情况下;如果病人没有被救活呢?这个时候责任谁来承担?你不是责任人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觉得我们的社会只有真正执行了法律的规定才是一个有希望的社会,我们现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的事……


首先是不是主动施救的问题,其次是能否救活的问题。

在本案例中:救不救是道德、智慧问题,敢不敢救是勇气问题,能否救活是能力问题。

本案例中救人,存活的可能性极大,不救则 必死无疑。

医生违规救人,即使救不活,牺牲的可能是自己的名誉、信誉、经济损失、或者背个处分,至少不会抵命,而且更大的可能性是救活。

很多人都会说,我愿意帮助人啊!但是,一点点的风险,一点点损失都不能承担。拉人出水还怕湿手,救人之前把自己放到保险箱里,怎么救人?

哪一个见义勇为跳水救人的人能保证一定把人就出来?能保证不把自己搭进去?所以他们是英雄。

英雄需要牺牲、需要极大的勇气。普通人能好好活着,要承担责任,也需要勇气。

时刻关注自己的利益,一点责任都不敢承担,这种心态发展下去,就是“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为”的极端自私、自救、自保行为。

然而可笑的是这一句本来是“拔一胫毛以利天下而不为”,是从爱护,珍视生命的角度出发的,胫毛,人腿上的毛,生命的一部分,现在成了草菅人命。

说到法律,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也就是说,现有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抛开患者家属不正确的意见抢救生命的义务和权利。

http://vip.bokee.com/20071126429042.html

这再一次证明, 法律是由人来执行、人来解释的,没有人心,法律是靠不住的。


发布者 马东方
2007-11-29 16:48:23


如果你引用的条例是可靠的话,那就是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够,而非愚蠢和道义的问题。

如果你引用的条例是可靠的话,那就是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不够,而非愚蠢和道义的问题。

同意此观点.

发布者 14248423
2007-11-30 8:34:31


同意此观点.

发布者 14248423
2007-11-30 8:34:37


同意此观点.

发布者 14248423
2007-11-30 8:34:50


同意此观点.呀,真是悲惨呀!

发布者 14248423
2007-11-30 8:35:19


怎么又整到民族上了

发布者 saba
2007-11-30 14:41:27



发布者 tdk969
2008-9-3 2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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