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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5 11:47:18

公共安全事件政府应当买单

公共安全事件政府应当买单

  公共安全事件引出的不只是“问责风暴”,还有善后问题。善后问题,很大程度上也就是钱的问题。死伤已是事实,损害已经造成,能求的也就是死者家属如何安抚,伤者如何治疗。于是大家又盯紧了政府的钱袋,财政不能为不法企业或者不法之徒买单,因为公民没有这样的义务。 真是这样吗?我又在怀疑。哪怕在成熟的法治社会,政府不为公共安全事件买单,恐怕都是事实上的无理。

  公共安全事件,处理的第一原则是快速应对,而非确定责任。快速应对,包括事态控制、救援救治,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决定,使受害者获得解救,使死难者得以安息,是首要问题;当发生经费问题时,钱由谁出?谁出能够保障公共安全事件中受害者与死难者的权益最快实现,就可以由谁出。由财政垫付,由财政支付,还是由责任方垫付或者支付,都是下一步考虑的事情。

  救命优先于算账,这就是以人为本。紧急事态中,医院不能要求先行交付医疗费,消防车不能要求先行交付出车费,社会资源也可能被紧急征用。这符合人情,而非对财产权属的侵害。既然如此,公共安全事件中,财政先行出资垫付就是很正当的做法。接下来,可能面临的问题是这些垫付的钱,这些公民交给政府的钱是否能够收回。原则上,当然是划分责任,由直接责任方向受害者支付,从而财政垫付的钱得以收回。然而,不法也好,合法也好,一个企业或一个行为人有时有能力承担其经济和民事责任,但重大公共安全事件,往往会有“你负不起这个责”的情况,因此,更多的时候,企业或行为人可能没有能力承担其经济和民事责任。这样的时候,财政不买单谁买单?

  财政买单,最终当然是公民买单。事实上,为公共安全事件买单,本身也是公民纳税的一个合理用途。公民纳税,不只是供养政府,而且是为公共事务提供财政支持。一个安全事件既然已是公共事务,那么由政府来买单也是理所应当。不管公共安全事件是由不法企业造成、违法行为造成,还是由政府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为了处置这一事件,财政不是不必出钱,而是有责任出钱。垫付也好,最后支付也好,都不能说在政府的责任之外。

  这样,在公民不想买单与政府应当买单之间,就形成了矛盾。公民不想买单,是因为公民认为在有明确责任方的情况下,应当由责任方来承担经济责任;政府应当买单,是因为不管有没有责任方,政府不能不立即处置公共安全事件,而且支出的经济成本未必能够收回。矛盾怎样解决呢?这只能由公民选择由谁来主持政府,从而形成责任的分担。政府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服务,公民有权去组成新的政府;同时公民因为选择怎样的政府,从而政府为公共安全事件支付费用,也就是代表公民去支付费用。对公民来说,既然选择了一定的政府,那么也相应担负选择的后果;对政府来说,既然由公民授权,那么也就必须接受公民的制约,这样,公民可以通过各种制约手段防止政府懈怠,从而减少出现公共安全事件的机会。

  这就是正常的状态。公共安全事件必须得到迅速处置,政府必须为此而承担各种责任,其中包括经济上的责任,财政买单不仅是应当的,在很多情况下还是必须的。财政买单,就是公民买单。公民应当苛责的,不是公共安全事件出现以后财政买单,而是政府要避免公共安全事件频繁出现。事后政府要买单,这是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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