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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阅读全文(5) | 回复(0),seon002 发表于 2008-7-9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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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阅读全文(667) | 回复(2),seon002 发表于 2008-3-29 13:56
职务与职位的区别
 
 对话:
 
   1、刘建华   人力资源总监  Hr Dept  迪信通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迪信通商学院  2007年领导了迪信通集团Oracle HR系统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2、何瑞娟   北京爱尔的科技(AIT)有限公司的eHR资深实施顾问
   3、程时旭   eHR顾问
   4、王秀丽   专业HR
 

【问题探讨】职务与职位的区别

 
刘:这是一个基本概念,请大家说出职务和职位的区别!
 
王:职务即工作(job),它是指企业员工所从事工作的类别。职务是指由一组主要职责相似的职位所组成,它是由实现企业职能的一个个具体活动所构成的相对独立体。
     职位即岗位(position),它是指在一个特定的企业组织中、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由一个特定的人所担负的一个或数个任务所组成。简单地讲,职位是指企业的某个员工需要完成的一个或一组任务。
     即职务表示的是工作的类别,而职位表示的是工作任务。
     工作中两者好像是混用的吧?好像在对于任用人员来说是多用职务,对于组织来说多用职位。比如说张三曾任厂长职务,张三离职后,该公司的厂长职位出现空缺。
 
刘:呵呵,简单的说,人力资源经理就是职务,而迪信通北京分公司人力经理就是职位。
     职务是类的集合,职位是具体到某一个点上。组织+职务就是职位。
 
〈插嘴〉: 职务强调任务 职位强调的是位置
 
程:eHR系统目前基于3种模式:
     1、人+部门+职务体系。这种情况下,系统里不需要职位(Position),统一系统里定义标准职位——即职务,人直接挂在部门下面。
     2、人+职位。系统里没有标准职位即职务。系统实施比较简单,不需要梳理职务体系,重大的缺陷就是系统无法对工作信息进行有效的统计,因为系统里没有标准职位的代码参照,你可以要求输入统一的名称,但是名称不具有唯一性,有的人可能会输错。
     3、人+职位+职务。这里职务是职位的抽象,即标准岗位,在集团-子公司的架构里,子公司可随意输入具体的职位,只需要将该职位归属到在集团统一定义的标准岗位(职务)即可,在这里职位必须由集团层面统一定义,子公司没有职务定义权。
     目前用友的系统NC HR支持2+3。嘉扬系统支持1、2。Oracle、SAP支持1、2、3。铂金、万古只支持1。金蝶k3用友u8、金益康、宏景、朗新只支持2。
 
程:职务是一套独立的体系。和具体集团下的公司没有关系。
     但是职务和组织属性还是有关系的。比如对零售企业来说,大卖场、综超、便利店的采购、理货员职责是不一样的,属于不同的职务。在人力资源系统里,只能这样处理:分别叫做大卖场理货、综超理货、便利店理货,但是这样太复杂了,目前大部分系统也只能这样区分。
     做的比较好的是Peoplesoft,它能用两个字段来定义一个职务:设置码(setid)和职务(Job code),这样的话,都叫一个名称比如理货员,使用同一个职务代码,但是通过设置码来区分不同业态的职位。
     在Oracle HR将来的版本里,要采用Peoplesoft这种设计,据说他们已经统一了。
     国内还没有公司采用这种设计。
 
何:本人是eHR咨询顾问,我在给客户实施HR系统咨询时,是这么讲的:
     组织架构包括:组织单位、职务、职位、任务、工作地点
     一个组织单位包括一个或多个职位
     一个职位由多个职务来定义
     一个职务用多个任务来描述
     一个职位在某个工作地点进行
     一个职位由某位员工担任
     职务:是对企业中工作责任的总分类。企业中每个职务是唯一的。但可由一个或多个员工拥有该职务。
     例如:秘书职务,可在企业中建立一个秘书职务。然后定义20位员工拥有该职务。其他如:经理,助理等。
 
程:采购助理,财务助理,行政助理这些都是职务,不是职位或者岗位,职位是“部门+职务”。目前国内有的的系统这方面存在重大的缺陷。
     职位:是已经指派给某人的职务,是在企业一层建立的。在建立了职务之后,必须建立必要的职位,职位继承了相应职务中所包含的任务,但它也可有额外、特定的任务。不同的职位可执行一个职务中相同的任务,一个职位可由一个人担任,也可以是空缺的。
     例如:对于助理职务,可以定义采购助理,财务助理,行政助理等。
 
刘:支持程老师观点,基本概念的理解非常重要!
 
何:俺深为作为一名EHR咨询顾问而不能将所要表达的意思阐述清楚而汗颜啊,我不认为我对职务职位的理解与建华、程老师及4楼秀丽、13楼刘芳的理解有本质出入。或许我应该写成采购部助理,财务部助理,即是“部门+职务”的职位模式。
     我实施过的EHR项目中,已实现楼上所述1+2+3模式,在系统管理模块,分别对组织--职群--职务--职位开发了代码灵活化关联维护功能,即用两个字段来定义一个职务:设置码(setid)和职务(Job code),这是符合客户需求的,先后得到LG,LS,LP,MANDO,GS,POSCO,SINOSOFT,SIMONE,LOTTE,PN,Hyundai,O-ZONE Fitness,WooriBank等知名客户的认同。
     在此再唠叨两句,希望感兴趣的BAR友进一步沟通。
 
程:何瑞娟顾问:
     看来你是北京爱尔的科技(AIT)有限公司的顾问啊,做得不错。

     首先说如果是使用“人+职位”的构建方法,这里职务是独立的,职位通过部门+职务来定位。
     这种情况下,你说的是职位名称,这个怎么叫都是可以的,你也可以不使用部门名称+职务的叫法,而直接使用职务的叫法,比如秘书,也可以叫人力资源部秘书。我说的是定位,即靠什么确定它的唯一性,职位在这里靠“部门+职务”来定位。
     这个可以用一种方式来验证,假如你用你所说的职位名称来建立职位关系,就会出现通过名字无法识别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在设计工作流的时候,非常麻烦,因为弹出来的窗体里的职位关系图你分不清楚究竟是哪个部门的,除非带部门一起展现。你说的那种情况下,是无法打印职位结构图的,因为生成的很多职位名称都一样。这时你定义的职位的名称用的是职务的名称,但是ID用的是“部门+职位”的联合主键。

     至于使用“人+部门+职务”来构建系统,这里就没有职位的问题了。你可能大部分情况时使用这种方式构建的系统,铂金系统甚至只支持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构建的系统很漂亮,但是有个问题,当客户规模很大的时候,职务无法及时定义的时候,系统的维护很成问题。因为这个时候的职务是独立维护的,具有独立维护职务权限的用户毕竟少数。当某个子公司产生一个“安全部经理”的时候,这个职务究竟设置的权限属于整个集团,还是属于该子公司?所以Peoplesoft产生了设置码,就是SetID(设置码,或者说设置区域)来解决这个问题,明确维护权限!假如系统设置了该子公司的SetID,哪么“该安全部经理+该SETID”是该子公司的职务!而不是整个集团的职务!Peoplesoft在设计全集团维护的职务时,用了“share”的SetID来区分,意思就是全集团共享的职务。
      所以,真正理解“人+部门+职务”这种设置模式,需要了解SetID的作用。国内系统的问题就在于没有SetID来区分用户的设置权限,在嘉扬、万古和铂金的系统里都没有看到,这才是Peoplesoft HR在系统结构上和这些系统最大的区别!
编辑 | 阅读全文(940) | 回复(1),seon002 发表于 2008-2-13 22:24

 

 

本套教材是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及其它管理类本科生、MBA研究生必修教材

课程设置:

第一章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第二章  知识经济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挑战

第三章  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环境

第四章  人力资源规划

第五章  招聘与录用

第六章  员工挑选测试

第七章  人力资源培训与开发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九章  薪酬管理

第十章  职业生管理与职业发展

第十一章劳动关系管理

第十二章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三章 人力资源的跨文化管理

编辑 | 阅读全文(1444) | 回复(22),seon002 发表于 2007-12-11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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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阅读全文(639) | 回复(6),seon002 发表于 2007-11-8 18:33
人力资源管理书籍,MBA/DBA实战讲义!供参考!!
编辑 | 阅读全文(1360) | 回复(33),seon002 发表于 2007-9-27 11:17
多个劳动合同法学习资料汇总,有助于HR管理人员更好理解新劳动合同法,提供对应应对措施!
编辑 | 阅读全文(8589) | 回复(498),seon002 发表于 2007-9-19 11:28

最详尽的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箱!

编辑 | 阅读全文(5562) | 回复(254),seon002 发表于 2007-9-19 11:14
 

企业管理咨询是一项科学性很强并且具有创造性劳动的工作,这对担负咨询的人员在思想、作风、学历、知识、能力以至体质、精力方面的要求都是很高的。根据美国咨询公司的经验,对咨询顾问主要素质的要求,可以概括为十四项(我的理解):

1.     身体健康-最基本要求,具体点就是能连续熬夜或通宵工作,具有快速恢复体力的能力!

2.     通晓职业规范和礼仪-顾问个人修养和综合素质的主要体现。

3.     举止稳重-凡事有耐心,永远不要被客观情况所左右。

4.     有自信心-自信方案中的字字句句都经过仔细斟酌和考量,永远可以自圆其说。

5.     讲求效率,有干劲-所有的报告都是在最后一刻修订的。永远对没有交付的报告进行修改,先是内容,后是格式,最后是字体和颜色

6.     正直,可信赖-做人的基本原则之一

7.     有独立工作能力,不屈从他人的观点,能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经验做出判断-与第四条呼应。但是首先要有正确和完整的分析逻辑思路,全盘考虑立体思维。

8.     机智-顾问的素质之一。察言观色,懂得利用迂回战术

9.     英明善断,有正确的评价能力-职位越高越重要

10.  有高度的分析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评价咨询顾问功力的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简单说就是具备通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

11.  富有发现新事物的观察能力和创造性的想象力-逆向思维,善用推理!

12.  有交际本领,能正确理解与处理人事关系;善于接受他人提出的新观点、新建议;能够赢得信任和尊敬,能够说服别人接受意见并参与解决问题-咨询顾问的另外一个可贵品质!是赢得客户的关键要素!

13.  有口头表述、写作及图解说明能力-基本功。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14.  心理方面成熟,冷静客观地采取行动,不易受外界的影响而偏离正确的方向-除非技术原因导致的漏洞和分析问题的逻辑出现问题,否则永远不说 i am sorry, you are right

编辑 | 阅读全文(1307) | 回复(4),seon002 发表于 2007-9-19 11:1

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十五大比照解析

何永强、王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从200512月开始,历经了一审、二审、三审、四审讨论,直到今年629日正式通过,跨越了1年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尤其是HR管理者,无不关切着每一次的法案审议。现在《劳动合同法》终于尘埃落地,它的颁布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劳动者的切身合法权益,它的实施也必将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发挥出非常积极的作用。

比较《劳动合同法》和现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我们可以看到,即将在明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加重了砝码,在劳动合同的书面订立、试用期的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和着重强调,在监督检查方面亦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作为劳动者,我们要了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切身保障,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的HR管理者,我们更要要分析《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比较,从中更加规范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法》,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之一。

我们通过以下十五个方面对《劳动合同法》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比照,对《劳动合同法》作个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对比一: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境内的企业

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与其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社会团体

 

【变化解析】

分析以往的劳动关系的纠纷,不难看出有以下一些矛盾: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无法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一、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二、明确失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三、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法规定执行。

 

 

 

对比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连续工作满十年

连续工作满十年,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退休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后

 

用工起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合同的

 

 

【变化解析】

《条例》中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没有相应的条款,只是在《劳动法》中有所涉及。《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了重新定位,以期在保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一、扩大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二、取消了劳动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规定;三、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然要书面形式。

 

 

 

对比三:劳动合同具备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条例》

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等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等

工作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纪律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