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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 15:42:18

【大嘴转贴】--中国·反垄断·公共福利--

国务院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 “国家垄断”是难题


http://news.tom.com  2006年11月06日 07时57分来源: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11月5日电(记者周凯)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上海市工商局主办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高级专家咨询会”上透露,反垄断法草案有望在明年上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而国务院也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

王胜明曾先后参加过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物权法(草案)等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透露,目前反垄断法正在修改过程之中,充分听取了包括国企、外企等各方意见,“争议不是很大,大家要有耐心”。

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它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更是被尊为“经济宪法”,在日本则是“经济法的核心”。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就颁布了《谢尔曼法》,继美国之后,日本、德国等都相继出台了类似的反垄断法。

早在1994年,我国便已将《反垄断法》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起草。随后,尽管反垄断法的制定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因各种原因,迟迟没能出台。有分析认为,反垄断法难产的原因众多,包括行政性垄断、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等。

今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并在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进行了首次审议。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本次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但反垄断法的内容非常复杂,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并没有时间表,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参加这次专家咨询会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著名经济学家樊纲表示,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是非常重要的市场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会是公平竞争的问题和垄断的问题,“集中度是高了还是低了?什么样的兼并重组需要审批?”他认为,反垄断法之所以迟迟出不了台,是因为有一个“国家垄断”问题。

实际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难产的原因还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都有意参与。在这次专家咨询会上,王胜明也被问到这个问题,他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表示国务院将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监管放到哪个部门,会非常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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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写在《反垄断法》出台前 打破石油垄断迫在眉睫(图)


http://news.tom.com  2006年08月21日 12时16分来源:新华网 
 
 


  石油垄断的危害

  最近继油价上调后又迎来了电价上调,这些引起了社会公众对垄断性行业的普遍不满。可喜的是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在温家宝总理的主持下,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这又让社会公众着实松了一口气,不过高兴之余难免还有些担忧,不知石油和电力能否算作行政垄断行业?其他行业我不懂,单就石油行业来讲,垄断给民营石油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带来的苦难太深了。“高油价”、“油荒”、“批零倒挂”等现象很大成分是行业垄断造成的。

  垄断造成的危害:

  1.行业垄断排斥竞争,使企业失去了活力、竞争力、创造力。依靠行政干预来获取的丰厚利润也使企业失去了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动力。企业不再是真正的企业,而是形同于政府的收费机构,成为第三税务部门。

  2.行业垄断的利润不是靠生产经营得来的,而是建立在对全社会其他行业的盘剥,并且是以全社会高额付出为代价得来的。垄断获取的利润是极不公正、不公平、不光彩的。

  3.行业垄断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石油垄断行业所谓的“计划”根本跟不上市场发展的变化。“石油定价机制”反映了目前成品油价格滞后,“油荒”、“批零倒挂”等仅是现象,真正的根源是垄断。

  4.垄断是滋生腐败、浪费的温床。垄断行业的成本是多少?那是他们自己制定的。真正的成本只有“上帝”和他们自己才知道。

  政府的两难选择

  石油行政垄断公司拿出许多唬人的理由和耸人听闻的理由来蒙骗公众。比如打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幌子,“石油是国家的战略物资”必须由他们掌握等等,使政府面临两难选择。其实道理很简单,常言道:“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如今社会公众看到的是:粮食市场放开,粮食多了,价格低了;还有钢材、汽车市场放开,钢材、汽车多了,价格低了。无论什么市场放开,什么市场就繁荣。“民以食为天”,“天”都可以放开,还有什么物资比粮食更重要呢?

  说得更严重一点,如果一旦国家出现突发事件,进入战时体制,政府完全可以使用政权力量,可以征用国内一切人力物力。至于国有石油行业的职工下岗问题,他们可以融入到多元化的石油行业中去,成为多元化石油行业发展的骨干力量。

  现在社会上还有一种模糊认识,如欧佩克、俄罗斯靠垄断组织和垄断公司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这一点不错,但必须看到的是:欧佩克石油国、俄罗斯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输出国,他们凭借垄断的力量来抗衡欧盟、美国,对石油的控制是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然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输入国之一,只有巧妙地采取多元化、多渠道的办法,放开市场,通过多渠道为国家获取石油资源,才符合我国国情。当今世界上很少有石油输入国的石油市场是垄断的。

  世界上经济后发展国家在传统的经济体制内引入反垄断法都遇到过两难的选择,因为政府不仅要限制影响经济发展的行政垄断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又要制定产业政策,扶植培育大型企业集团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些应该是政治经济学者们协助政府去研究讨论的问题。在这里我举一个生活中的普通例子:判断一个人身体好坏,医生的诊断固然必要,但他自己感觉身体是否不适,也是重要的参照依据。

  破除垄断,多方受益

  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的承诺,今年年底,石油市场彻底放开,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接轨已成为现实。其实接轨后,最大的受益者还是石油垄断行业中的两大集团。他们凭借垄断优势,可以得到更高、更多的利润,最苦的还是社会公众和国家。因为我国人均收入仅为欧洲、美国的1/30。低收入却要承受和国外相同的高油价,一定会造成社会多数行业生产成本加大,很多行业因为油价失去竞争力,造成国家经济衰退。同时为解决高油价的影响,国家还要拿出很大一部分财力给予适当补贴。与其“明补”、“暗补”,倒不如打破石油行业垄断,使全社会受益。

  1.限制行政性垄断,国家节省财力。石油市场引进竞争体制,既使国内油价与国际油价接轨,国内油价也会大幅下跌,无需国家补贴,还可以增加税收。用经济手段增加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

  2.限制行政性垄断可以使全社会各行业降低成本,消费者受益。

  3.引进竞争,打破行政性垄断,使原有的垄断行业可以增加活力,自觉加强内部核算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参与国际竞争。中国电信行业的实践,提供了打破行政性垄断很好的案例。

  4.打破石油市场行政性垄断,形成多元化格局,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为国家获取石油资源。

  5.打破石油市场行政性垄断,可以减少腐败、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最后明确一点,打破石油行业垄断并不是“革两大石油垄断集团的命”,而是更有利于增强两大集团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开市场使国有其他企业、民营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自由竞争,推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和谐发展,培养千百万个有活力的、高效率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们民营石油企业衷心盼望国家《反垄断法》早日出台。(齐放河北张家口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工商联石油商会会长 ) 


发布者 dazui
2006-11-6 15:42:50



成思危:垄断对消费者不公 应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图)


http://news.tom.com  2006年11月03日 11时56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经过12年的反复酝酿修改,《反垄断法》现在已经通过了一审。 中新社发 绍常 摄

  中新网11月3日电据中华工商时报报道,在11月2日举行的“2006年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论坛”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成思危指出,引入竞争机制,打破一些行业的市场垄断,可以实现对国家、对社会、对广大企业和职工、对消费者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成思危指出,利用政府的制度供给,垄断行业通过控制价格、禁止竞争进入等方式获取了巨大的既得利益,一方面垄断行业的高福利引发了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垄断经营也导致了绝大多数的消费者不时地处于被动而无奈接受“霸王条款”的境地,因此垄断行业的存在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广大企业和职工、对消费者的极大不公平。

  他认为,只有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成思危指出,“防止重复建设”看似有道理,其实,多数时候是一些利益部门限制市场准入的幌子,真正需要防止的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而不是以此为由设置门槛阻挠竞争。

  在以“非公有制经济准入与企业自主创新”为主题的本次论坛上,市场准入成了最热门的议题。成思危认为,在市场准入方面,非公有制经济遭受的是次国民待遇,在很多地区、很多领域都存在着偏见,受到较大的歧视。

  成思危介绍,经过12年的反复酝酿修改,《反垄断法》现在已经通过了一审,而全国人大将立足市场垄断地位的认定、有没有利用垄断地位争取不正当利益、对促进技术进步是否有利等三个方面的客观评判来制定《反垄断法》。(吴健阿飚) 


 

发布者 dazui
2006-11-6 15:43:09


 


防范“监管者被俘获” 反垄断法尚需跨越四障碍(图)


http://news.tom.com  2006年10月29日 10时10分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6月29日,在《反垄断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审议后,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我国终于正式进入了立法程序。中新社发井韦 摄

  提要-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不合理,可能导致类似可口可乐在国外购买一个极小企业也得申报的现象,对企业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都是不合理的负担

  -多家执法将导致资源浪费和执法冲突,执法机关地位不高不仅难以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也不具备足够大的权威处理大案要案

  -监管机构在被监管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在被监管行业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是错误的

  -一度被删掉的“行政垄断专章”可能重回草案。但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草案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没有任何进步

  -鉴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是一个独立和比较权威的机构,鉴于这个机构需要处理行政垄断案件,它最好是一个直属国务院的“部级”机构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这说明我国反垄断法指日可待。反垄断法的颁布将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反垄断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个法律的颁布将会有力地向全世界证明,中国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外,还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出发,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草案还借鉴了美国、欧洲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某些情况下对卡特尔企业给予“宽恕”的政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然而,另一方面,草案中仍有不尽人意之处,需再进一步讨论和斟酌。

  第一个问题是企业合并的申报标准。

  草案规定,如果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范围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其中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这个集中得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然而,这个标准没有考虑并购交易额,没有考虑被并购企业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法对很多境内外并购活动行使不必要的管辖权。以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俄罗斯一个汽水瓶生产企业为例。可口可乐公司在全球销售额超过了120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额超过了8亿元人民币。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可口可乐在俄罗斯购买一个极小企业,也得向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关进行申报。考虑到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有太多的企业并购活动,考虑到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司空见惯的现象,如果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并购一概得向我国政府申报,这不仅很多情况下的申报对企业是不合理的负担,而且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是不可承受的负担。因此,我国应考虑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和立法经验,使被管辖的企业并购与我国市场存在直接和较大的关联关系。

  第二个问题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

  草案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我国似乎仍将维持由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家执法的现状。反垄断法缺乏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问题是很大的。首先,多家执法无疑会造成执法资源的浪费,而执法资源则来自国家的税收。另一方面,多家执法不可避免地会在执法机关之间产生纠纷。根据我国现行法,公用企业的滥用行为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负责查处,价格垄断行为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部门查处,那么,公用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该由谁查处?这肯定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冲突。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在反垄断领域越来越多地承担着国际合作的任务,包括与外国执法机关进行信息交流和执法协助,在竞争事务方面进行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谈判和订立。2001年国际社会还建立了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各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国际合作的论坛。这种情况下三家执法的难题是,谁代表中国政府参加国际合作?当然,三家机构都应当有权参加。如果三家机构准备用同一个声音来说话,那为什么要有三家机构?最后,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如果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分属三家政府部门,这些执法机构充其量不过是局级机构。因为地位不是很高,且很不独立,它们不仅难以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也不具备足够大的权威处理市场竞争中的大案和要案,如涉及微软公司的案件或者与行业监管机构发生管辖权冲突的案件。

  第三个问题是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

  根据草案,对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调查处理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之就没有管辖权。这种做法不符合当前世界各国立法的潮流,而且很让人担心,行业监管机构能否有效地执行国家的竞争政策。经验表明,监管机构处理被监管行业限制竞争案件的最大问题是,它们在被监管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的争议中,往往站在被监管者的立场上,这即是“监管者被俘获”的理论。在我国被监管的企业大多为国有垄断企业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运用行政权力维护在位垄断企业利益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如经贸委等8部门1999年有关文件规定,除中石化和中石油外,其他企业一概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在经贸委等5部门2001年有关文件中,中石化和中石油被授予石油产品零售的专营权。因为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在权力配置方面一般不是以建立竞争性市场结构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为目标,这些机构一般没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不能适应反垄断的要求。还有一个问题是,我国在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银行、保险、证券等几乎所有于国计民生比较重要的行业都设立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如果这些机构各自适用部门法处理限制竞争案件,这不仅政出多门,会降低反垄断执法的效率,我国也不可能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市场竞争秩序。

  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并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对被监管行业的竞争案件有并行管辖权,即两个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中应通力合作:一方面,因为技术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理电信、电力等行业的限制竞争案件时应征求监管机构的意见;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处理竞争案件时,应就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竞争法专业问题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无论如何,在被监管行业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管辖权是错误的,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和地位,而且也不利于执行国家的竞争政策。

  第四个问题是行政垄断的管辖权。

  是否规制行政垄断,这是我国反垄断立法中颇具争议的问题,以至在立法过程中,行政垄断的专章一度被删掉过。不管政府机关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表现是什么,它们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即偏爱个别企业,排斥其他企业,或者偏爱个别部门,排斥其他部门,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本来有着平等地位的市场主体实施不平等的待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后果是扭曲和排除竞争,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大市场,“优”不能胜,“劣”不能汰,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和有效的配置。因此,反对行政垄断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不可否认,行政垄断不是一部反垄断法能够完全解决了的问题。然而,反垄断法对此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这有利于提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反垄断意识,有利于明辨是与非、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从而可以减少这种违法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不仅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也是推动我国政企分开和加速政治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制止行政垄断方面,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与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没有任何进步。即根据草案第50条,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对此没有管辖权。事实上,如果我国立法者仅依靠政府上级机关来监督检查其下级机关的行为,是不可能打破我国形形色色行政垄断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所有的行政性限制竞争实际上都是一种歧视行为,而在这些歧视行为的背后,都存在保护地方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经济动机,这些经济动机使得上级政府部门在其下级部门与非国有企业或者与来自其他地方的企业之间的争议中很难保持中立态度。第二,这里的“上级机关“不是专门的机关,也不是特定的机关,更不是特定的司法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会有很强的反垄断意识,不会对反垄断法有深刻的理解,即缺乏处理市场竞争案件的能力。

  实际上,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有权处理行政垄断案件是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如根据匈牙利《禁止不正当和限制性市场行为法》,匈牙利竞争局不仅有权处理行政性限制竞争案件,而且有权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市场竞争的咨询意见,以避免政府部门的行政规章与竞争法相冲突。在政府部门不接受竞争局行政劝告的情况下,竞争局有权向法院对行政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和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中的两个关键问题。没有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难以有效执行;没有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我国反垄断法在当前不会有太大的用处。当然,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取决于我国能否建立一个统一和权威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鉴于这个机构应是一个独立和比较权威的机构,鉴于这个机构需要处理行政垄断案件,它最好是一个直属国务院的“部级”机构。

  


发布者 dazui
2006-11-6 15:43:25


发布者 航空港
2006-11-6 16:01:52


对我有帮助,谢谢大嘴啊


发布者 Andre
2006-11-6 16:41:34


垄断还是需要的

发布者 smallpeach
2006-11-7 8: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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