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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16 12:53:09

[讨论]7月16日:关于加班费与几种工时制 (入选推荐日志,加10币)


最近公司生产中心打算集中安排年休假,正好与生产淡季配合实施,不想却引来了诸多问题,员工对于年休假的待遇问题提了许多,归根到底,还是跟加班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里我也不便多说了。还是谈一谈加班费的问题。
对于制造业来说,车间工人免不了要进行加班作业。管理人员的加班很好计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提到: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而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规定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很多人也直接关注这个加班费的支付标准,而没有注意到之前的一个前提,那就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这种情况下才会产生加班费。意思是如果员工没有完成劳动定额或给定的工作任务,即使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也不应作为加班计算。
所以,回归的关键点就是劳动定额的确立上,是否确立了明确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将直接影响加班的产生,以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特别对于计件工人来说,劳动定额即确定了单件产品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提到,“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对于综合计时工作制,以前总是听闻,没具体操作过,百度之后,是这么解释的:
实行综合加班计时制,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关子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 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其工时是按全年总工时来计算,以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加上加班总时限,为全年的最高工作时间,不可超过。
全年正常上班总工时为:20.83天/月×12月×8小时/天=2000小时;
全年加班时限:36小时/月×12月=432小时;
全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432小时;
半年最大总工时:(2000小时+432小时)÷2=1216小时;
则全年正常上班时间加上加班时间不超过2432小时,则属于合法。而超过2432小时,则为综合加班超时,属于违规行为。而不是单独计算加班时间是否超过432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应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不定时工时制度,得到以下部分资料。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目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类人员: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于无法确定职工延长的工作时间,所以不实行加班加点制度,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适用《劳动法》第44条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综合计时和不定时工作制,都具有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针对一些具体的岗位,而且都需要劳动部门审批方可执行(据说审批都会比较严格),没有履行这个程序,所实行的工时制度也就是完全无效的。

真是平时没有注意对这些方面进行细节学习,今天认真搜了一遍,觉得真是有很多以前没有注意的地方,如今碰到类似问题需要处理,才觉得作为HR,对这些劳动法律法规,实在是有必要读懂吃透,至少也得在劳动法律法规方面成为一个专业人员。

有制造业的HR朋友和法律专家,也都来谈谈这几种工时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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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布者 yoson
2008-7-16 15:01:20


我们针对此种情况已申报综合计时和不定时了

 


发布者 云歌
2008-7-17 13: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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