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萨-奥法案》遏制证券欺诈成效显著
《萨-奥法案》遏制证券欺诈成效显著
很长时间以来,一直以为美国的“安然”、“世通”等证券欺诈案件不过是另一个市场中发生的类似“银广夏”和“德隆”的故事,过去了也就过去了,并时常将安然和世通等视作美国证券市场监管无效的有力例证。现在看来,原来的理解有点简单化了。
虽然五六年过去了,但你现在仍然能够感受到安然和世通那一拨欺诈案件的存在,有关刑事、民事诉讼还在继续,判决结果的报道仍不时见诸报端(涉及安然的整个诉讼请求超过了400亿美元,在安然和世通案中,独立董事还破天荒地第一次自掏腰包赔了3100万美元)。安然和世通对美国社会的冲击不仅仅限于证券领域,其影响远远超出了想象(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归功于美国媒体的炒作能力。这些媒体确实是“太有才了”),不仅出了畅销书、拍了电影,而且2007年还要重拍安然。
安然等直接催生了《萨-奥法案》并大大强化了政府的执法。可以说,安然们只是使美国的证券监管制度更为完善和有效,而不是相反。尽管《萨-奥法案》在华尔街受到了一些责难,认为某些苛刻的要求削弱了美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但废除该法案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至少在目前看来还是不可能的。现在人们越来越相信,《萨-奥法案》在抑制证券欺诈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优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证券欺诈集团诉讼案件的下降趋势上。
对这个问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前委员、斯坦福大学洛克公司治理中心联席主管Grundfest教授2007年2月7日在《华尔街日报》撰文进行了分析: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过多有时甚至是过滥的集团诉讼给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对此,美国国会于1995年通过了《证券私人民事诉讼改革法案》,提高了起诉的标准并在程序方面增加新的要求,试图遏制集团诉讼,但效果并不明显。可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在各种诉讼大行其道,律师收入也创下新高的情况下,关于证券欺诈的集团诉讼却显著下降。1996年至2005年间,平均每年约有193起集团诉讼,与1995年立法改革之前差距不大;但自2005年起开始较大幅度地下降,至2006年集团诉讼只有110起了。若扣除其中约20起一次性偶发诉讼(由倒签股票期权计划的授权日期引起的诉讼),与往年具有可比性的数量实际为90起左右,呈明显下降趋势。上述诉讼中,以市值标准计算的损失数额,下降趋势则更为显著。
集团诉讼为什么少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分析。比如,关键的律师事务所有所收手、去年美国股市温和上涨投资者在获得较好回报后不愿挑起事端等等。Grundfest教授则认为,集团诉讼数量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恰恰说明证券欺诈现象少了,而这正是《萨-奥法案》遏制欺诈的具体体现。《萨-奥法案》出台后,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违规成本提高了,违规行为自然就减少了。这没什么可奇怪的。
尽管集团诉讼对证券欺诈有相应的威慑作用,但其效果毕竟难以与政府的强力执法相比。何况由于董事责任保险的存在,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种威慑。换句话说,正是SEC和美国司法部的严格执法抢走了集团诉讼律师们的生意。现在,SEC和司法部要求有证券欺诈重大嫌疑的公司必须先进行自查,在公司内部找出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并且要配合司法部的调查和起诉工作,否则公司将面临不利局面。可以说,这种执法手段确是一个狠招,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公司危机暴发有关人士被迫辞职后,新上任者自然不愿替他人背黑锅,很容易敲定罪魁祸首和有关责任人。
《萨-奥法案》的影响不仅限于美国国内,也推动了一些欧洲国家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萨-奥法案》预防和惩处并重,大大提高了证券欺诈的违规成本。违规成本至少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条文化法律责任的轻重;二是执法和司法为落实法律责任所提供之保障的大小,也即能在多大程度上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考察违规成本时,我们有时候容易给予前者更多的关注而忽略了后者。其实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否则,即使法律责任规定得苛刻至十倍,如果多数人并没有因其违规行为受到相应处罚,那么仍很难说违规成本有多高。事实上,由于传统和制度因素,我们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恰恰是后者。这需要时间。
张明远 其它 斯坦福大学访问学者 , 甘瑛 华东政法学院 副教授
(本文原载2007年3月13日《上海证券报》B4版,报载有删节,文中源自Grundfest教授文章的内容,已得到作者同意。)
http://www.cnstock.com/paper_new/html/2007-03/13/content_523396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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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hwxsb
2007-4-18 11: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