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博客 > StormSrider的管理之路 > 01 组织及HR管理 > [转帖]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2008-5-9 12:55:51

[转帖]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

备份一下,有时候在审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层面制度的时候,用的上。

一、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大大降低,缴付期限放宽。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经营内容的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现统一把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为3万元,并且规定若满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条件,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人民币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还可以分期缴纳出资。原公司法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规定,申请证券(包括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降低并且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的规定,意味着设立公司更容易了,同时表明与公司的交易风险增大。

二、股东的出资范围拓宽

原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把原公司法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扩大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范围大于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范围。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是指技术秘密(Know-How)。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种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认可。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一般来说,狭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个类别:一类是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修订后的公司法中的知识产权应从广义上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能够评估作价并可转让的知识产权种类均可作为出资。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把作为出资的财产列举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概括的部分为“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并加一但书,即“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说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以外,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为出资,例如,采矿权、探矿权、股权、债权、承包经营权等。因此,新公司法把可作为出资的资产范围大大拓宽。

三、放宽了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

原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只限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说明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

四、公司投资对象的范围拓宽,取消了转投资比例的限制

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说明,公司对外投资,不再限于向公司制企业投资,也可以向非公司制企业投资,但因规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说明公司不得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外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说明法律对公司转投资的比例不再限制。

五、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除国有独资公司外,否定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因为有的股东,纯属挂名股东。而且,国外立法也普遍承认一人公司为合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公民个人都希望能开办公司,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新公司法特别注意到了这一点,新增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这里的“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保护公司相对人的利益,对一人公司也有一定限制,新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本资区别,前者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后者承担无限责任;前者的出资人负有不得擅自抽回出资的义务,而后者无所谓抽逃出资;前者和后者在纳税方面也有区别。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出资人只须承担有限责任,将极大鼓励公民将资金融入资本市场。但为了防止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新公司法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公司章程的地位和作用大大加强,充分体现股东意思自治原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由全体股东制订和认可的,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它规定公司组织与经营的最根本事项,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利润分配、解散事由及清算办法等;公司章程是对外的信誉证明,公司章程作为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法律文件,经营范围与注册资本是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该事项对于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保障交易安全是至关重要的。新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新公司法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公司的很多事项、规则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预先设定,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当然,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二条)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十六条)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二十二条)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按照全体股东的约定(当然包括以公司章程的形式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第三十五条)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除法定的以外,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第三十八条)

(6)股东会会议,可以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专门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8)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五条)

(9)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除法定的以外,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第四十七条)

(10)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条)

(1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

(12)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及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除法定的以外,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第五十四条)

(1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否继承股东资格,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七十六条)

(1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

(15)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在章程中规定。(第一百八十条)

由此可见,公司的大量的事项都可以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约定,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约定优先。特别是公司的议事规则和重大决策事项,关系到每一位股东的切身利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是非常重要的。举例来说,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不同,占有公司2/3以上股份的的第一大股东可能左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即完全控制公司,也可能无法完全控制公司,关键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样,若公司章程有特殊约定,占公司股份不到50%的相对控股的股东,也可以控制公司的大部分事项。新公司法还特别规定,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大小并不完全由出资多少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司章程的内容决定的。过去,很多公司的章程是套用一些并不适合自己公司情况的“格式”章程,在新公司法公布后,很有必要进行修订。

另外,依据新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因此,以后接受企业担保应先审查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如果对外担保不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很可能就是“无效担保”。

七、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明确了股东的权利。

(1)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 为保证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的规定。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 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股东可依法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所谓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举例来说: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等于没有发言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在上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得到很大发展,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项举措,它曾受到广泛推崇,但对该制度的优劣一直存在争论。后来,美国大多数州和日本的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由强制改为任意,俄罗斯的公司法仍采用强制主义。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任意制,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也允许以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5) 规定了中小股东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根据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 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提案权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规定了股东依法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位诉讼,就是当董事会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实质上也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胜诉的有利判决将由公司承担。股东代位诉讼制度在是在英美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的商事立法所确认,其作用,在于强化公司监督,对董事会及公司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予以矫正,以维护公司利益,并进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

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制度最为核心的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两者的结合使得现代公司的投资者实现了在尽可能减少风险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愿望,刺激了人们开办公司的欲望。但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有时会被人恶意利用,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了他人,侵害债权人利益,从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应运而生。学者一般认为,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首创于美国,其后被英、德、日等国继受。也有的学者认为,该规则源于英国衡平法院于1668年Edmonds V• Bround & Tilland案确立的判例法原则。在美国公司法上,揭开规则被称为揭开公司面纱(Iift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该规则又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Veil)。所谓公司面纱,即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须以全部资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付其债务时,法律不能透过这层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可见,公司面纱实为基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原则而产生的,阻却债权人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限定股东投资风险的法律屏障。而作为揭开或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所以,从有限责任被法律认可之时起,对有限责任的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的体系中发展。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案例中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其后,该规则被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的司法实践所继受。时至今日,揭开公司面纱规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适用于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经过多年研究和讨论,终于在新公司法中引入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主要体现在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二十条位于总则中,因此,适用于公司法中的各类公司,第六十四条属于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仅适用于一人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在为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提供较为宽松条件的同时,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必要的,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根基。

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理论价值在于它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合理怀疑,当存在公司人格被滥用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妨害公共利益,或对公司人格的认可将导致明显的不公平时,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再是当然的、永存的东西。其实践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法院依据具体情势,对公司人格重新审查的权利。其法理基础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九、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大大加强,完善了监事会会议制度,强化了监事会和监事的作用

新公司法的规定增强了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职能,在维持监事会和监事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以下职权:

1、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建议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董事会无合法、合理依据拒绝时,可独自召集、主持股东(大)会。这一规定使得监事会具备了在公司权利关系中崛起的资本。

3、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职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的职权不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职权,公司章程中还可规定更大的职权,这也是新公司法增加监事会和监事职权的规定之一。

6、在原公司法“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可以对董事会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的权利。

7、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的权利。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以看出,加强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监事会不再是一个有职无权的机构,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还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这从经济上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监事会及监事依法行使职权。

十、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诚、诚信、勤勉义务和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新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第一款)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和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很大风险,甚至关系公司的生死存亡。对于这一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应当履行的程序。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多,公司法对此需要加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新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实际上与公司法总则中新增加的第16条规定有密切关系,应该结合起来理解。

上述规定旨在防止公司的经营者或大股东损害公司的利益从而最终损害股东的利益。

十二、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重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一些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的现象,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公司董事相互勾结,利用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大风险。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打击了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对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

为了重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新公司法从四个方面对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二百一十其条)。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三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四是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公司的董事会手中,新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以上是新公司法修改的大的方面,实际上还有很多细节性的修改,例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修改前要求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又如,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完善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了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1)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不同。修改前:第43条2款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新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由1/4变成1/10,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当其利益受损时,这么少的表决权也可以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方式。另外,新增第三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第38条所列10项重大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简化了股东会会议程序。(2)董事长、副董事长无法召集、主持会议时,召集人的确定方式不同。修改前规定: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新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新公司法还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在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股东可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不能与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还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新公司法还有很多修改之处,例如,规范了关联交易行为、确认了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推荐到鲜果: 查阅更多相关主题的帖子: 资料

评论


发布者 匿名用户
2008-5-21 14:50:12


您正在以 匿名用户 的身份发表评论  快速登录
(不得超过 50 个汉字)
       看不清,换一个
提示消息
(输入完内容可以直接按Ctrl+Enter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