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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民权法

   曾经说过:没有任何争议的事情不见得是什么太好的事物。最近的《物权法》颁布,媒体一致认为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不过也搜索到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论战,其中大多为我认为是学术上的争论。。。     有人也试从社会学角度看,认为在保证人权的前提下才能提到物权,并且引用美国的人权法。    我国的国家性质不同于美国,法律体系不同,盲目对比中外的不同我觉得有些牵强。 美国每年都试曾在联大上对中国的人权问题进行干涉,最终都是无果而终。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法治化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背离宪法原则的案例,有一些标准上的差异,但我们大可不必因噎废食。   在者民权问题在宪法中已经有提及,再立民权法会造成法律的重复。   zai这方面限于学识,我只能提及以上了,至于宪法中民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 胡锦涛3月16日签署主席令公布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物权法全文:...

[转帖]物权法今获通过

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关键一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认为,中国距民法典仅剩“一步之遥”。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的另一重要支撑法侵权责任法的出台。     “侵权责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王利明说。据他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据介绍,预备立法项目的立法要求比较迫切,实践中也有需要,起草单位正在抓紧起草和修改,待法律草案稿和立法时机比较成熟...

物权法》关系到国计民生

   物权法,听上去是一个陌生的法律名词,但实际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联,小到一针一线,大到改革方向和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无不与之相关。比如:房屋拆迁、征收征用问题,内资外流、外资引进阻碍等问题。有些地方拆迁,说拆就把老百姓的房子拆了,这里面缺少的就是怎么样考虑尊重老百姓物权的观念。还有,2000年,中国资金外流高达510亿美元,而当年中国利用外资为470亿美元,每年外流的资金竟然比国家下大力气引进的外资还多40亿美元。有人说:“不花掉,不转走,要是来一个运动,这些钱不一定是我的了。”;与此相对的,还有对外资引进的阻碍。对于那些信奉法治的外商来说,面对中国并不完善的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来中国投资时,总是担忧自己的财产能否真正得到保护。所以,如果私有产权保护问题不解决,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甚至会起到阻碍的作用。   ...

【大嘴典藏】--物权法评述版.pdf

物权法评述版.pdf...

胡锦涛强调:认真学习全面实施物权法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3月23日下午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特别强调,实施物权法,最根本的是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把握并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重点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历经反复审议高票通过    胡锦涛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

顺风:《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

顺风:《物权法》是对人民币的法律性升值文/顺风 一、《物权法》是有产者的福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第四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物权法》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实施平等保护,事实上提升了私有财产的相对法律地位,确立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拥有同等的民事地位的原则,这对法律性的恢复国有与非国有产权的普遍对等的民事关系奠定了基础,更因为其中隐含的剥离意识形态的经济民事化逻辑而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绝对是有产者的福音——而且,结合改革开放数十年来中国公...

物权法艰难破壳,房地产拨云见日?

物权法艰难破壳,房地产拨云见日? 作者:阎雨 中国的房地产象野地里的歪脖树,别别扭扭地茁壮疯长。疯长是 因为土质太肥沃,持续25年的经济高速增长和势不可挡的消费需求及 深不可测的消费潜力使中国房地产一路狂飙。但又由于体制不顺和起 点不齐,其歪脖的病并未得到根本纠治,相反衍生的问题反倒越来越 多。 在不尽的期待、希翼、忐忑、疑虑、躁动中,物权法草案第四次 修改姗姗而来,于是所有的眼球都盯在了物权法上,似乎所有的问题、 纠纷、积怨和郁闷只要有了《物权法》都可以迎刃而解,柳暗花明。 《物权法》真能成为中国房地产的魔法石吗?它能承担起天降的 大任吗? 房地产的复杂性导致《物权法》难产 物权法似乎天生不凡,很多法都是怀胎“十月”,而惟独物权法 怀胎八年!起草始于1998年的物权法,四上全国人大常委会,...

新《物权法》推动企业动产融资

在2007年10月1日,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将正式实施。此《物权法》的颁布,在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这对于经济金融活动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新《物权法》有关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建设,取得了八大突破,一是拓宽了动产担保范围,二是初步创建了浮动抵押制度,三是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权,四是拓展当事人的自治空间,五是明晰了优先顺位原则,六是明确了应收账款担保登记机构(信贷征信机构),七是明确了动产抵押登记原则,八是确定了担保物权登记收费原则。新《物权法》的颁布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提高了可担保财产的使用效率。对于企业来说,拓展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直接影响了物流贸易等行业的发展。按照现行的法律,一些动产和权益是有价值和能带来未来收益的,比如存货、应收账款、设备等动产,均不能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进行融资。因此中小企业利用存货和应收账款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担保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

物权法怎么保护农民的权益?

何为物权法?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一些法律专家评价说,中国制定物权法,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 有新闻报道自从私有财产入宪后,在遇到强制拆迁时有户主把宪法置于门口抗议他们违宪。 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性质问题,我们一直没有强调私有财产的重要性,一直强调的是集体财产和国有财产,所以才有那么多为保护集体或国有财产献身的故事。 为了加入世贸,我们宣布中国是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因为有中国特色几字,老外一直拿这作为倾销的证据,不承认我们市场经济的真实性。 物权法规定了民众的居住权,但由于存在私有、集体等概念,在农村拆迁过程中农民无法保证自己的...

在《物权法》急于通关的背后

在《物权法》急于通关的背后刀锋2005年底,《物权法》草案第一次向全国公开征询意见时,我就以笔代刀通过多方面表达出我对该草案的疑问,其中最关键一点就是我对“善意获得”一词的疑惑。关于“善意获得”一条的草案原文描述,很多网友已经通过论坛或其他渠道有所了解,但所阐述的事物发展过程的核心内容,却并未有个清晰的了解。“善意获得”一条所体现出的本质,在其他法律中已经有过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内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知脏购脏”)。其中有几个构成要件:“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犯罪...

[转帖]详解物权法:关系10大民生热点

...二嫁”了。要注意的是,从可以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要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登记机构出错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解析:生活中,经常发生登记错误的情形。这时,登记机关应否承担责任,是一个极富争议的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条件,仍然可能会存在争议。例如,登记错误并非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造成,或者说,登记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登记机关尽管非常谨慎也无法查明,这时,登记机关是否仍应承担责任,可能会有争议。这是因为,我国民法确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具有过错。如果不区分任何情况,都要求登记机关对任何错误都一概承担...

物权法真正成为公民财产的保护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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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搁浅 吴邦国称有三个问题要深入研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圆满完成各项议程,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但是让人期待的物权法草案却并未获得通过。   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发表讲话,特别解释了有关物权法草案的各种问题。吴邦国说,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三条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中国实际,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确立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物权法律制度。我们借鉴国外物权法律制度中对我有益的东西,但绝不能照抄照搬。三是坚持实事求是,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既要肯定实践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妥善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妥善处理物权法草案...

杨景宇撰文盛赞物权法出台 称其有里程碑意义

杨景宇撰文盛赞物权法出台 称其有里程碑意义关键字:杨景宇 物权法   4月6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读物。据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中共中央的机关刊物《求是》撰文,谈了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他认为,物权法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作者首先指出,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郑重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进程中,可以说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物权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既确定了物...

网络与主流:一个教授“搅黄”了《物权法》表决的背后

两会在即,关于两会的话题开始热络起来,今天《法律与生活》杂志发表了长篇报道“北大教授上书激烈反对导致物权法草案推迟表决”,报道证实了一件曾经热闹过的事情,就是《物权法》提交人大表决被再度延迟的原因,是因为一场主流(草案起草者)与非主流(提意见者)的激烈争论,而有意思的是,反方的意见最初是从网络平台上发出来的。 据报道,“2005年12月29日,…在10月正常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并没有按预期程序,出现在刚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项目之列,‘这就意味着,2006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议,它不会被提交表决了’…”,这个情况得到了三位参与起草《物权法(草案)》的专家的证实,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还有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尹...

物权法设限高管收购 造成国资流失可判刑

AMTeam.org消息: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明确国企高管以低价收购等手段进行财产转让,造成国资流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重要法律中就国企高管收购(MBO)做明确规范。 此间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中加入国企高管收购的相关条款,是将规范国企高管收购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是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之后,我国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进行规范的又一重大举措。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说,“国有和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集体企业的财产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权威人士6月26日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物权法作为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

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必将冲垮中国法律的大厦

当前中国关于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左右大对抗,不仅涉及到法律是向少数富人(且不管其是合法的富还是非法的富)还是向多数穷人和中间阶级倾斜,涉及到执政的共产党是站在全民立场还是左中右某一方立场,而且涉及到法律的国家性、人民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涉及到法律大厦基石的是否动摇,所以非常值得国人关注。物权法和赦免原罪大讨论是非常必要和正当的,这种讨论既表示了公民有权参与立法,也表现了公民参与立法的热忱,对此,中央及国人应该坚决支持。否则,会大大降低立法的人民性和透明性,甚至会使人民的立法权落入反人民的利益集团手中。制定一定的法律,是立足于全民立场,站在多数人和国家利益一边,还是站在少数人和危害国家利益一边,显然应该站在多数人和国家利益一边。如果这个理论成立,反映了国民的要求,那么,我们就可以看一下主张通过物权法和赦免原罪的诉求是否正当,是否反映国家和多数公民的利益。物权概念并不仅仅是个理论概念,而且更重要的...

物权法》能够全面、完整的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近来,就在物权法快要正式实施的时候,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多起开发商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事件,尤其是苏州嘉湖阁业主合法权益被开发商野蛮严重的侵害事件。对此,全国各地许多被侵权的业主纷纷向我咨询业主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依法得到保护?为了使大家更好的了解物权法,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一,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时,物权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通过确认之诉,能够从法律上明确物的权属,从而为权利人行使物权扫清障碍。      二,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

[下载]《物权法》培训ppt——给普通企业员工培训资料

我自己做的ppt,去年10月份给公司做了一次培训,效果还可以,大家很感兴趣。有需要的可以拿去参考。当时我也参考了很多内容~这个ppt里面放了很多网上搜集来的图片,配以文字,这样给大家讲解起来不会很枯燥~呵呵!...

[转帖]物权法草案明确小区车位归属权 车位道路归业主

 昨天,物权法草案第五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这次审议中,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物权法草案有了新"说法",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但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却并未做出规定。   对于到底应该以保护私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产为主,立法机关也给出了答案:强调平等保护的原则。 专家估计,物权法获得通过的时间不会早于明年3月。  【新说法】  小区车位道路归业主  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等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完成

    今年的两会老百姓最关心的恐怕是《物权法》与《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看到非官方网站上有这样的报道:三千在联名强烈呼吁请全国人大做出决议:坚决纠正将国有企业私有化的违宪行为,依法严厉追究侵犯公共财产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村妇认为:现阶段已经到了《物权法》应该出台的时候了,它的出台,标志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在全民国有企业的基础上基本完成了以行业龙头为骨干的国有资本框架。    村妇认为:《物权法》是对经济改革的成果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和政治体上和保障,它的出台,是对过去30年的中国改革成果的保护!中国从此进入到政治改革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其实就是政治改革方向性的新动向。金融业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最后的一道的盛宴,现阶段模式与走向分歧较大,金融的彻底市场化,某...

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来源: 南方报业网(广州)

  一封信挡住物权法草案?针锋相对的立法观点 写信人“很高兴” 起草人“很气愤” 本报记者 赵 蕾 法制史上最“牛”的一封信 孕育8年之久即将面世之际的物权法,看来其通过要延期了。 去年8月12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网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巩献田认为,这部草案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宪法,背离社会主义方向,开历史倒车,需要经过原则性修改才能通过。信中几处使用感叹号,字里行间充满忧思和警觉。 从去年7月交由全民大讨论开始,物权法草案便处于公众聚焦的中心,这一开门立法的举措更被称为2005年度的重大新闻之一。在全民大讨论热烈之际,公开信犹如一声炸雷,在互联网上引起极大回响。 一位下岗人员对巩献田提出的“穷人打狗棍不能和富人宝马别墅一样保护”深表赞同,称其敢为穷人说话,不愧为“民族脊梁”;有人则指斥巩献田为...

《中国改革杂志》请不要随意编写人大领导盛华仁同志的讲话

韩强《中国改革》2007年第2期刊登了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副教授的“《物权法(草案)》为什么不违宪”的文章,并加了编者按:2007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表示,欢迎对进一步完善和科学物权法的争论,但应该警惕否认甚至是以违宪为由阻止物权法的制定。日前,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声称,即使物权法通过审议,他仍坚持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并继续上书。那么,《物权法(草案)》到底违宪与否?中国政法大学成晓霞副教授撰文针对巩献田等的公开信中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她认为,《物权法(草案)》不违宪。作为杂志期刊刊登学者的文章并加编者按是可以的,但是利用编者按,随意编写人领导的讲话,是不能允许的,这会造成思想混乱。我们查阅了人民日报和新华网,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同志的讲话,是对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两部法律草案已取得共识,出台时机已经成熟,要确保在十届...

738.05亿元的国有资产被人以37.3亿元买断

鲁能案不彻查,物权法不正当冼岩价值738.05亿元的国有资产被人以37.3亿元买断,号称13亿人共有的资产,在一小撮人操纵下,轻松落入个人钱袋。如此荒诞的剧目却能够在光天化日之下堂而皇之上演,而资产的主管单位国资委、权力的监督机构中纪委至今失语。现实的丑陋已超出普通人想象力之极限,在令人目瞪口呆之余,也不能不使人怀疑中央最近掀起反腐高潮的意图和决心。鲁能案已经被媒体披露,捂是捂不住了。之所以至今不见动静,当然是因为“水很深”。国资委、电监会自称“不知情”,“迄今没有接到鲁能集团股权转让的报批文件”。但山东省不可能也不知情。如此巨大的利益转移,不可能逃脱山东省主要领导人的眼睛——于公于私,他们整天琢磨的不就是这个吗?鲁能一案的荒谬、猫腻、以及其中所隐含的利益输送一目了然,也不可能发生误判&mdas...

张宏良“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这种私下场合的肯定和希望,绝对是由衷的心里话。  然而今年的此时,心情却十分复杂,拿起报告仍然一如去年那样心情激动,可是放下报告却心情怅然,不知所归。耳边挥之不去地总响着耶稣那句话“让上帝的归上帝,让恺撒的归恺撒”。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可以说是对今年人大最准确的概括了,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拥有《政府工作报告》,而社会的强势集团则拥有《物权法》。  按照会议议程,再过十天《物权法》就要通过了。虽然在此之前就有人宣布《物权法》要“确保通过”,人大新闻发言人也表示了相同意思,但还是如同孩子般的有一种幻想,幻想着到时候会出现奇迹,能像去年那样再次否决《物权法》。当然幻想毕竟代替不了现实,强势集团已经开始庆贺了,他们把北大法学教授巩献田等777名法学专家联名抗议《物权法》的公开信,轻蔑的斥之为“法学界...

昔日美丽花园式的“嘉湖阁”,今日惨不忍睹!

     请大家看看,这就是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花园城市、文明城市、高科技城市;更令世人瞩目,被称为中国的硅谷的苏州工业园,正在发生着的极不相称的悲惨一幕。昔日美丽花园式的“嘉湖阁”,今日惨不忍睹!“嘉湖阁”的业主们被施工的粉尘、噪音长期困扰污染着,有的业主的小孩,自从出世那一天,就没有见上“嘉湖阁”里的花园绿地,没有睡过一个安宁觉。为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这里的业主心在泣血......      此案发生在《物权法》颁布实施在即的时候,令人难以置信!当然也就更加彰显了《物权法》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此类案件和纠纷,你看见或者听说过吗?如果“嘉湖阁”就是你的家,...

中小企业融资新出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由于即将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这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这是央行副央行苏宁在日前举行的“征信产品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国际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他指出,《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苏宁副行长解释了我国当前企业融资结构。他表示,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限制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据调查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通过保理、回购型转让等形式尝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ldq...

商场嗓门大投诉找哪?物权时代的中国人生存状态

商场嗓门大投诉找哪?物权时代的中国人生存状态   “离开了物权我们是无法生活的。” 2005 年 6 月 27 日下午 2 点 ,人民大学校园内贤进楼的民法研究室。当记者问“全国人大正在进行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为何令大家如此关注”时,一直跟随《物权法学者建议稿》主要起草人 王利明 教授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尹飞一语中的。   尹飞说:“这是因为,物权法调整的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支配权。这里的物,主要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即我们所能看的到摸的着的东西。换句话说,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所依赖的这些物的归属都是由物权法来规定的,可以说,离开了物权我们就无法生活。”   “我的财产,除了我之外,任何人都不能侵害和妨害”。尹飞解释说,“宪法里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对应的义务人是国家、各级政府,但《民法》里对权利的确认,比如说,对我的财产的所有权的确认,就意味着...

保护私有产权怎么就违宪了呢?

    记得中学时有位同学,被公认为“从不吃亏”,如有人拍拍他的肩膀,他一定转身拍回来。有一次在大家聊天时,这位同学愤然曰:“如果没有人老想着占便宜,怎么会有人从不吃亏?”听者哑然。虽然中学的事已经过去快20年了,这一幕仍时常在我心中重现,每当老王认为“吃亏”时,都拿出来审视一下是否是太想占便宜了。     今天翻看2006年3月2日的南方周末,B15版上一段话令我颇感意外,是关于“物权法违宪”的,摘录如下:“......一个常识性的困惑: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如何能够同时在一部法典中落实和实施?中国宪法既要贯彻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又要体现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怎么在一个物权法典中贯彻两个冲突的理念?......”     老王觉得自己有点缺乏常识了: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时不...

[原创]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意义

   最近一周最火的新闻恐怕是“史上最牛钉子户”的新闻了,这则新闻甚至引起了国际媒体的注意,为什么这则新闻会产生如此大的蝴蝶效应呢?首先是娱乐性,新闻一方的男女主角是经典的男才女貌,英雄美人,为抗击恶势力,保卫家园挺身而出,从而吸引了众多观众的注意。其次是巧合性,新闻的发生正巧赶上《物权法》颁布,为全民普及《物权法》提供了一个有历史意义的经典案例,这样的巧合恐怕完全出乎立法者的意外,有关方面的准备也似未完全到位。第三是政治性,新闻另一方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牵涉政府、房地产商,而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对地方政府和地产商之间的暧昧关系也颇多微词。因此此一新闻的爆发有其必然性,不是在重庆就是在其他地方,但在重庆的出现无疑更有传播力度,因为重庆人性格张扬,重庆是直辖市,重庆在西部等等因素使这则新闻既严肃又活泼。新闻的最终结果尚不可预测,但房子迟早是会拆掉的。从...

儿歌与信仰

  新编布仁巴雅尔--吉祥三宝之嘉湖阁女儿:爸爸,我们的儿童乐园哪里去啦?爸爸:儿童乐园被开发商建了“帝湖阁”啦!女儿:妈妈,我们的绿化草地哪里去啦?妈妈:草地被开发商圈进围墙要建房、挖地下车库啦!女儿:爸妈,怎么会是这样?爸妈:因为听说我们这里是待开发土地!女儿:爸妈,那会不会推倒重建嘉湖阁?爸妈:有人一定会批规划发施工许可证女儿:爸妈,那我们为什么要住到这儿来?爸妈:因为这里是全国闻名的“和谐新天堂”“科技新硅谷”!(女儿不解):呜…………???? ----这是嘉湖阁的现状       英明的党中央,《物权法》出台标志着中国走进了史无前例的新时代!“皇权无疆”被法律所规范!&ldquo...

马蔚华:建议准许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融资

...框架下并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大量投资者在有融资需求时无法以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致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不便。  “现在股票、基金、国债、保单等常见投资产品依法都可以出质,相形之下,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甚至财产价值更加稳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却无法出质就显得不尽合理。&rdq...

[讨论]70年后怎么办?

竖起一幢高楼,倒下一批干部,这个规律在不少地方屡试不爽,追根寻源,问题不在于贪官太多,而在于权力过大,不在于奸商的恶毒,而在于私权的缺失。   湖南郴州地区嘉禾县的强拆事件曾经轰动一时,开发商固然不是东西,郴州市委书记固然不是个东西,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一条,在现有制度下,居民的私有房产实际上是没有任何保护的,地方政府只要以城市公建为理由就可以合法地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就为不法奸商和贪官污吏的勾结合谋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以至于恶性事件没完没了。   公权和私权,公产和私产,孰轻孰重一直是个宪政问题。最近一次修宪,私有财产的保护才被写入宪法,但是和公共财产相比,还是缺少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还是留下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分歧,私有财产的歧视性保护还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阴影。这种阴影直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物权法》才出现了消失的可能,人大常委会的发言人在谈话中明确表示,《物权法》要体现国家对公...

徐国栋:对郑成思教授的论战论文的观察

去年下半年发生了郑成思教授与梁慧星教授的关于我国是应该制定物权法还是财产法的论战,这是在梁老师及其同道者与我进行的关于起草民法典的思路应该是人文主义还是物文主义的论战之后,就制定我国民法典发生的第二场  论战。没有论战制定出的民法典肯定更多疏漏,更少民众的认同,因此,我欣喜地看到这场论战的发生和进行,并看到论战的“战场”发生了从 “务虚”到“务实”的转变。我观察到,这场论战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以前没有过的真正的学术批评。说它是真正的,乃因为它已与官员的年度总结区分开来,后者的特点是先   讲优点后讲缺点,前大后小,前多后少,而这场论战的双方却是只顾打着灯笼挑毛病,那儿痛就往那儿戳,一点不讲客气。呵呵,法学界终于达到文学界很常见的“点着鼻子骂”的批评了,可喜可贺!另外,这场论战借助...

[转帖]2007地产政策TOP榜

TOP1最具明星气质的政策●政策名称:《物权法》●出台时间:2007年3月内容点击:《物权法》对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五大问题做了明确的解释。首先,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上,《物权法》规定,市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以后可以自动续期。其次,在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上,《物权法》规定,社区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当归业主共有,业主有权自己管理或者聘请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只能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三,在相邻关系的问题上,《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四,在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问题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五,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明确问题上,《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新楼市解读...

美国《侨报》:今年两会不寻常 中国进新时代

...源、提高就业率、调节收入差距等话题,预计都将为代表委员所热议。   第四,去年十二名省部级以上高官贪腐落马,为历年之最,但官方仍然认为:“腐败现象仍然严重,反腐败任务仍然艰巨”。新的看点是,中国正在筹建“预防腐败局”,官方已经认识到,进一步加大防腐力度,制度建设最为重要。相信这将是两会的超级热点。   第五,经过五年打破纪录的七审,在局部实现突破的《物权法(草案)》今次提请两会审议,它的意义在于中国市场经济财产权的法律体系最终得以完整。眼下,私人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已不...

看下会议高手们安排的日程===又加了两天哪

...6日(星期二)  上午9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结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7日(星期三)  上午9时 代表团全体会议,结合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下午3时 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  3月8日(星期四)  上午9时 第二次全体会议  1.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2. 听取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  3.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4. 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说明...

中国房地产策略顾问研究简报(2007.3.4)

  这次降为2块钱,超值【政策分析及行业发展趋势——关注“两会”地产】. 3l       《物权法》为集体土地流转留有政策活口. 3l       房价问题将引发反腐及制度预防. 3l       政协“1号提案”意在强化住房保障制度. 3l       政协:北部湾区域开发应上升为国家战略. 4l       内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所得税率——25% 4l   ...

[转帖]房地产四季度季报点评

焦点问题讨论:两会后房地产行业调控政策 1、调控政策以执行原有政策为主:我们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解读是政府对房地产行业整体走势是满意的,认为调控政策是有效的,但有滞后性,因而两会以后不会出台超出市场预期的调控政策,执行现有政策为主且力度将加大: 未来调控的重点是增加有效供应,即中小户型和中低价商品房的有效供应,存量土地进入市场速度将加快。 房价调控的主要任务归到各地方政府头上,变成差异化调控,房价涨幅将成为各地方调控力度轻重的指标。 2、物权法即将通过带来物业税征收的预期:我们认为物权法将有利于不动产价值的提升,而随之而来的物业税即将成为行业未来二到三年关注的焦点,我们对物业税的基本判断是:不会很快实施,过程是先试点后推广、先高端后普通、先增量后存量;物业税将有利于抑制房价的上涨,但不会必然带来房价下跌。 3、维持行业判断和投资建议:房地产行业...

[原创]“钉子户”,你的利益为何得不到保护?

...不能保障,何来保障集体利益这个说法?因此这其中所谓的集体意志,实际上就是开发商的意志,这也是广州所有法院和开发商们的一致认定的依据。  终审案件也存在两大焦点:一、宅基地上房子属谁?土地与地上盖房产各有利益所属,权利均等,这个是同权同利的概念。如果土地征收,房产所有权要被改变,那么房子改造土地所有权是否也该被改变?二、按照何种标准补偿?  70年的宅基地使用权,怎么样赔偿才算合适?有关部门在拟订《物权法》时说得那么的冠冕堂皇,说什么物权法本来就是保护私人财产的,而且与国家、集体都是平等的。哪能以优先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呢?再说没有了个体的利益,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又从何谈起?你说补偿有方案,如果价值是一万,补你一百,这也是补偿了呀,但你能够同意吗?还有,现在的村民们的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毕竟是村民,他们考虑的都是自己的切身利益,会有多少人去考虑那些只受损不受益的群体呢?  所以,由于目前土地房产的这...

[转帖]5.9%的房价涨幅合理吗?

...调控的重点是政府要“特别关心和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同时,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保持房地产投资合理规模”,而整顿与规范市场秩序等去年提出的举措,今年还要加大执行力度。可见政府今年的房控工作将是“三管齐下”:一要保证供给,二要打压非理性需求,三要继续搞整顿。  “两会”帷幕刚刚拉上,十年磨一剑的《物权法》紧跟着就新鲜亮相。《物权法》堪称市场经济的根本大法,它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是深远且直接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住宅70年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提升了房产的内在价值;第二,严格的土地制度预示着未来的调控会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抑制需求;第三,土地出让方式的规定,维护了国家的利益;第四,拆迁补偿的规定,将可能增加开发商的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第五,小区公用部分的规定明晰了产权,有利于维护...

一篇博文的757条评论催我出征!

    湖山信是东南美,一望弥千里!     苏州,千古以来人杰地灵,富庶儒雅;二十世纪末的苏州,已成为世界公认的花园城市、文明城市、高科技城市;苏州工业园的崛起,更令世人瞩目,被称为中国的硅谷。然而,就是在这样一个城市,在物权法刚刚颁布将要实施的时候,在中国的硅谷,却发生了令人震惊的“嘉湖阁案”,在这些为苏州市的建设立和繁荣立下汗马功劳的科技精英们,他们的家园却遭到了野蛮的侵权!      掘土机趁着上班的机会偷偷开进了他们的家园,老人和孩子为了保护自已的家园相携而出……     上百名“民工”打扮的人在园区强行施工,老人、孩子、妇女为了护保自已的家园,与手执铁锹的这些&ldquo...

别让身边的手机基站辐射您的健康!!!

  灌水时发现了这样一篇文章,觉得非常有必要与大家共享,提高我们老百姓的维权意识,而且这些日常生活中的不健康因素很多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掩盖,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老百姓的健康还是要我们自己维护!!1.     基站辐射阻碍TD建网进程 《物权法》与电信条例相冲突编者按:小区居民环保意识日益增强,公众对于基站辐射问题的担忧成为阻碍3G基站建设的主要原因。小区居民所仰仗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与当前实施的电信条例相冲突。专家认为法律矛盾的解决需期待更高层的《电信法》的推出。同时,专家倡导基站建设应走集约化之路。【9-4搜狐科技】9月1日新修改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业主共同决定。而一些电信运营商人士则担心,这会使得本来就面临阻力的小区通信基站建设变得更加困难。 环保问题阻碍TD建设进程“小...

10月25日light2000信息集会

... 失去配额支撑的国有纺织企业不能...

小黑屋作品:2005年2月18日light2000信息集会

我这里久违的太阳刚出来,不过下午又要出差了...... 中国经济还将面临一个难以回避的高风险时期 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还需加大经济制裁的执法力度  物权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年内出台无望  东三省引资鏖战长三角以破“资本围城”之困  商务部打破地方保护的努力只是一厢情愿  中国深水海域将迎来一轮勘探热潮  缩小贫富差距不能实行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 浙江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制定环杭州湾地区发展新规划  资源和品牌成为中国企业并购主旋律  《京都议定书》生效使火电企业遭遇更多环保压力  默许抬高上网电价将有损“煤电”市场定价机制 ᠊...

[转帖]两会十大热点前瞻 民为重!

家事连着国事,民意汇聚两会。即将召开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受到海内外高度关注。    有关调查显示,审议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等有关民主法治的重大议程,确保关系发展大局的节能减排两项硬性指标得到落实,切实解决教育、医疗、住房等民生问题,都将成为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 普通百姓如何安居    2006年,国家对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不少地方房市依然高烧不退,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城市房价上涨依然较快。在北京天通苑等地,甚至出现了一个经济适用房号被炒到十几万元的现象。在这样的形势下,房价注定继续成为今年两会上热议的话题。社会各界期待代表委员能通过深入讨论,提出一些切实有效的办法,确保收入不高的普通百姓实现“安居”梦想。 百姓怎样吃得放心    &...

现阶段我们买房子真的是投资行为 ? ? ?

 8月27日,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通过新华社专访回答了老百姓对房地产的质疑。对于买房子这位负责人补充解释说:“无论是按照国际惯例,还是从实际情况考虑,商品房价格是不应该直接计入CPI的”。对这句话还进一步作了注解:“对于买房的人来说,更多的是将自己的流动资产转为固定资产,因而购买商品房通常属于投资,而不属于消费行为。”  房地产啊房地产你到底是什么东西呢?查看国际通用惯例房地产是有房有土地。  而我们现在买的商品房是什么概念?国家对于房地产的概念是土地上的瓦片砖块和这个瓦片砖块下面的土地70年使用权甚至更短。土地是国家租给你的,是租用到期要归还天经地义。我们买来的房子用一年就少一年,和住酒店租赁房间有什么区别呢?要说有,那就是租用时间的长短。住酒店大家一定都承认是消费行为,买些瓦片砖块放在租来的土地上就叫投资行为?  听说《物权法》把商品房...

[转帖]转贴:赵晓:启动第三次土地革命正当其时

...,计划经济再次回潮,左手把大家的土地财产全拿走,右手...

公有私有不过是个伪命题

公有私有不过是个伪命题何必2007年3月1日     继去年一些已经不在位了的离退休人员发出公开信和呼吁书之后,最近又看到左大培、杨帆等给人大、政协两会的公开信,形势的确很热闹。     其实,人们早就看到,物权法经过了六读,逐渐向权贵资本主义利益集团投怀送抱,日益向着有利于资本的方面倾斜,对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基本上形同虚设。由是,社会上才意识到,这物权法原本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贫富差距以及丧心病狂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合法化固定化制度化。这也算是对各地风起云涌的赦免私营企业家原罪的一次制度性回应。     实际上,如果考虑到1993年那次将全民所有偷梁换柱为国有的决定性变迁,相关问题的逻辑起点就不得不演变为抽象的国家,而确实的情况则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当中,执政党代表了国家,委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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