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提起国际仲裁申请

“达能方面的主要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停止违反非竞争条款行为,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侵权,并提供相应赔偿。”达能聘请的擅长仲裁业务的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阮葆光证实。
在达能与娃哈哈双方签署的《合资合同》文件显示,第19章中,中方股东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对外方股东有如下承诺,“不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关于纠纷的解决,在第26章规定,双方若发生纠纷不能解决,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规定机构为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中方的被申请人主要为4家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顺发食品包装有限公司和杭州娃哈哈广盛投资有限公司。最后一个仲裁申请是针对宗庆后本人的,称其违反了非竞争性条款和保密条款。在合资之时达能亚洲和宗庆后本人签订了“服务协议”,而“服务协议”的各方包括了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达能亚洲和宗庆后本人。
“服务协议”由“非竞争条款”、“保密协议”以及薪酬规定组成。其中有“忠于职守,不使自己置于职责与利益相互冲突的境地”,“不与在业务上与合资企业竞争的其他经济组织发生任何关系”这样的表述。
在宗庆后执掌娃哈哈后,共有38家与达能合资的企业,另有39家非合资企业,这些非合资企业的股东有娃哈哈集团、娃哈哈实业、广盛投资和宗庆后本人等。达能认为宗庆后作为上面三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导致并使其他被申请人通过竞争损害了合资企业的利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个人的仲裁申请在国内合资纠纷中尚无先例,其后果无法预见。
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表示,娃哈哈已经积极应诉,“他们(达能)不一定会赢,我们也不一定会赢。”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准则第三十条规定,若被申请人在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提交答辩书或其他书面陈述,或者没有出席庭审、没有寻求机会陈述案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在中外合资企业纠纷案例中,选择一个中立第三方进行仲裁是通常之选。仲裁和起诉的区别在于,仲裁双方事先必须有约定,即当初合同中对于一旦出现纠纷,在何处仲裁需要有相关约定。此外,仲裁和诉讼不同,一般都是不公开的。“对法院诉讼不服可以上诉,但是一旦仲裁院判决出结果便是最终的结果,可以通过当地中级法院完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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