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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8 11:05:51

涉黄示众 律师质疑

[提要] 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一百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游街示众,现场有逾千人围观。事发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上海一名律师发表公开信称深圳警方的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并将信寄给了全国人大。
 
这100多名女子身穿纯黄色衣服(真是涉黄),被警察压到大街上示众。封建社会杀人往往会弄个街头示众。
1.公处违反法律程序,既然是涉黄,涉嫌犯罪,没有经过检察院移送法院判决,就认定有罪示众,法律中有示众这一规定吗?
2.公开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而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即便是违法犯罪人员,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
3.能否达到惩罚、威慑的目的,警方是否依法办事。
4.用公权侵犯私权。
 
法学硕士,四川省社科院法学所特聘研究人员钟凯  禁娼·道德·法律
 
欧洲 > 评论
 
禁明娼无异于助暗娼
 
英国《金融时报》社评

2006年12月20日 星期三

我们永远无法根除卖淫或对于毒品的需求,但我们能将这两大恶行的损害降至最低:妓女应该拥有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中工作的机会;瘾君子应该能够通过医疗机构,安全、可靠地获得渴求的毒品。这不是宽容恶行,而是承认人类弱点的局限。却是那些兜售道德主义的人,手上沾满了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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