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3 12:57:49
检察日报 :税务机关无权要求公民申报收入
近来,个税申报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不过,虽经延期,“最后期限”已过,申报情况仍不理想。截至4月2日申报期结束,全国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已超过160万人,不足此前预测的600万到700万人的三成。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发出警告,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人员,将会严格处罚(4月6日《北京晨报》)。对今年的个税申报遇冷,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已作了多方分析,指出了背后缘由和深层症结,不能说没有道理。而笔者却一直在思考另一个问题,那就是,12万元个税申报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国家税务总局有权为公民设定这一申报义务吗?经过认真研读相关法律,笔者的结论是:12万元个税申报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12万元个税申报的性质,也就是说它是以缴纳个税为目的的申报,还是为了掌握公民个人财产收入为目的的申报。如果是前者,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情况,是法定义务,责无旁贷。而如果是后者,那就需要进一步探讨了,最大的问题是公民是否有义务向国家申报个人收入以及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责令公民申报个人收入。
那么,12万元个税申报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况呢?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显然,这个申报并不是以缴纳个税为目的的申报。事实上,从个人收入中的不同项目所要求的纳税时限看,12万元个税申报也不是以纳税为目的的申报,因为有些应税收入如工资奖金的税款是按月计征的。12万元个税申报与纳税无关,这在税务机关此前进行的个税申报宣传中,为打消申报者的顾虑也已多次声明。
其实,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中所要求的纳税申报都不包括已纳税后的收入申报,而是指为履行纳税义务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额的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申报”一节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表达已经很明确,纳税申报的目的就是为了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这一点在“延期申报”的规定中表述得更加明确,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申报”的三条规定中,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明确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税后申报。
由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12万元个税申报实质上不过是以税收征管的名义要求公民对个人收入情况的申报,是另一种形式的公民个人财产申报。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一方面要考问税务机关“严罚未报者”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也要从根源上追问税务机关要求公民申报个人收入的权力根据。
对未报者,国家税务总局威胁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逾期以及未申报的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进行处罚,绝不留情。其实,适用这条规定处罚个税未报者,也是对法律的错误适用。因为这条规定是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形规定的处罚措施,既然《税收征收管理法》在纳税申报中并没有要求纳税人申报税后收入,没有为纳税人设定税后申报收入的义务,那么也就不存在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那些为逃避纳税义务而拒绝申报纳税材料的纳税人,而不适用于已经纳税的纳税人。
至于公民合法税后收入和无需纳税收入的申报,这涉及公民的财产安全权利和个人隐私权保护,尤其在国家公务员都没有义务申报财产和收入的制度环境下,凭什么要求普通公民向国家申报财产和收入呢?如果需要进行权利限制或设定法律义务,那也需要由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仅凭税务总局的一纸规章就为公民设定财产申报义务,显然效力过低,失之严肃和谨慎。这也难怪公众不理解不配合。
总之,12万元个税申报的性质需要明确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利用规章为公民设定义务的权力需要厘清,否则尴尬局面难以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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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布者 玄铁重剑
2007-4-14 9:47:52
发布者 007
2007-4-14 13:17:48
发布者 kevingu
2007-4-18 15:33:38
发布者 文档资产wissFBEC778EC2A3
2007-5-6 9:08:46
发布者 zgyy2008
2008-9-27 8:22:47
发布者 zgyy2008
2008-9-27 8: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