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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3 11:50:09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
 
 

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与旅游发展相关的社会环境问题,如城市环境、工业污染、采石开矿、盗猎野生动物、砍伐山林等等,不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影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就是旅游发展中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旅游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造成的影响,包括不适当开发,过度开发造成的资源环境破坏,旅游经营非放的三废—废水、废渣、废气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旅游流动和停留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如旅游超载形成拥挤、混乱,人群车辆集中造成的大气、噪声、视觉污染,土地践踏,植被坏,动物迁移,旅游者乱丢垃圾、乱写乱划造成资源环境损害等等。为了旅游可持续发展,要对旅游环境进行预防管理,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尽可能控制和减少不利的影响,争取旅游效益最大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决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针对兴文旅游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及对兴文旅游环境影响预测,对兴文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提出以下规划方案:

一、重点景观资源的保护

(一)喀斯特景观和地质遗迹的保护。喀斯特地貌景观是兴文最主要的旅游景观资源,同时,组成这些景观的石灰岩又是一种矿产资源,洞穴沉积物又是很有价的园林建筑材料,因此,易受采矿破坏和盗取。因此,喀斯特景观保护是资源保护的重点。保护的主要要求:

    1.国家批准的风景区、旅游景区景点范围内明令严格禁止一切开山采石行为。

2.兴文境内其它地区,应由县环保、旅游部门、建管部门会同有关乡镇对这类资源进行一次初步调查评估,确定一批有价值的地方保护点,并制订有关保护条例,依法实行保护。

3.严格保护一切溶洞景观,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采取。对洞穴的旅游开发利用必须在保持景观完整性前提下进行,且必须取得县环保、建管、旅游部门认可。

4.喀斯特风景区内施工建设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论证,慎重从事;施工中不得大规模开山炸石,不得破坏地形地貌的完整性。

5.防止过度开发利用。为了突出景观特色而不得不进行的一些喀斯特景观的清理和剥土一定要限制在局部地方和很小的范围,决不允许进行成片的,甚至整个山头的大面积剥土开挖,以防止破坏地貌的完整性,造成水土流失的严重后果。人工修建湖池同样需要慎重考虑,以少修不修为好。

6.具有景观价值、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如化石、地质剖面,观赏石等,应树立保护标识,严禁随意采集。

(二)生物景观的保护

1.对森林资源、珍稀植物、野生动物,一定要按照国家森林法、天然林保护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依法严加保护,禁止乱砍乱伐。对森林动物、鸟类、昆虫等应禁止捕猎、盗卖,并保护好其生存环境。

2.严惩严查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宾馆、饭店、餐馆均禁止出售野味食品,违犯者应予以严惩。

3.为有效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建议兴文申报两个自然保护区;一是龙塘沟珍稀植物(桫椤)自然保护区,另一个是大坝中华大鲵自然保护区(包括千亩桫椤,雪山原始森林)。

(三)水景观的保护

主要是僰王山、龙塘沟等溪流瀑布景观的保护。这里水景丰富多彩,是自然景观的灵魂。

1.保护好源头水土涵养林、不得随意砍伐。同时加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营造更优良的水土涵养条件,以保证水源充沛。

2.防止截流引流,以保证景观效果。一般水景上游应禁止小水电建设,已有的要坚决关停,如僰王山仓水岩小电站,影响仓水岩瀑布,建议及早关停。

3.河流、湖泊附近不得修建污染厂矿、已有的严坚决关停或搬迁。严禁向水中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游船应以非机动船或无污染动力船为主,逐渐淘汰燃油船。

(四)文物古迹与民族文化的保护

对文物古迹要坚持依法保护,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保护。涉及古迹修复、利用、整治及周边改造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谋划。坚持整体保护原则,不但保护文物古迹本体,而且要保持其历史文脉风貌,保护其内、外环境。坚持保护第一,保护与利用兼顾的原则。既要保护其原生性、真实性,又要重视合理开发利用,以利用促保护,决不能消极保护,任凭其衰败消亡。要实行科学保护,尽可能采用现代先进科技手段加强保护工作。文物古迹与民族文化保护工作主要是:

1.对不可移动的露天文物,如古遗址遗迹、石刻、悬棺等等,需要(1)采取一些有效保护措施,如搭建保护设施,修建导流沟槽,或采取一些先进手段对文物进行防风化处理,(2)根据开发利用需要,重点修复一些重要历史古迹,以供旅游者观光游览,如九丝王城的一些基本景点,这一措施亦称文化再现工程。但要注意一定要修归如归,尊重历史,(3)采用全息数字手段把一些重要古迹的信息保存下来,以保证文物古迹的长久价值。

2.对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发掘出土文物,应设立展览馆或博物馆加以妥善收藏保护并向游人展出。特别珍贵的易损文物或已受严重损坏的文物,如建武明碑,可按原样复制,作为展出观赏品,原件则加以严密保护收藏,仅供考察研究之用。

3.在旅游、文化、地方三方配合下,对境内文物进行全面普查和初步评估、建立兴文物保护清单和档案。对那些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由兴文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一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建立档案制订分期分批修缮保护的措施。有条件应申报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4.防止开发性破坏。文物利用和修缮要坚持修旧如旧,在保护文物主体的前提下保护好其内、外环境的整体性,应在文物主管部门和专家的参与下进行开发建设。

5.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收集整理,形成文字资料。并建议成立民间文化研究会以从事这一工作。

6.重视民族文化的保护,尽可能保护本地民居、服饰、习俗、歌舞等民族文化资源,文化、旅游部门联手,加强民族文化发掘、研究、宣传、重建和保护工作。培养一批研究人才,建立一支优秀文艺表演队伍,建设一批旅游文化表演场所,建成一批苗族风情浓郁的民族旅游村。

二、旅游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一)采矿环境治理

1.兴文硫铁矿污染已基本得到治理,但仍有个别小矿点必须尽快关停。

2.兴文是产煤大县,需要整治小煤矿较多,如仙峰有仍有20余座。由于采矿是一些乡镇主要经济支柱,立即全部关停尚有困难,因此,对小矿点治理措施有(1)治理公路沿线,不得堆放煤碳、矿渣,(2)治理超载,保护公路路面,(3)公路两侧进行绿化遮蔽,(4)调整产业结构,制定关停小矿点行动计划,在近—中期分批关停。

3.小水泥应在近期坚决关停。

(二)景区环境冶理与保护

1.景区能源应以电、天然气替代燃煤烧材,近—中期石海洞乡、僰王山应达到这一目标,景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能源更新计划。

2.全面改造景区排污系统。重点度假区,接待服务区污水应分区分点生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环保、旅游部门应监督这一项目的实行和进展情况。

3.游客集中景区、景点,如石海洞乡、僰王山等,景区应使用环保厕所,并在2007年前达标。

4.景区应有足够的垃圾收集设施,并及时清理运送县内垃圾场统一处理。

5.景区建设要严防城市化,建筑应有地方文化特色,要与地方自然和文化环境相协调。

6.原住民迁移问题(主要涉及僰王山),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僰王山居民一般都在游览区外围景区公路两侧,对旅游活动影响不大,我们认为可以不进行大量搬迁。为保护旅游环境,可采取一些相应措施:使居住区相对集中一些,建立几个旅游村;居民住房适当改善,体现川南民居特色;农民的生产活动逐步调整到旅游服务上来,农业种植调整到旅游供应上来;沿公路两侧植树绿化,遮蔽居住点。

(三)旅游城镇—中城镇环境治理

1.完善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收集清运,坚决杜绝向古宋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行为。为此,应对沿河建筑拆迁改造,绿化、美化两岸环境,把古宋河两岸建成观光游览区。

2.制定排水系统改造规划,实行雨污水流,建立统一排水、排污系统,争取近—中期达到这一目标。

3.建设较高水准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

4.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提高达标率和废污处理水平。

5.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争取近期达到工业、民用能源优化。

(四)旅游公路沿线绿化与环境整治

1.加强对县内主要旅游公路沿线的环境绿化与美化。

2.旅游公路两旁100米内禁止修建民居和其它不适宜的永久性建筑设施。

3.增加公路岔路口的旅游指示牌。

三、加强旅游开发建设管理

1.明确职责、统一管理。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由兴文县旅游管理委员会统一审批和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避勉有关部门各行其是。

2.重点旅游度假区、接待服务区、休闲娱乐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取得许可方能施工。

3.监督旅游规划的实施,维护旅游规划的权威性。对违规批建和环境污染项目应严禁施工。

4.实行环境恢复再造措施。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环境生态破坏的,必须及时进行补偿和生态重建,以保证旅游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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