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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
2008-11-18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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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yaobu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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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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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OA

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高端OA事业部 介绍 

 

神州数码是一家极富创新性的高科技公司。2000年从联想集团成功拆分,200161,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861HK)。公司致力于为中国客户提供第一流的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产品、解决方案和服务,业务范围涵盖分销业务、系统业务、IT服务及自有产品业务等多个领域。现在不仅在中国IT产品分销领域遥遥领先,也是国内最大的整合IT服务提供商。

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 Digital China Management Systems Limited. 简:DCMS ) 200112月在中国上海正式注册,由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与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合资成立。

神州数码作为国内最大的IT分销服务及系统集成商,集十几年贴近国情、专注行业、IT应用服务之大成,历“联想”持续快速发展、苦练内功、e化管理创新之实践;鼎新电脑作为台湾最大的ERP管理软件商,集二十年台湾领先世界的制造管理之精粹,聚东西方文化的企业变革实践之结晶。面对国内管理软件及咨询服务市场,双方强强携手,在经营、管理、研发、服务、市场、渠道、人才、知识创新,以及项目管理等诸多方面优势互补,将持续为中国企业客户提供多方面的专业管理软件及实施服务。

以服务为主业,以产品为依托,是我们DCMS的经营之道。

面向中国制造及流通行业,发挥多年实践中所积累的行业经验,结合国情,贴身客户,激情创意,一方面,我们为广大企业提供现代化的管理软件、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管理咨询、IT规划咨询,以及相关的专业化培训和实施服务;另一方面,公司专门设立“产品研发中心”和“运控中心”,在持续引入国际一流协同商务解决方案的同时,加大加快本土化产品与服务的研究开发,发展适于中国特色的管理软件及电子商务软件及服务。

 

高端OA事业部 是神州数码管理系统有限公司中专门为用户提供协作管理系统与解决方案的部门。部门源自联想集团和神州数码IT服务部门,从1994年就一直在协作管理领域不断进行软件开发和应用实施的探索,走的是一条注重项目实施管理和客户投资效益的以服务为主导的道路。多年来,部门在协作管理系统开发及实施领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通过对各行业企业典型客户的办公自动化实施与服务,积累了大量协作管理系统建设经验,对OA有着深刻的认识和丰富的经验。

高端OA事业部以神州数码自主知识产权的流程管理引擎DigiFlow为系统核心,以丰富的应用功能和解决方案为内容,以多年在企业管理中的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务实的流程管理咨询为保障,以完善的项目实施管理体系为支撑,以众多的成功案例为信心,为客户提供符合企业需求、提升企业管理的协作管理系统。

 

 

编辑 | 阅读全文(207)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6 9:21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的异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按照《劳动法》第21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
    (一)试用期期限的变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较以往的规定更加具体:
    (1)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限:
    旧法: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可得出结论,二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可达六个月。
    新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有关试用期适用的变化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
    旧法: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约定试用期
    新法: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的适用
    旧法: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新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的细微变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岗位发生变更,或者劳动合同续签,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5.以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口头或者以其它形式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该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当然不可能存在,所谓皮之不附,毛将焉存?
    【典型案例】张某于2007年1月份入职深圳某电子厂,该厂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下面有一行备注: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另外电子厂的《员工手册》中也规定:凡是新入职的员工,试用期均为三个月。张某工作二个多月后,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将张某解雇,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电子厂虽在入职登记表及员工手册中规定试用期,但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该试用期不存在,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电子厂将张某解雇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如果还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首先,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其次,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典型案例】小王新入职某贸易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15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0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为了制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该试用期是不成立的,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操作指引】约定单独的试用期合同不仅仅需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风险,还白白“浪费”了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太不值得了。
   
    7.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2004年3月,张某被某广告公司录取,广告公司通知他于3月15日报到上班,同时告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工作两个月时,张某发现单位同期录取的另十四名员工皆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该单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该举报后,及时向该单位劳资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调阅单位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材料,发现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基于以上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告公司在7天内与该十五名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为他们补办社会保险,并对公司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条款进行特别政策指导。三天后该公司与十五名新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他们补办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
    【律师评析】用人单位不应当存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侥幸心理,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发生工伤、疾病、意外伤亡,公司将承担因此发生的大笔赔偿费用,得不偿失。
    【操作指引】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避免被投诉的风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的确定
   
    由于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非常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条款,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试用期的“模糊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演变成了“白干期”“廉价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的劳动报酬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典型案例】小王于2006年4月份进入一家制鞋厂打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告诉小王试用期工资将低于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小王不同意,公司说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向小王出具了一份文件,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该文件里面有一条:“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小王不知道公司的说法是否有道理,遂向律师咨询。
    【律师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可见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律的最低底线,用人单位不得突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者不一致的,则三者取其高。
   
    9.用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比如:小张与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3500元。这就是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五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0500元(35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15000元(3000元×5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则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约定的试用期相同的,均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需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避免在实践中违法约定试用期
   
    10.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金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只限于两种情况,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操作指引】为了避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采取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12.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承担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情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操作指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当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擅自离职,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1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时辞退员工?很多用人单位均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在试用期内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不单单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可见,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负有举证义务,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操作指引】需注意,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的有关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意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保留履行法定程序的书面证据,并且保留送达的书面证据。
   
    15.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还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也是一个相互适应、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做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法条的含义看,劳动者必须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也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小强于2005年7月10日应聘进入一家通讯公司担任公司业务代表,工资为每月1500元。公司与小强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从合同签订日至2005年10月9日止。小强在公司虽业务平平,但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这样,一晃眼三个月过去了,小强也没有给公司带来几个订单。10月15日,小强突然接到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解除合同的理由为小强工作三个月没有业绩,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
    【律师评析】本案中公司并未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对小强进行考核,也没有向小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而是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后才以小强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因此,公司对小强的解雇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实务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实践中若试用期满后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6、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未达到六个月的上限,用人单位可否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以劳动者不符合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呢?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届满的,如果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7、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一名劳动者离职后,若干年后又重新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从法条文意看,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有区别的。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就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 李迎春律师
编辑 | 阅读全文(451) | 回复(6),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8-8-2 16:20
关键字:工作流管理 OA

神州数码高端OA系统对于SAP集成方面已经有多年的经验。而且我们有专业的集成顾问为企业做周到的服务,现在我们为上过SAP的企业搭建OA平台与SAP集成的已有10家,比如李宁、翔鹭石化、云维股份等都是我们的合作伙伴

我们的SAP解决方案在附件里!!如果感兴趣的可以下载!!!!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行业改制战略实施的逐步推进,银行业的定位

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它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银行,而是具备先进营销理念的现

代金融服务企业。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各银行将工作重点放在扩大业务规模、

增加金融产品种类、充实资本金,采用国际银行业先进管理方式,增强银行的核

心竞争力上,其中信息化是其应用的主要手段之一。

    国内银行业对信息化历来重视,在各个行业中是信息化最早和最充分的行

业。随着信息化建设和金融竞争态势的发展,国内银行业也逐渐认识到:

    1、如何提升银行业的生产效率,增强盈利能力;

    2、如何整合日益复杂和繁多的信息系统;

    3、如何统一安全管理、整合用户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国建行内部各项应用业务系统的开发研究和维护工作,它不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各项信息系统的生产和运营的基地,也是增强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发动机。下属北京、上海、厦门、广州、武汉、成都六个开发中心。随着开发中心规模的不断发展,如何加强对各开发中心各项工作的管理,做好各开发中心之间的协调运作,将地理位置相对分散的六个开发中心整合成一个逻辑集中的开发中心整体,提高建行IT应用管理水平和研发水平,也就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神州数码如何应用IBM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应对挑战

神州数码作为国内最大的IT服务商之一(IDC,2004),最大的IT方案商(电脑商报,2005)和最大的金融服务商(IDC,2002),和中国建设银行有着悠久而良好的合作关系。针对中国建行信息技术部的问题,在2003年即展开交流和探讨,并最终在2004年达成合作协议。双方采用IBM在协作领域领先的DOMINO R6WEBSPHERE PORTAL SERVER产品为基础,利用神州数码有着多年丰富积淀的协作管理应用平台,共同展开“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部工作管理平台”的建设实施工作。经过大半年的实施,已经上线了:企业门户,内部综合管理,资源管理,项目管理,服务响应支持,知识管理,中心管理和系统管理等八个模块100多种应用。随着系统的投入运行,初步建立了中国建设银行信息技术管理部及开发中心统一的工作管理平台,为全体信息技术管理部及开发中心的成员提供一个便捷的、电子化的工作环境。并通过平台将信息技术管理部及各开发中心的日常状况、重点工作的状态及时反馈、收集到信息技术管理部,并予以集中展现,为领导和职能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提高开发中心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详细内容参看附件!!~~~

编辑 | 阅读全文(300)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47
关键字:OA 工作流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的电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现在,中国的电信运营企业已有3000多家,电信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在经过了扩张式的粗放经营后,面对日渐饱和的市场,电信企业内部的管理水平亟待提升,包括流程的优化,内部工作的协同性,人力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力的加强等。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电信设备服务商,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更加关注其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在200510月,开始正式导OA办公自动化软件。

部门协同需要OA

2004年某一天,大唐电信财务部门接到一个电话:“你们怎么还不结账收钱啊,XX公司的付款期都过了好几天了!”打电话的是大唐电信的一位销售人员。财务部的工作人员这才在厚厚一叠合同中寻寻觅觅……

这只是大唐电信财务结算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不仅仅是财务,公文审批、人事管理、合同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块也急需建立一套流程,把因部门条块分割所造成的“信息孤岛”消灭,让各个部门在一个统一系统平台上办公,实现协同,忙而有序。

OA之前,大唐电信内部办公流程基本上都还是在纸面流转。当时大唐电信虽然有内部的网站,但是这个网站只是有人定期往上面发一些消息,上传一些文件,公司内部的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等并没有从内部网站流程上走,一些和业务联系紧密的合同审核、付款流程等就更不用说了。

其实大唐电信在财务方面的管理是很严格的,一般情况下报销金额不同,审批人也不同。而且,办公费、交通费、培训费等不同类别的费用还要分别找不同的领导签字。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如果要进行类别不同,金额等级不同的报销的话,必须分别找不同领导审批、签字,外地工作人员报销的时候还要先把单据寄回来。每天都会有厚厚一叠单据摆在财务部负责人面前,每张单据都要亲自审核签字,然后财务人员再做核对检查工作。这个报销流程的周期很难确保,而且出现了大量的重复劳动,效率不高。

详细内容请参看附件!~~~~~~

编辑 | 阅读全文(239)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32

现在的OA系统多如牛毛。而对于不同企业,对OA的关键性需求大不一样。那么请大家说说什么样的OA系统最是您想要的?

编辑 | 阅读全文(4292) | 回复(5),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26
关键字:OA 工作流管理
 

绩效考核的目的:

l             绩效考评是在一定期间内科学、动态地衡量员工和部门工作状况和效果的考核方式,通过制定有效、客观的考评标准,对员工和部门进行评定,旨在进一步激发员工和部门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和基本素质

l             绩效考评使各级管理者明确了解下属的工作状况,通过对下属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绩效评估,管理者能充分了解下级人力资源状况,有利于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

 

神州数码绩效考核系统是将绩效考核管理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工具,是对贯彻绩效考核的有力辅助手段。神州数码绩效考核系统搭建在IBM Lotus Domino平台上,利用Domino平台对流程管理的技术优势,形成成熟稳定的绩效考核解决方案。

详细内容请参看附件~~~~~

编辑 | 阅读全文(504) | 回复(2),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20
关键字:工作流管理 OA
 

一、       公司简介

东方家园是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创办的所属企业,是东方集团继金融保险业、信息产业、港口交通业、高新材料业和地产建设业投资领域之外的又一支柱型产业。

作为“物流”主体,东方家园的创建,使东方集团在整体产业链条上真正实现了产业互动、区域互补的互联网络式的发展战略,确保了东方集团核心产业中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三位一体的良性循环和高速运转。

东方家园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现代商业企业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以统一采购、统一经营、天天平价、一站购齐、自己动手、自由退货等经营特色完全区别于传统的建材市场,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四位一体的仓储式建材、家居、家具、家装连锁超市。

目前,东方家园已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大型建材家居连锁超市,并且分别在全国各重点区域成立了各大区域中心,已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连锁经营网络。

东方家园的发展目标是:全国范围内构建规模最大的建材流通网络体系和电子商务网络体系。

 

二、采购审批工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中国建材零售业的竞争不断加剧,建材零售的定位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意义上的以租赁为主的店铺正在被具备先进营销理念的现代连锁超市企业所取代。各大建材连锁集团将工作重点放在增加营业网点、扩大业务规模,采用国际零售行业先进管理方式,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上,无疑信息化是其应用的主要手段之一。

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企业竞争力并最终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一个战略手段。如何解决好信息系统与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的融合,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办公管理系统,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不断推进公司求实创新,开拓进取文化的宣贯,也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

    东方家园对信息化历来非常重视,在行业中是应用信息化最早和最充分的企业之一。随着国内零售竞争态势的发展和东方家园的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东方家园逐渐意识到如何更快的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增强盈利能力;如何整合日益复杂和繁多的信息系统;如何统一安全管理、整合用户管理是当前信息化管理的重中之重,

公司在2000年初成功实施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创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通过信息化带动产业化,不断取得良好的结果,2005年初更是工作流的推广应用到企业内部,计划以采购中心作为试点,待积累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它部门直至全公司。

东方家园采购体系采用总部-区域-城市的三层架构;负责东方家园2000多家供应商,近20多万SKU的维护工作;日常业务单据的往来数量巨大;内部的工作表单、签批文件传递费时,常有文件遗失、文件积压的情况,表单更改比较随意;经常遇到主管领导出差、休假无法及时审批重要文件。同时这种手工操作也无法实时分析相关人员审批效率;影响了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并对企业发展造成牵制。可以看出传统的工作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有的工作需求,如何让采购审批工作能够简单化与效率化的问题摆在了采购中心与信息中心的面前;基于以上几点,东方家园采购中心与信息中心共同制订了E-Flow系统的目标:

1、简化与加速流程的流转过程

2、规范内部管理

3、实时查询与分析单据系统

4、超期提醒机制

5、节省纸张、传真、EMS使用量

6、与现有OA系统结合,邮件及消息提醒,集成用户系统;

详细内容请看附件内的介绍~~~~~

编辑 | 阅读全文(194)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14
关键字:OA 工作流管理
  神州数码财务报销电子化

 解决方案

 

1 系统规划

1.1 系统实现目标

财务报销是每一个单位内部基本的管理和活动要素,在进行财务报销时,如果采用传统的模式,员工填写单据,计算金额,到处找领导审批签字、到财务部排队审核,到出纳提取现金;领导如果因为不在单位,很多报销借款不能审批,如果到了单位,又经常因为有人来签字,打乱的领导的工作时间;财务人员每天面临大量的报销单,还需要进行签字审查、数据校对、单据录入,并且需要从银行提取大量现金。这样的操作方式,使员工和领导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同时财务部门工作量也十分巨大。

采用财务报销电子化解决方案,可以通过建立的信息系统,将财务报销的流程进行电子化流转,可以达到的效果是:员工可以在任何时间、从任何地点提交财务报销申请,领导则可用数字签名的方式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业务审批,财务部门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自动生成凭证,并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支付。

财务报销电子化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l         通过电子化流程,固化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将财务管理制度通过系统进行贯彻。

l         通过网络进行提交和审批,使领导和员工即使不在单位,也能够及时提交和处理报销事务。

l         大大节省报销人员因到处找领导审批而带来的时间消耗,同时领导审批报销单时,也可集中处理下属的报销事宜,工作时间内不会被零散的审批打断。

l         系统自动计算明细,形成报销单据金额总和,减少的人为计算和核算的时间,提高数据的准确性。

l         领导不必查看财务报表,通过报销系统,可以直接查看部门或公司的费用情况。

l         可以与财务系统进行集成,将报销凭证直接写入系统,减少财务人员的录入工作。

l         可以与银行系统集成,直接进行网上支付,降低报销现金的安全隐患。

详细信息请参看附件中的内容~~~~~~~~~~~~~~~~~~~~~~

编辑 | 阅读全文(218)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8 9:10
关键字:OA

当我们读小学的时候,读大学不要钱;当我们读大学的时候,读小学不要钱;

当我们上学的时候,工作是包分配的;当我们毕业的时候,挤破头找到的工作也是能户口;

当我们不挣钱的时候,房子是分配的;当我们挣钱的时候,却发现房子已经买不起了;

 

编辑 | 阅读全文(141) | 回复(0),给我一片天 发表于 2007-6-27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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