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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5 15:59:00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思路重整

2002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即国发(2002)5号),文件中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然而五年过去了,电力垄断仍未打破,效率依旧低下,成本居高不下(指供电),电价机制扔不健全,资源配置仍处在盲目阶段,政企仍未分开,竞争有欠公平,不开放,不健康的电力市场体系依旧存在,总而言之,国发2002五号文件的改革目标没有达到。
  那么,为什么电力体制改革的难度会如此之大,甚至导致一个国家级的政策性文件如同一纸空文呢?笔者认为原因有三,一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仍未最后完成,作为计划经济基础性行业的电力,还来不及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二是,作为基础性能源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电力企业特别是供电(电网企业)具有天然垄断的性质。三是,我们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有所偏差。
  前两个因素是客观的,很难改变,而第三个是主观因素,是我们分析的重点。要重新对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整理,必须了解电网的构成。
  我国电力企业的分类和网络构架,前端是发电企业(包括火力、水力、风力、核电),末端是电力用户(包括工厂等大用户和普通民众),中间是由线路、变电设备、开关等构成的电力输送网络。电网企业通过架设线路和安装相关设备,将发电企业的电力产品通过线路传送到变电设备,再通过变电设备和线路转换为可以使用的相应电压等级的电流,提供给用户使用,电网企业通过为用户安装电能计量表具来进行计量收取费用。
  在这个过程中,针对电网企业的市场有两个,一是购电市场,也就是电厂生产出来的电力要卖给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买入电厂生产的电力,也叫发电侧市场。二是电网企业要把电输送给用户,然后向用户收取使用费用,用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力使用费,也叫需求侧市场。这两个市场是我们思考电力整体市场的根本出发点。要对电力体制改革思路做出重新思考,必须从这两个市场出发。
  在电力的发电侧市场,处于多对一或多对多的状态,也就是大量的电力生产厂家面对着省级电网或区域电网企业,02年5号文件发布后,电力改革首先进行了厂网分开的改革,这个改革针对了发电侧市场,改变了原来的一对一的状况,营造了真正的发电侧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厂网分开的改革是成功的,应该继续予以巩固和完善。而在电力的需求侧市场,用户只能从一个企业购电,那就是国家电网公司,在02年5号文件指引下,国网公司进行了拆分,变成一南一北两家电网企业,但针对区域来说,仍然是一对一的市场状态,因此垄断主要存在于此。
  我们首先来看需求侧市场为何无法形成,电力从电厂输送到网络上,再从网络上输送到用户,作为树立网络的电网公司,收取费用,是合理的盈利手段。但电力具有特殊性,即无法进行储存,电力从电厂输送到网络再输送到用户的过程是在瞬间完成的,发生中断时,也是瞬间发生,因此不能像其他产品的市场一样,有很多供应商存着货在那里卖。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得电力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了解了这个特性,我们也就确定了研究的角度,不能从电力产品本身出发,而要从网络出发,也就是从输电线路和输电方式出发。要打破垄断,有两种有效的办法,一是由用户来架设网络,电厂直接送电给用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直供。二是划分一定的区块,用户可以选择跨不同的电厂公司给自己供电,但路过的那个电网公司要收取过网费用。
  我国目前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通过厂网分开、主辅分开和输配分开,来构建一个开放的全国性电力市场,让电价由市场来确定。但其实现实中的难点在于,电网是不可割裂的,电网企业全国只有两家,在卖给用户的需求侧市场,竞争无法形成,市场也无从谈起,电价最终只能通过价格听证的政府定价模式,而无法由市场来确定。而主辅分开和输配分开,解决的并非垄断的本质问题,只是对电力成本的纵向切割,把原来的供电成本切割成电网建设成本和输送、调配成本。因此,主辅分开和输配分开对于电力市场的构建和打破垄断,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笔者认为,要构建真正的电力市场,形成全国统一的电价市场化形成机制,打破垄断,塑造健康电网,真正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从需求侧市场出发,构建多重购电方式,国家放开管制,将电力企业部分原有的行政审批权力取消,进一步强化政企分开,并放开大用户用电选择权,建立电力购买信息系统,由大用户(除民用用户以外的所有用电用户)自由选择电厂购买电力。电网公司收取“网络使用费”(过网费)。在这样的机制下,电价会自然的形成两种形式,一是发电价格,二是售电价格,售电价格=发电价格+过网费。电网公司根据网络的折旧、维修以及建设成本综合考虑,确定过网费。也就是说,用户直接与电厂发生购买,而电网公司只是“运输公司”,这样,就基本形成了多对多的市场化模式,使电力价格的形成符合市场的定价原则。某家电厂买他电的人多了,电价会略有上升,买他电的少了,价格会下降,而电网公司收取的过网费也会随市场的变化而趋于合理,比如某个电厂的发电价格低,用户多,对电网的要求就高,而电网公司由于用户多而能多收取过网费,就会反过来促进对这些用户的电网建设支持。为了避免电网企业依靠网络的独家经营权搞垄断,政府要制定规则,确立电网企业的服务企业性质,并设立专门的行业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监督。这样就构成了一个类似金融机构性质的电力企业,电网公司就是各家银行,提供金融服务,产品是电流,由电监会进行监督。这样,电力市场就变成用户与电厂之间的游戏,价格自然会由市场确定,而对于对民生影响巨大的民用电的价格确定,仍然应当通过价格听证的方式进行,由于是公共产品,并且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产品,因此应当还权给百姓,类似用水的做法。
  从本质上来将,电网的分割是容易的,而行政权力的分割是困难的,电网改革之所以遇到如此大的困难,就是行政权力在做怪,因此,只有把电网企业的权力剥夺干净,才能从源头上重建电力市场,才能真正实现市场化的电力运转。通过立法和强化监督,让电网企业成为一个服务者,而不是电网投资的决策者、电网改造的实施者以及售电价格的确定者,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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