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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9 11:24:47

劳动法专家谈规避新劳动法的风险


一天外出吃饭,听到一个劳动法专家吐沫四溅:
以后劳动中介可以将棋下的劳动者一年转卖一家不同的公司来规避新劳动法的风险,新劳动法还是废纸一张。顿感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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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昨日,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首次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可能对职场产生的影响发出警示称,八大职场用工恶习必将成历史。

  恶习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恶习2:企业自定规章制度

  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并非要征得职工、工会的同意,企业拥有最终决定权,但《劳动合同法》将这一程序由单方行为变为双方行为。

  恶习3: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终止到期劳动合同、不再续订与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往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规避补偿金的主要目的已经无法实现。

  恶习4:拒签无固定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恶习5:提供房车设服务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像以前那样以为员工办户口、提供住房或车等为借口设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做法,将不再得到法律的认可。

  恶习6:试用期工资随便给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恶习7:违纪辞退何患无辞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恶习8:终止合同不作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者 悬浊液
2007-12-9 11:36:21


ding

发布者 benbenlu
2007-12-9 16:10:46


这是政治介入法律带来的最大恶果。

发布者 天上123
2007-12-10 0:09:43



发布者 lily2008
2007-12-10 3:24:24



发布者 liaoyingsong
2007-12-15 22:39:41


人心啊

发布者 jsguo
2008-1-29 17: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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