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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3 23:35:20

[分享]劳动合同中的协商条款

2008年签劳动合同协商条款中不容忽视的二条

1、商业机密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特别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2、违约金违约金仅适用当事人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特别提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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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布者 天上123
2007-12-13 23:50:46


okkk

发布者 qq51639999
2007-12-14 0:38:01


建议还增加:
1、绩效考核;
2、实行末位淘汰或排名后5-10%淘汰;
3、涉及薪酬调整和岗位调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发布者 xw0851
2007-12-14 14: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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