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享博客 > 悬浊液 > 员工关系 > [原创]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
2007-12-17 1:31:59

[原创]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表示:企业实行末位淘汰无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巡视员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称,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称,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称,能否胜任工作应该以能否完成企业规定的劳动标准为依据,但同样的岗位在不同的企业其劳动标准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应该制订出相应岗位的劳动标准。当然这个标准应该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订出来的,不能是企业说了算,把标准制订得高高的,故意让员工完不成。

  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

        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签定没有终止日期的长期合同,另一方面却在解除这种长期合同上赋予了企业前所未有的法律权力。该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除了员工有过失或不能再胜任工作以外,对员工无过失的合同解除或裁员规定了四条理由——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了重大改变以致无法履行。
  什么是严重违规?什么是不能胜任工作?立法者认为,这里的裁量权其实交给了企业,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的劳动规章制度对此进行界定;而企业则认为,在整个社会倾向保护劳工保护弱势群体的思潮之下,一旦进入法律程序,负有举证责任的企业往往更难受。

        如果考核不合格不算不胜任工作,怎么才算胜任工作?这就将事情搞大了。看来以后这方面的官司会成为劳动仲裁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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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也算是堵住了一个漏洞,因为绩效指标是可以认为操纵的,合理不合理都是人说得算。但是,可以降绩效工资啊,这在制度体现就可以啊,只要制度流程正确、事先公示告知,就符合法律了,这也能变相逼人走的啊。

发布者 zhg868
2007-12-17 10:14:15



发布者 草原之鹰
2008-1-22 13: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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