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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 11:45:49

[原创]劳动保障部门提醒:2008年起月制度工作天数是20.83天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2008年起月制度工作天数是20.83天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365-11-52*2)/12=20.83
 
    根据调整后的计算基数,劳动者在2008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2000元为例,则加班费基数为月工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约为201.6元。
 
  专家同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落实新办法并调整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具体时间可能不尽相同,今后将会陆续实施。目前,包括上海、山东在内一些地方还没有发布新的工资支付办法或文件,因此仍暂以20.92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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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编者注:原为20.92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发布者 悬浊液
2008-1-10 23:57:38


有工作日的:250天÷12月=20.83天/月和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有何区别?

发布者 匿名用户
2008-2-29 18:37:55


这样太不合理了,上班天数应该跟工资折算的天数是一样的,象现在这种算法老百姓太吃亏了,老百姓挣的血汗钱不容易啊,还要这样抠老百姓的钱真是太不合理。

发布者 匿名用户
2008-4-16 17: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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