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笑话:社会进步了,加班费不升反降!
实在看不懂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专家是怎么一个思维方式:
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修改,有上海方面的专家曾经预测(参考查询3):随着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有利于劳方)。而现在政府和北京方面的专家(参考查询1、2)强调“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按照制度计薪日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反而小幅下降(有利于资方)。
举例:
(20.83)
按照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今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0.83×300%=433.22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0.83×200%=288.81元。今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应该为2454.92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增加了4.4%左右。
(21.75)
按照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今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今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制度计薪日是什么新名词?为什么总会有人变着法地,绞尽脑汁地为资方想出变通的方法,我们到底听谁的?
参考查询1: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2344/userobject26ai13279.html
参考查询2:上班族薪酬计算方法变更 节假日加班费不升反降
来源:人民网
[提要]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薪酬计算方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因此,与往年相比,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双休日的加班费将略有下降。北京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已随新规自动“新法代替旧法”。
2008年春节假期首次按新规计薪
晨报讯(记者 姜葳)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不少上班族又在加班中迎来了新的一年。劳动法专家提醒,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颁布的薪酬计算方法,与往年相比,今年起,春节、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双休日的加班费将略有下降。
按照劳动保障部日前公布的最新的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制度计薪日也从原来的20.92天改为21.75天。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长姜俊禄表示,国家调整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厘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计薪日”(365-52×2)两个概念,原来每月都是20.92天,现在则分别为20.83天和21.75天。
姜俊禄分析说,“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制度计薪日”则直接用于日工资、加班工资计算等方面。调整后,加班工资基数等于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来除以20.92略有降低,因此,今年起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和周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费将有所减少。“但按照这个方法,今后无论法定节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费都不会有什么变化。因为法定节假日已纳入计薪体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姜俊禄强调,计算加班费时,劳动者的“月薪”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以上两种均未约定的,则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也就是前12个月,以薪金形式实际发到手的劳动所得总额的月平均数。”
“原来的20.92天现在应更新为21.75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确认,北京市现有的工资支付办法已随着劳动部的新规自动“新法代替旧法”,因此暂不会进行新的修改。
实例分析
按照目前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今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4.9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6.6元。今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5元,降低了3.8%左右。 北京晨报
参考查询3: http://blog.vsharing.com/ziyuan/A638366.html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说,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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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发布者 匿名用户
2008-2-13 15:20:29
发布者 紫色冰冻
2008-2-13 15:21:3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应该是21.75更有法律依据,但和以前的规定相比员工吃亏了!
发布者 悬浊液
2008-2-13 16:45:59
发布者 紫色冰冻
2008-2-14 16:10:51